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遺-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 Wiki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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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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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遺可以是下列意思:
拾遺是指撿到遺下之物。
《史記·孔子世家》:「塗不拾遺。
」
拾遺(官名),唐代諫官。
拾遺記,書名
明弘治十七年(1504年)定,京官考察每六年一次,在巳、亥之歲。
屆時,四品以上官員具疏自陳,由皇帝裁定去留。
此後,居官行為不當即有遺行者,再由科道官糾劾,謂之拾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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