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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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104年05月14日
修正日期:
民國110年06月25日
發文字號:
南市工管二字第1100527085A號函
法規體系:
臺南市法規資料庫/工務類
全文檔案: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odt
圖表附件: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pdf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審核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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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本局對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之簽證項目,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執行方式」(以下簡稱本執行方式)辦理抽查,並由本局建築管理科辦理。
本局對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案件之簽證項目,除公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十一層以上建築物為全數抽查外,其餘建築物應按下列比例抽查:
(一)五層以下之建築物每十件抽查二件以上。
(二)六層以上至十層之非公有建築物每十件抽查四件以上。
前項案件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列為必須抽查案件:
(一)山坡地範圍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二)建築基地全部或一部位於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或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內,且應進行基地地下探勘者。
(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或依規定應檢具建築物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建築物。
二、案件抽選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每月三日(遇假日順延)前,造冊列出前一個月核發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案件,由本局會同建築師公會按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比例數目於每月五日(假日順延)前辦理電腦隨機抽樣。
(二)必要時,本局得視情況指定案件抽查或以人工公開抽選。
抽選後案件之審核作業如下:
(一)抽選後之案件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詳附件一)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審核表」(詳附件二)所列之項目辦理審核。
(二)本局辦理審查作業,必要時得委託本市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公會或專業團體辦理。
(三)本局應於案件抽選完成次日起七日內完成抽查審核。
結構(或設備)複雜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延長為十四日。
抽查結果符合規定者,於審核後三日內簽結。
抽查結果不符規定或有疑義者,於審核後七日內函知起造人、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改正或說明。
如已申報開工者,抽查結果並得通知承造人及監造人。
起造人、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對於前項之抽查結果未有爭議或不服者,除有第六項之情形外,應於收受抽查結果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至本局辦理申請變更設計。
但建築物係供公眾使用者,得延長至三十日。
第四項之抽查結果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得竣工修正或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規定併案辦理變更設計者,起造人應與設計人聯名於收受抽查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函復本局。
三、起造人、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對於抽查結果認為不符規定,經通知改正如有異議時,應於收受抽查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申請復核,並出席會議說明。
復核案件之審議,由本局另設臺南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復核小組辦理。
復核結果為符合規定者,解除列管;復核結果仍認不符規定者,起造人、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對於復核結果未有異議者,應於收受之次日起,準用前點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辦理。
起造人、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對抽查如有爭議,應依復核小組會議決議辦理,如復核小組會議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則由本局或起造人或設計人或專業工業技師於七日內函請內政部釋示。
本局辦理抽查發現案件有建築管理執行或適法之疑義時,得依職權提送復核小組召開會議研議,作為後續辦理抽查作業之參考。
四、抽查結果或復核結果為不符規定之案件,本局得予以列管,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
(一)復核結果為符合規定。
(二)案件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得竣工修正或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執行要點規定併案辦理變更設計者,起造人或設計人已依限函復本局。
(三)起造人或設計人申請變更設計,經核准者。
(四)對於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經報經內政部處理認為符合規定者。
五、抽查結果為不符規定者,本局對於設計人及專業工業技師之記點及交付懲戒等事宜,另訂定考核處理原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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