救助措施- 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衛生福利部單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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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之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協助其自立,以期確實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水準,並定期檢討社會救助規定,加強與失業給付及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Togglenavigation Togglenavigation :::網站導覽 部長信箱 雙語詞彙 English 回衛福部首頁 Search 進階 熱門關鍵字:隔離防疫補償COVID-19確診 :::生活扶助 最新消息 1957福利諮詢專線 救助現況 救助措施 救助統計 法令解釋 常見問答 相關法規 出版品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最後更新日期:111-08-23 瀏覽人數:0 ::: 首頁 生活扶助 救助措施 救助措施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建檔日期:106-02-23 更新時間:110-06-11 社會救助措施 一、概述  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指出,104年臺灣地區全體家庭每戶可支配所得平均數96.4萬元,較101年增0.84%;所得收入者中位數43.1萬元,較101年增1.01%。

依可支配所得按戶數五等分位組觀察,高低所得差距6.0557倍。

  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措施,尤以98年為因應金融海嘯重創景氣,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振消費,開辦工作所得補助及發放消費券等措施,致各級政府發放的補助,縮小所得差距倍數達1.75倍。

後隨景氣及就業市場回溫,政府社福措施回歸常態漸進式步調,102年各級政府對家庭提供之各項補助,縮小所得分配效果1.31倍,較101年減0.11倍,主要係102年調降健保費率,由5.17%降至4.91%,政府補助之保費減少所致;另家庭對政府移轉支出亦縮小所得差距0.14倍。

總計家庭與政府間之移轉收支縮減所得差距1.45倍,如不計政府移轉收支,所得差距倍數為7.53倍,較101年減0.17倍,顯示政府持續推動社會福利措施,有助經濟弱勢及低收入家庭所得提升,減緩所得差距擴大之趨勢。

  所得分配與世界各國家地區比較,由於各國公布之家庭所得內涵與調查範圍不一,統計基礎不同,各國貧富差距很難直接進行比較,不過就我國的發展而言,我國所得差距已逐年縮小,吉尼係數亦維持在0.35以下,低於國際設定的0.4警戒線,變動趨勢也相對穩定。

  為使貧病、孤苦無依或生活陷入急困者獲得妥適之照顧並減緩所得差距擴大,我國社會救助,向秉持「主動關懷,尊重需求,協助自立」原則,辦理各項社會救助措施,以保障國民基本生活水準。

據106年3月底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低收入戶計有13萬8,532戶,31萬1,041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61%,全國總人口數1.32%;中低收入戶計有10萬9,023戶,32萬8,517人,約占全國總戶口數1.27%,全國總人口數1.39%。

  社會救助之目的,在於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協助其自立,以期確實保障弱勢民眾基本生活水準,並定期檢討社會救助規定,加強與失業給付及福利服務體系間的結合,確保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的救助,維持其基本生存水準,以進一步積極協助其脫貧。

  二、生活扶助  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係針對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提供持續性的經濟協助,為社會救助工作重要的一環。

根據本部統計處中華民國97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分析,低收入戶主要致貧原因前5項依序為「戶內均為無工作能力人口(33.58%)」、「戶內無工作能力人口眾多(24.07%)」、「負擔家計者久病不癒(18.75%)」、「與負擔家計者離婚或分居(13.24%)」、「原負擔家計者死亡(12.70%)」;而低收入戶對補助類社會救助服務措施之需求,依重要度排序前5項依序為「每月家庭生活補助(52.77%)」、「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36.84%)」、「就學子女學雜費減免補助(25.62%)」、「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22.85%)」、「老人生活津貼(21.10%)」,顯示低收入戶在接受政府社會救助的需求上,多以持續性、經常性的經濟助益為主。

  (一)工作要項: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另可依實際需要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

1.各項給付扶助措施: 社會救助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106年度最低生活費,臺灣省為每人每月1萬7,172元,臺北市為2萬2,207元、高雄市1萬9,412元、新北市2萬0,550元、臺中市1萬9,626元、臺南市1萬7,172元,金門縣及連江縣為1萬5,435元;同條第2項另規定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現金給付之等級。

另依據「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規定,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老人,依家庭收入條件每人每月可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7,200元至3,600元不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列冊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應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其中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8,2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700元;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應發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其中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4,700元;列冊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3,500元。

此外,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對於低收入戶中之老人、懷孕滿3個月之孕婦,以及身心障礙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最高不得逾40%之補助。

惟為避免救助給付過於優渥,影響工作意願,反而不利其自立與脫離貧窮,亦於社會救助法第8條中明文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令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調整為每月1萬9,273元,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除此之外,各地方政府另得依需要辦理各項服務措施,包括孕產婦及營養品提供(含未婚媽媽新生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優先入住社會住宅、住宅租金補助、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自購或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等服務,以確保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食衣住行等基本需求的滿足。

2.輔導自立措施:  社會救助最積極的目的是希望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自立,藉由救助資源與機會的提供,助其脫離對救助措施的依賴,而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與就學。

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各級政府多依此規定積極辦理相關就業服務,並視需要提供創業輔導、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其他就業服務與補助,避免有工作能力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過份依賴社會救助。

此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尚可申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解決其參加職業訓練期間,無法維持家庭生計的困擾,免除其後顧之憂,積極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學習一技之長,提升其人力資本。

社會救助法新制並具有強化工作福利,協助弱勢民眾自立脫貧等積極策略,例如新增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政府輔導轉介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家庭總收入,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延長1年,以強化其工作誘因。

低收入戶參與政府辦理脫貧措施所增加之收入及存款,得免列入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計算範圍,最長以3年為限,並得延長1年,強化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自立自強的誘因,以累積家庭財產、穩定就業,達到自立脫貧之目標。

另外,為鼓勵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子女繼續就學,避免過早投入勞動市場,政府除了提供學雜費減免補助外,特別對低收入戶戶內未領取生活補助費之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提供就學生活補助費每人每月5,900元,以鼓勵其繼續升學,便於日後取得較佳的就業機會,有助其早日脫離貧窮。

(二)工作成果: 105年度政府辦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主要項目 補助項目 補助人次 補助金額(新臺幣元) 家庭生活補助 1,177,215 6,158,955,063 就學生活補助 633,747 3,813,416,024 以工代賑 20,855 347,977,911 節日慰問 731,159 594,642,013   三、醫療補助 根據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低收入戶形成原因中,久病不癒、受意外傷害及傷病花光積蓄佔33.19%,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一般民眾如因金錢問題未能及時就醫,無法得到妥適的治療與照顧,將造成貧病惡性循環,更顯示醫療補助對低收入戶的迫切性。

  按社會救助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現行之醫療補助除補助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所需之保險費外,對於經濟弱勢之傷、病患者及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亦予以補助,以補強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不足之部分。

  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醫療補助之給付項目、方式及標準,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之規定,目前直轄市係以「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新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臺中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臺南市醫療補助辦法」及「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等規定辦理此項業務,至縣(市)政府,則以本部發布之「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為辦理醫療補助之依據。

  (一)工作要項: 1.全民健康保險之費用補助:醫療補助旨在保障經濟弱勢民眾就醫的權利,降低就醫時之經濟性障礙,為配合全民健康保險之實施,政府於79年即開辦低收入戶健康保險(簡稱「福保」),84年正式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範圍內。

(1)保險費補助: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第19條規定「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1/2。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

」前開規定自100年7月1日施行,另中低收入戶內18歲以下兒童少年及70歲以上老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100%。

(2)部分負擔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為避免醫療資源之濫用,訂有門診或住院費用由被保險人「部分負擔」之機制,惟為減輕低收入戶就醫之負擔,特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中明定低收入戶就醫時,應自行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但不依規定轉診就醫者,不在補助之列)。

  2.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全民健康保險雖以保障國人就醫權益為目標,惟考量保險財務平衡及醫療支出之必要性,仍於該法第51條明定不屬給付範圍之項目。

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為滿足經濟弱勢民眾之就醫需求,亦訂定相關法令規定醫療費用之補助標準,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其他經濟弱勢民眾,提供不同額度之補助,以進一步照顧其醫療福祉。

  (二)工作成果: 1.保險費補助:103年8月底止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對於第5類保險對象之補助,計補助38億6,492萬餘元。

2.部分負擔費用補助:本部103年8月底止度補助低收入戶部分負擔之醫療費用(含門診與住診),計補助20億810萬餘元。

3.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助:103年6月底止補助1,927人次,計補助3,983萬餘元。

  四、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的目的,在針對遭逢一時急難之民眾,及時給予救助,得以渡過難關,迅速恢復正常生活的臨時救助措施。

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 (一)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二)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病,致生活陷於困境。

(三)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

(四)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五)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

(六)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同法第22條: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急難救助始於53年,臺灣省政府所頒「臺灣省各縣市(局)民眾遭逢急難事件救濟事項」於同年7月施行。

73年,省政府經向民間企業募款成立急難救助基金,並訂頒「臺灣省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針對已經鄉鎮市區公所、縣(市)政府救助仍無法紓困的個案,給予較高額度的救助,有效協助民眾急困。

北高2直轄市於建制後,亦分別訂定行政規定,辦理此一臨時救助工作。

  79年,本部為加強急難救助業務之推動,訂頒「民眾急難事件處理原則」建立地方政府急難救助福利諮詢系統,以及急難、災難、災害救助基金專戶,落實社會救助法所揭救助急難,協助自立之意旨。

88年7月1日臺灣省組織業務精簡後,本部另研訂「內政部急難救助金申請審核及撥款作業規定」,針對經直轄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核予救助後,生活仍陷入困境者,轉報本部核定再予較高額度之救助,有效協助急難救助對象紓解急困。

94年3月,本部為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兒童少年受虐或重大意外事故等情事,致生活發生急迫性困難的民眾,獲得溫馨關懷及時救助,函頒「辦理急迫性急難救助案件處理措施」,以各福利機構為辦理急迫性急難救助案件之單一窗口,由機構指定專人注意其分配責任區之媒體報導,如有上述急迫性個案,立即聯繫當地地方政府社會局,並由該機構派員或會同當地社會局訪視、關懷,並視其急迫性,代表本部立即致發急難救助金5千元~2萬元,以提供個案急迫性之生活協助,地方政府處理類似案件,如有亟須生活協助個案,亦得通報該責任區機構派員會同訪視、關懷。

  行政院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為協助921震災重建區遭逢急困民眾,於90年11月6日訂頒「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民間捐贈收入補助弱勢族群作業要點」,921震災重建區遭逢急困民眾,經地方政府及本部予以急難救助後生活仍有困難者,由本部轉請該委員會核予救助。

  (一)工作要項: 急難救助個案係由遭逢急難民眾備齊申請表件,檢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申請,經社工員或村里幹事進行訪查,瞭解其實際境況後,由地方政府即時給予救助,並從訪視結果,按個案需求協助申辦各項福利服務暨其他救助。

(二)工作成果: 103年6月底止經各地方政府辦理之急難救助計2萬1,214件,支出救助經費1億2,588萬1,557元;另經地方政府救助仍未紓困轉由本部依法救助者計567 件,支付救助金732萬元。

  五、災害救助 災害對人類社會之危害,自古以來皆然,儘管社會不斷進步,物質生活、科技水準持續提升,始終無法使人類免於天然災害的威脅,特別是由於臺灣地區地理環境之特殊條件,颱風、水災、地震時有發生,往往造成民眾生命與財產之重大損失,災後之復建亟需政府救助與社會援手,以安定受災民眾生活,協助重建家園。

其工作要項如下:   (一)社會救助法第5章災害救助專章第25條至第27條明文規定:人民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災情實際需要,訂定規定辦理協助搶救及善後處理、提供受災戶膳食口糧、給與傷亡或失蹤濟助、輔導修建房舍、設立臨時災害收容場所及其他必要之救助,必要時,並得洽請民間團體或機構協助辦理災害救助。

  (二)自921地震後,行政院鑑於災害對民眾之影響深鉅,為健全災害防救法令及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以確保人民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及國土之保全,特於89年7月19日頒布「災害防救法」,將災害防救體系擴及行政院及相關部、會,並加強各種防救法令及措施。

本部乃依據災害防救法之規定,以90年6月1日臺(90)內消字第9086643號令發布「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100年1月20日更名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明確規範災害救助之種類、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縣(市)政府應依法編列預算等有關事項。

  (三)因應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本部為強化救災物資之調度、支援及救災物流機制之建立,已於90年8月28日以臺)90)內社字第9073584號函頒「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自行訂定接受各界捐贈物資作業計畫、建立救災物流資源手冊、社會救助團體手冊,及本地區發生災害時可提供協助之廠商名冊,以備不時之需,妥善管理外界捐贈之救災物資。

  此外,為降低天然災害來臨時可能造成的生命財產損失,本部業以101年12月17日台內社字第1010397118號函修正發布「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提供各級地方政府參考,以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

(四)為妥善運用民間資源,使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共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作業,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本部邀集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臺灣世界展望會、臺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及各縣市政府召開會議,共同研商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防災整備及災害防救注意事項,並於93年9月1日臺內社字第0930067752號函頒「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據以執行。

  (五)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升工作品質,本部研提「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在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3階段,提出「建立行政聯繫通報系統、民間資源整合運用、民生物資儲存管理、災民臨時收容安置、災害救助及時慰問、區域聯盟協調運作」等6大項工作處理原則,並於93年11月6日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會報時促請社政主管機關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並研擬實施要領加強執行。

  (六)建立社政人力「區域聯盟、即時協助」模式,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5區,就近互相支援受災縣市,為災民提供及時慰助、創傷輔導、心理支持及需求調查等工作。

102年「0602震災」、「蘇力颱風」及「康芮颱風」符合因災死亡與失蹤者共計16人,地方政府依據「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及「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之規定對於受災民眾發放各項法定救助金,項目包括:死亡失蹤、重傷、安遷救助及農田魚塭住屋淹水救助等。

  為對因災死亡失蹤民眾家屬表達關懷慰問之意,本部除以行政院院長名義發給因災死亡及失蹤者慰問金每人20萬元外,另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運用災害各界捐款加發死亡、失蹤、重傷及安遷慰助金,核發標準為:死亡者40萬元、失蹤者40萬元、重傷者10萬元、安遷慰助每口1萬元(每戶5口為限)。

  此外,受災民眾亦可獲縣(市)政府核發災害救助金:死亡者20萬元、失蹤者20萬元、重傷者10萬元、安遷慰助每口2萬元(每戶5口為限)。

  六、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容治療 精神病患之收治係屬公共衛生行政範圍,為衛生行政機關主管業務。

為照顧低收入精神病患者,減輕低收入家庭負擔,臺灣省自61年推行小康計畫訂有貧民(現改稱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收治計畫,規定凡列冊之低收入戶精神病患均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免費治療或長期養護。

79年精神衛生法與低收入戶健康保險暫行辦法(簡稱福保)實施,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改以持福保單前往勞保局指定醫療院所門診或住院治療,小康計畫床位改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

84年3月1日全民健康保險施行,低收入戶以第5類保險人加入健康保險,低收入精神病患則持全民健康保險卡前往特約醫療院所就醫,無法以健康保險住院就醫者,則由地方政府委託合格精神科醫療院所收治。

  (一)工作要項:賡續委託衛生署桃園療養院、草屯療養院、玉里醫院以及附設有精神醫療機構之私立臺中、臺南、高雄仁愛之家等6所機構,收治、養護小康計畫低收入戶精神病患,所需保費、健保不給付費用以及主副食費、營養費、養護費用,由本部負擔。

  (二)工作成果: 本部委託收治低收入戶小康床位,103年7月底止計949名病患接受治療或養護。

  七、遊民收容輔導措施  遊民或無家可歸者長久以來即存在於人類社會,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及地區差異因素,遊民產生的原因與特質亦有所不同,如由早期因戰亂、饑荒之因素轉變為晚近因經濟發展快速產生之失業型遊民,自1980年代以來,西方工業先進國家失業率節節上升,亦陸續造成遊民問題,而臺灣地區部分,依據研考會84年編印之「遊民問題之調查分析」顯示,遊民產生之原因依序為家庭解組或無家可依、家庭關係不良、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個人適應問題等因素,惟近來由於失業率攀升,因失業問題所形成短期性、中年型遊民之人數亦有較以往提高之趨勢。

  遊民業務於80年由警政單位移由社政單位主管,其輔導管理遂以警政取締方式調整為社政輔導之方向,現行遊民收容輔導採「緊急服務、過渡服務及穩定服務」之3層服務階段,期使於尊重當事人基本人權、考量地域差異性之前提下,提供適切的服務與輔導措施,以協助遊民生活重建與適應。

  (一)工作要項: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警察機關發現無家可歸之遊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通知社政機關(單位)共同處理,並查明其身分及協助護送前往社會救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安置輔導;其身分經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屬。

不願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冊並提供社會福利相關資訊。

」同條第2項並規定「有關遊民之收容輔導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目前各地方政府均已訂定「○○縣(市)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並據以執行。

社政單位接獲通報或於街頭發現遊民,倘屬無家可歸流落街頭,應提供安置輔導,無意願接受安置亦應依法提供相關社會福利資訊,各項遊民輔導措施如下: 1.收容安置服務:目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多設有專人承辦遊民收容輔導業務,除協尋家屬、親友外,對於無家可歸、遊蕩街頭或不願接受機構安置之遊民,亦機動提供臨時性之安置場所,如遊民收容所,作為其臨時、短期避寒棲身之所。

2.目前共10處公立遊民收容處所(含7處公設民營):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附設遊民收容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遊民收容中心、平安居(公設民營)、新北市街友中途之家—觀照園(公設民營)、幸福居(公設民營)、社會重建中心(公設民營)、基隆市臨時遊民收容中心、高雄市三民街友服務中心(公設民營)、高雄市鳳山街友服務中心(公設民營)及屏東縣流星家園遊民收容所(公設民營);其餘縣市政府係委託各地社會福利或醫療衛生等相關機構予以收容安置。

3.生活維護措施:為維護遊民基本生活安全,政府及相關機構除提供其安置場所外,亦廣結民間團體之力量辦理街頭外展服務,期運用社會福利機構或志願服務團體等社會資源,提供遊民基本生活維護,諸如供應熱食、沐浴、禦寒、理髮、乾淨衣物、睡袋、衛生保健等服務。

為鼓勵地方政府辦理遊民輔導業務,本部近年皆編列相關預算補助直轄市、縣(市)辦理遊民業務。

4.促進自立措施:對於具工作能力與意願之遊民,與勞工主管機關協調提供職業訓練,提升遊民自我價值意識,或評估遊民之特性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就業機會,如藉以工代賑方式培養遊民工作習慣,或提供諮商服務、運用社會工作之專業予其心理輔導與支持等服務,以提升遊民自立能力並回歸家庭與社會生活。

5.低溫加強關懷:本部於94年5月6日函頒「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當中央氣象局發布10度以下低溫特報時,即由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主動啟動低溫關懷服務,提供遊民熱食、禦寒衣物及臨時收容處所資訊等,俾增遊民抗寒體能。

  (二)工作成果: 103年6月底止地方政府受理遊民通報計3,878人次;輔導處理遊民計11萬2,215人次,包含提供遊民安置收容812人次、協助返家190人次、轉介福利服務1,327人次、轉介就業服務或職業訓練1,894人次、其他醫療照護等服務2,418人次。

  八、數位臺灣計畫──提升弱勢族群數位運用能力暨充實設備計畫  為配合行政院89年知識經濟發展方案「規劃預防措施,避免經濟轉型產生之社會問題」,本部於91年至98年間委託資訊專業單位辦理「低收入戶資訊教育訓練」,以期減少數位落差;復於93年配合行政院「挑戰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數位臺灣計畫」之「縮減城鄉數位落差」子計畫,本部研提分項計畫之一為「提升弱勢族群數位運用能力暨充實設備計畫」,係由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針對低收入戶等弱勢團體辦理免費電腦資訊教育課程,提升其使用電腦科技之機會與能力。

  另自99年度起全案納入本部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補助低收入戶、婦女及單親家長等資訊教育訓練,101年配合社會救助新制新增中低收入戶,將中低收入戶納入資訊教育訓練對象,102年度核定128案、總核定經費計451萬餘元,總受益達4,172人。

  九、推動馬上關懷急難救助 依據行政院「當前物價穩定方案」,加強照顧社會弱勢配合措施,推動「馬上關懷」專案,以因應進口石油及原物料飆漲,並避免國際性金融海嘯對於弱勢家庭生活造成之衝擊,本部於97年8月18日啟動「馬上關懷」專案,透過村里基層組織與社工、慈善單位合作,建立社會安全網,協助遭受急難民眾獲得及時、有效的救助。

  (一)工作要項: 實施對象: 1.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

專案特色: 1.落實在地關懷,營造社會福利安全網:村(里)是我國最基層且綿密的行政組織網,本專案特別將全國7,835個村里單位納入急難救助的通報及受理窗口,增加個案求助的管道,強化現有急難救助體系,並結合在地社工及慈善組織,組成訪視小組,成為安全防護網,彰顯政府「關懷弱勢,永不打烊」的施政作為。

2.速訪、速審、速核、速發救助金:「馬上關懷」專案的執行,利用這種在地性與近便性,以符合急難救助「快、準、有效率」的性質,發揮「及時雨」的精神,使需要被協助的弱勢民眾感受到最及時的關懷與支持。

所以由通報、訪視、認定、核定及撥款,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3天內全部完成。

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至3萬元的關懷救助金,或提供其他社福服務轉介。

本專案所需經費全額由中央支付,以彌補地方救助經費之不足。

(二)工作成果:  自專案開辦以來至103年7月31日止,累計16萬7,747個家庭受益,關懷救助金核發25億5,051萬餘元,大幅提高弱勢家庭短期生活協助。

  十、督導地方政府結合資源推動實物銀行 為減少全球金融海嘯對弱勢民眾生活之衝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提供經濟弱勢族群維持基本生活需求,在政府預算有限的情況下,結合民間資源設置食物站或發放食物券等方式協助弱勢家庭,配合鄉(鎮、市、區)網絡的連結及支援,對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但經濟陷於貧窮的邊緣戶,提供飲食、日常用品及衣物等相關扶助。

103年度各縣市推動「實(食)物銀行」相關措施,計有19縣市,辦理27項方案計畫,分別有實物倉儲式、食物券式及資源媒合式三類,受益人次預估達38萬餘人次。

  十一、檢討與展望 依據社會福利政策綱領,社會救助是社會安全體系最後一道防線,必須扮演最適當安全網角色,確保需要的人口得到適切救助,維持其基本生存水準,並進一步積極協助具工作能力及意願者脫離生活困境。

有關對社會救助之檢討與展望,謹就下列各點分述之 (一)生活扶助: 1.落實公平正義之救助原則: 近年來社會經濟情勢急劇變遷,貧富差距擴大,為彰顯政府照顧社會弱勢的決心,爰修正社會救助法部分條文。

社會救助法於99年12月29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自100年7月1日施行。

修正重點係回應社會各界建議,重新定義最低生活費計算方式,將低收入戶的審查門檻再合理的放寬,並將中低收入戶的認定標準及權益法制化,讓未來政府在照顧弱勢民眾及整合福利資源時,有更明確的依循標準,同時也強化對低收入戶的就業輔導及鼓勵社會參與等措施,幫助弱勢民眾提升競爭力及脫貧,以落實政府加強照顧弱勢之政策方向。

2.謀求多元適切之扶助項目: 現行生活扶助項目除了家庭生活補助費及相關現金給付的核發外,主要仍以創業貸款、職業訓練、以工(訓)代賑、教育補助等項目行之。

對於身處生活水準日漸提昇環境中的低收入戶成員而言,除加強辦理上開扶助措施外,有必要再謀求更符合個人及社會需求的扶助項目,予以適當的協助,提升人力資本,加強職場適應能力。

3.發展快速便利之資訊管理: 建置社會救助資訊化之管理系統,以資訊系統替代人力不足,提高行政效率,提昇服務品質,應是最佳途徑,社會救助是社會行政的一環,資訊系統化是必然的趨勢。

本部資訊中心已協助建置「社會救助資訊管理系統」(內含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身障礙者補助等資料庫),提供各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運用,期以電腦資訊管理方式增進社會救助工作之效率與效能。

4.善用資源連結之豐沛活力: 「政府力量有限,民間資源無窮」,社會救助工作要有效推展,必定要結合各種社會資源(包括人力與財力、物力等),尤其是社會福利慈善團體的力量,方可彌補政府力量之不足。

由於政府每每受限於用人、預算等相關法令,無法充分地瞭解、掌握並回應每一求助者的需求,因此善用並結合民間力量如人民團體組織、財團法人基金會、捐募運動等豐裕資源,將可造福更多受助者,可朝下列方向加強運用民間社會資源,以達更大效能,締造更多佳績。

(1)建立關懷服務E化網,使社會大眾透過網路了解可結合之資源,及資源運用情形。

(2)加強辦理聯繫會報,增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彼此交流溝通效能。

(3)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高士氣,促進民間團體持續服務並提昇服務品質。

5.研議積極自立脫貧救助措施: 本部為引導地方政府積極策劃救助新境界,業邀請林萬億、鄭麗珍、孫健忠及王永慈等四位教授編製完成「自立脫貧方案操作手冊」,經查目前已有19個地方政府依社會救助法規定及民眾需求自行辦理或結合資源開辦自立脫貧方案。

本部將持續協助鼓勵各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推展自立脫貧實驗性方案,俾增強服務效能,展現社會救助積極面向。

(二)急難救助: 1. 加強輔導地方政府寬列預算,並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協助遭逢急難變故家庭獲得充分救助。

2. 各級社政單位於辦理急難救助個案時,應針對個案情境主動轉介適當之福利服務及他類救助,並運用社會資源予以協助,使急難個案獲得及時完整而有效的照顧,免於淪入貧窮。

3. 在低溫寒流侵襲期間或年節家庭團聚時段,對家庭境況特殊的獨居老人、街頭遊民及低收入戶等弱勢民眾而言,特別需要社會各界多加關懷與協助,本部函頒「低溫及年節時期加強關懷弱勢民眾專案計畫」,以建立制度化及標準化關懷服務,增進福利輸送功能,提供弱勢民眾周全照顧。

其服務項目包括低溫關懷送暖服務、年節關懷安心服務,以及年節及時關懷專線救助服務等。

(三)災害救助: 1.強化救災預防工作: 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避免,有關天然災害救助措施,本諸救急原則及因應災害防救法之公布,本部基於救災物資之調度、支援及救災物流機制之建立,業已函頒「○○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村里、部落)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以協助地方政府因應所轄危險區域(村里、部落)於天然災害來臨前,預先辦理緊急救濟物資儲存相關作業。

另配合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定期訪評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業務,藉此機會與社政體系加強溝通,在每年汛期來臨前,將災民收容及物資儲備等預防工作先行整備完成,俾減少災害帶來的生命財產損失。

2.妥為運用民間資源: 政府部門每囿於人力、物力之不足,而僅能將有限資源用於刀口上,將繼續結合學術界、民間社會服務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之力量,辦理包括災害救助政策與行政相關主題之研究與相關研習活動,以期災害救助相關業務之推動更為順利。

另外,為使各級政府及民間團體充分了解災害防救相關法令,共同協助執行災害防救作業,本部函頒「各級政府結合民間團體參與社政災害防救工作注意事項」據以執行。

3.強化災民災害救助工作: 為強化災民災害救助效率暨提昇工作品質,本部於100年11月15日台內社字第1000218055號函頒修正「強化對災民災害救助工作處理原則」,在災害預防、應變及復原3階段,提出下列主要工作處理原則: (1)區域聯盟協調運作:將地方政府按地理區域分為北、中、南、東及離島5區,就近互相支援受災縣市,為災民提供及時慰助、創傷輔導、心理諮詢及需求調查等工作。

(2)民間資源整合運用:平日應調查並確認可參與災害救助民間團體,再按團體特性認養或調配災害救助工作,配合防災演練工作加強應變,定期召開民間團體聯繫會報,檢討並規劃有關災害救助重點工作及動員方式。

(3)民生物資儲存管理:依地區交通路況及物資輸送可能性等,可與廠商簽定開口合約,保證供貨無虞;或依本部函頒「○○直轄市、縣(市)危險區域因應天然災害緊急救濟物資儲存作業要點(範例)」,分3級儲存物資之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

(4)災民臨時收容安置:平日應建立收容資料,先行調查安全地區,設定災民收容站,如能繪製簡易逃生路線圖發送每戶備用最佳,災害發生時儘速完成災民收容空間整備工作,緊急臨時收容以2周為原則,最長不超過1個月。

上開工作原則於93年11月6日中央及地方社政主管會報時促請社政主管機關做好防災、備災及救災等各項準備工作,並研擬實施要領加強執行。

  (四)遊民收容輔導措施:  1.加強街頭訪視,預防重於治療:防杜遊民之產生,有待加強社會教育與整合社會支援系統,以避免遊民成因之高危險群(如家庭解組或無家可依、家庭關係不良、意外事故與職業災害、失業、個人適應等)成為真正的遊民,宜加強街頭訪視,以個人問題為導向,協助解決困境以回歸家庭並積極工作為目標。

2.廣結民間資源,提供輔導措施:為期遊民收容輔導業務之推動更為順利,政府將繼續結合民間志願服務團體或社會福利機構源源不絕之力量,提供多元化與人性化之服務。

3.建構網絡系統,加強協尋功能:現行網路科技系統發達,為增進政府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大眾之溝通與聯繫,於網路上建構遊民查詢網絡系統並廣為宣導與運用,期以迅速且有效之方式為有失蹤人口之家庭提供完善服務,並讓身分不明遊民得以早日回家團圓。

表一:近年來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表 年度 低收入戶戶數 低收入戶人數 低收入戶戶數占總戶數比(%) 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口數比(%) 93年 82,783 204,216 1.15 0.90 94年 84,823 211,292 1.16 0.93 95年 89,900 218,166 1.22 0.95 96年 90,682 220,990 1.21 0.96 97年 93,032 223,697 1.22 0.97 98年 105,265 256,342 1.35 1.11 99年 112,200 273,361 1.41 1.18 100年 128,237 314,282 1.59 1.35 101年 145,613 357,446 1.78 1.53 102年 148,590 361,765 1.79 1.55 103年 (6月底) 146,946 354,337 1.76 1.51   本表摘自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統計月報。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

  表二:近年來中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表 年度 中低收入戶戶數 中低收入戶人數 中低收入戶戶數占總戶數比(%) 中低收入戶人數占總人口數比(%) 100年 (7-12月) 35,420 120,042 0.44 0.52 101年 88,988 282,019 1.09 1.21 102年 108,589 334,397 1.31 1.43 103年(6月底) 106,054 326,466 1.27 1.40   本表摘自衛生福利部社會福利統計月報。

資料來源:直轄市、縣(市)政府。

  表三:歷年最低生活費 單位:元/人/月 地區別 臺灣省 臺北市 高雄市 新北市 臺中市 臺南市 金門縣 連江縣 年度別 74 1,950 2,100 2,000 ------- ------- ------- ------- ------- 75 2,000 2,250 2,000 ------- ------- ------- ------- ------- 76 2,100 2,250 2,100 ------- ------- ------- ------- ------- 77 2,200 2,350 2,200 ------- ------- ------- ------- ------- 78 2,400 3,000 2,400 ------- ------- ------- ------- ------- 79 2,700 3,588 2,700 ------- ------- ------- ------- ------- 80 3,200 4,050 3,200 ------- ------- ------- ------- ------- 81 3,800 4,465 3,800 ------- ------- ------- 2,400 82 4,300 4,920 4,300 ------- ------- ------- 3,000 83 4,650 5,730 4,650 ------- ------- ------- 4,000 3,500 84 5,000 6,290 5,000 ------- ------- ------- 4,400 4,000 85 5,400 6,640 5,400 ------- ------- ------- 4,400 86 6,000 6,720 6,000 ------- ------- ------- 4,700 87 6,700 7,750 6,700 ------- ------- ------- 5,800 88 7,110 11,443 8,828 ------- ------- ------- 5,800 89 7,598 11,625 9,152 ------- ------- ------- 5,900 90 8,276 12,977 9,814 ------- ------- ------- 5,900 91 8,433 13,288 9,559 ------- ------- ------- 6,000 92 8,426 13,313 9,712 ------- ------- ------- 6,000 93 8,529 13,797 9,102 ------- ------- ------- 6,300 94 8,770 13,562 9,711 ------- ------- ------- 6,300 95 9,210 14,377 10,072 ------- ------- ------- 6,500 96 9,509 14,881 10,708 ------- ------- ------- 6,500 97 9,829 14,152 10,991 ------- ------- ------- 6,500 98 9,829 14,558 11,309 10,792 ------- ------- 7,400 99 9,829 14,614 11,309 10,792 ------- ------- 7,400 100  (1.1~6.30) 9,829 14,794 10,033 10,792 9,945 9,829 7,920 100  (7.1~12.31) 10,244 14,794 11,146 11,832 10,303 10,244 8,798 101 10,244 14,794 11,890 11,832 10,303 10,244 8,798 102 10,244 14,794 11,890 11,832 11,066 10,244 8,798 103 10,869 14,794 11,890 12,439 11,860 10,869 9,769         表四:103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對低收入戶採行之服務措施 省市別 低收入戶類別 家庭生活補助(扶助)費 兒童生活補助費 就學生活補助 臺灣省   (最低生活費  10,86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以上  在學)   第一款 10,244元/人/月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北市   (最低生活費  14,794元/人/月) (18歲以下  兒童或青少年) (18歲以上  在學)   第0類 14,794元/人/月; 第3口(含)以上13,200元       第1類 13,400元/人/月       第2類 6,800元/戶/月 7,3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3類   6,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4類   1,900元/人/月  (6歲以下每口3,900元) 5,900元/人/月 高雄市   (最低生活費  11,890元/人/月) (15歲以下  孤苦兒童) (高中職以上  在學)   第一類 11,890元/人/月       第二類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類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四類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新北市   (最低生活費  12,43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  以上在學)   第一款 11,500元/人/月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中市   (最低生活費  10,86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  以上在學)   第一款 10,303元/人/月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臺南市   (最低生活費  10,869元/人/月) (15歲以下) (高中職  以上在學)   第一款 10,244元/人/月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2,6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福建省   (最低生活費  9,769元/人/月) (無) (高中職  以上在學)   第一款 7,600元/人/月;  (第3口(含)以上  5,900元)       第二款 5,900元/戶/月 國中(小)就學生活扶助2,000元/人/月 5,900元/人/月   第三款   5,900元/人/月   備註: 1.每人每月所領取政府核發之救助金額,依社會救助法第8條規定,不得超過當年政府公告之基本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0月3日勞動2字第1020132068號公告調整為每月1萬9,273元,並自103年7月1日生效)。

2.低收入戶內同一輔導對象,若兼具老人或身心障礙者雙重身分,依各該福利別規定,其生活補助(津貼)可擇優領取,不得重複。

3.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同法第49條規定,第5類應自行(部分)負擔之費用,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補助。

4.低收入戶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由各級政府分擔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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