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妨害婚姻及家庭」? 法律上妨害家庭罪成立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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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妨害婚姻及家庭」?法律上妨害家庭罪成立的要件?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在刑法中視為觸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重婚者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
而與其結婚的對象亦視為同罪﹝刑法第237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且經判決為無效或被撤銷之婚姻﹝刑法第238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與配偶以外之人有性行為者。
其對象亦同﹝刑法第239條﹞此項為告訴乃論罪。
誘使有配偶之人或未滿二十歲之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刑法第240至241條)誘拐有配偶者為告訴乃論罪。
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刑法第243條﹞。
妨礙家庭在刑法上正確的說法為"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除了通姦罪屬之,誘拐有配偶之人離家、同居等,或者誘拐未成年人離家等,都屬於妨害家庭,依法可提起告訴。
以下為法規細則~
刑法第一七章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7條(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婚者亦同。
第238條(詐術結婚罪)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39條(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第240條(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1條(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2條(移送被誘人出國罪)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3條(收受藏被誘人或使之隱避)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44條(減刑之特例)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小三情人節「抓娃娃」正宮怒告妨害家庭
桃園市蔡姓女子與已婚的李姓男子發展婚外情,今年2月意外懷孕後還在情人節當天為李男「抓娃娃」,事後,蔡姓女子傳LINE向羅姓正宮告知懷孕一事,羅女不滿怒告蔡女妨害家庭。
桃園地檢署今偵結,認定蔡女涉犯妨害家庭罪嫌重大,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檢警調查,蔡姓女子去年6月雖得知李男有家室,仍與對方發展婚外情,去年12月2人在大溪區同居處發生關係後,蔡女發現懷孕,於今年2月14日情人節當天前往婦產科診所將小孩拿掉。
起訴指出,今年3月12日上午8點多蔡女和李男發生第二次性關係後,蔡女傳訊向羅女告知曾懷孕一事,當晚李男向羅女坦承外遇,羅女不滿遭丈夫背叛,怒告蔡女。
蔡女及李男應訊都坦承背著羅女交歡,蔡女還曾為李男拿掉孩子;檢方根據蔡女及李男供詞,以及蔡女及羅女對話紀錄,認定蔡女涉犯妨害家庭罪證明確,今將蔡女依妨害家庭罪起訴,並向法官聲請簡易判決,考量蔡女2次犯行,也建請法官分論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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