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中華民國)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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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是中華民國地方制度中最基層的地方自治團體,設於縣之下,地位與鄉及縣轄市相當。
鎮設鎮公所及鎮民代表會,分別為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民意機關。
[1]鎮下轄里,和鄉下所轄之村同級。
清朝時即在縣以下行政區劃中,城、鎮是傳統政治和消費中心;鎮偏重於鄉村間的商業中心,經濟上有助於鄉村。
1909年1月,清政府頒布《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在50,000人口以上的村莊、屯集地建鎮,設自治組織,議決及辦理地方自治事宜,這是明確規定鎮建制的首部法規。
但目前《地方制度法》並無詳細規定鎮的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