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內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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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加速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審核時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經內政部核定之特設主管建築機關。

但主管建築機關已另定規定項目,審查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全部項目,經內政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除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審查之規定項目外,其餘項目應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

四、主管建築機關於審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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