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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基本居住水準指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達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及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

(二)申請戶申請時戶籍設於居住之住宅地址內,且以其家戶人口(指申請時設籍於居住住宅地址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配偶、直系親屬)計算平均每人最小居住樓地板面積小於內政部訂頒之「基本居住水準」面積標準(詳下表)或該居住住宅未具備大便器、洗面盆及浴缸(或淋浴)3項衛浴設備,始得以未達基本居住水準加3分。

註:1平方公尺= 0.3025坪(三)家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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