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交通黨部】(泉州街舊址) 國有日產、先占後租、租後申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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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黨部原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與泉州街交叉口,早期地址是「泉州街6號」。

日治時期是日本人「石黑平八郎」的財產,國民政府來台後成為國有財產,土地總面積 ... 【國民黨交通黨部】(泉州街舊址)國有日產、先占後租、租後申購原交通黨部在哪裡?      本案土地原由「中國國民黨中華航業海員黨部委員會」(下稱『海員黨部』)取得,後更名為「中國國民黨航運事業黨部」,又以「交通黨部」一名廣為人知。

     交通黨部原位於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二段與泉州街交叉口,早期地址是「泉州街6號」。

日治時期是日本人「石黑平八郎」的財產,國民政府來台後成為國有財產,土地總面積為929平方公尺,地上有2幢木造房屋。

目前原地上房屋已拆除,國民黨也將土地陸續賣給第三人,目前現址為住商混合大樓。

占用國有財產再承租      根據相關資料,國民黨最晚於1950年開始使用此處國有房地,作為「航業海員黨部」,而當時應是未經相關單位許可直接使用,而最晚開始承租時間應為1957年。

     1957年3月,海員黨部主動申請購買此處房地,相關單位查估出售房地價款為932,947元,但同年6月國民黨又說:「限於財力恐難如期繳納,俟本會將來籌有款源再行洽購。

」因此,海員黨部當時並未成功購買,但卻開始承租房地。

長期積欠租金,屢勸不還曾被要求終止租約      雖然海員黨部自1957年開始有承租房地的紀錄,卻直到1959年才繳交1957年1月至3月的租金,也就是說,海員黨部承租國有房地後長達2年沒付租金,第一次付也只付了3個月份的金額。

     1959年6月海員黨部想要繼續承租,說自己已經繳納3個月租金(1957年1月至3月),但是因為經費不足,員工薪資未能按期發放,且預算內無該款項,所以1957年4月至1960年6月的房地租金,等到經費充裕的時候再補繳。

另外,海員黨部也承諾從該年度7月起會按時繳交租金。

     然而,管理國有房地的機關「土地銀行公產代管部」(下稱”代管部”)表示,海員黨部自共積欠租金49,390.8元,可「勉予同意」分期繳納,但應先繳清1959年12月分以前的欠租,才可以續租。

雖海員黨部承諾會依協議按期繳納未來租金,但是舊欠租金卻再次說明經費不足,等財務情形好轉再繳。

而且,代管部要求出具保證書,海員黨部竟直接回答「歉難如命,務希免辦。

」 國民黨中財會主委當保證人,欠租可以分期繳納      同年8月代管部引用民法規定要求海員黨部催繳租金,並且直接表明「逾期不繳者得終止租賃關係依法收公告標售。

」之後海員黨部仍然說自己經費極端困難請求延期繳付,但代管部也回答:「歉難同意」,認為「顯無誠意繳欠租金」,故同時委請律師依法訴請終止租賃關係收回房地。

     後來,海員黨部10月派員至代管部洽商,就積欠租金的問題,仍堅持分期繳納,但由「國民黨中央財務委員會主委徐伯園」出具保證書後,雙方達成協議,海員黨部願分17期繳付欠租,自1961年1月起每月繳3000元,繳到1962年5月,如不能按期繳納,保證 人願負連帶賠償責任。

     經查海員黨部應有繳清上述積欠租金,1962年時財政部國產局發還保證書,並辦理換約續租手續。

以承租人身分直接購買國有地      1971年海員黨部申請購買此處國有房地,由於是承租人,所以依規定可以直接讓售。

而出售價款,房屋為76,166元,土地總價為250萬元(2,544,554)(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款)。

陸續賣地給第三人,目前是住商混合大樓     1999年及2002年,國民黨將此處土地陸續賣給第三人,自己沒有留下任何一部分,目前現址為12層豪宅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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