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章>「111年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 - 考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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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簡章>「111年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詳細應考事項,包括:考試類科、考試科目、報考資格、報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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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次:111年4月26日至5月5日。

●第三梯次:111年8月24日至9月2日。

※個別報名之報檢人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

貳、檢定日期:●第一梯次:111年3月20日。

●第二梯次:111年7月10日。

●第三梯次:111年11月6日。

參、報檢資格:(乙級) 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其「同等學力」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一、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三、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具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報考2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肆、檢定方式:一、學科: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並以電腦閱卷(包含單選題60題,每題1分及複選題20題,每題2分;複選題全對才給分),測驗時間為100分鐘。

測驗範圍包括,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等三項目。

※自107年1月1日起,學科測試中加考「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倫理與職業道德」、「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等技術士技能檢定共同科目,且各職類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5%。

二、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採紙筆開放式作答。

測試範圍包括:就業服務相關法規、就業服務相關專業領域,測驗時間為2小時。

伍、成績評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以上為及格,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測試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術科採集中閱卷職類除外)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成後1週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技檢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測試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測試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陸、合格發證: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

二、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400元整,均向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提出申請。

柒、注意事項:一、術科測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但不一定同一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二、僅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翌年度起,3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三、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領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由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據以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具備從業資格。

四、原已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依法已可從事就業服務工作,惟該等人員應依規定辦理證書定期換發,無須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請接受社團機構提供的服務.請參加社團機構辦理的輔導> ◎社員服務 目  的:提供完整、正確、即時的「考試資訊」,以便社員掌握正確的考情,選擇適當的考試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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