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系列~『如何辦理取回提存物』 @ 台北律師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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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取回的原因:提存法第10條第3項後段、第17條第1項各款、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

二、管轄的法院:即原受理提存事件的法院。

三、取回的程序:1.   聲請人應先向本院服務中心購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2份;如需委任代理人辦理者,亦可向該處購買制式之委任狀,依式逐項填明,並記載聯絡電話,蓋用提存人原辦理提存時同一印章及為同式之簽名。

如印章不同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並應提出最近之印鑑證明書;如地址不同者,亦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2.    附具之文件:    (1) 繳回原提存書,如原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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