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特教資訊網-家長專區- 入國小鑑定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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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申請對象:欲入學本市國民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一、110學年度暫緩入學個案: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 ...
SearchthissiteSkiptomaincontentSkiptonavigation入國小鑑定安置●報名表●家長資源手冊●臺中市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111入小計畫_報名表.pdf●報名表●家長資源手冊*110學年度各國小特教設班狀況>>>詳細了解※查詢學區>>>教育局網站*「111學年度入國小鑑定安置家長說明會」※報名實體說明會(因應疫情不舉辦實體研習)※觀看線上說明會影片>>>前往觀看※補充PPT(新課綱、特教班級運作及學校輔導措施分享)>>>前往*入國小鑑定安置Q&A>>>前往了解●臺中市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鑑定安置實施計畫110年8月17日110學年度鑑輔會會議通過壹、依據一、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四、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貳、目的輔導特殊教育學生轉銜就讀國小,安置適當場所接受教育,並讓其國小教師預先瞭解學生身心狀況,以利設計教學課程,使學生得依其特殊需求獲致適性學習成效。
參、辦理單位一、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協辦單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小學、臺中市各公私立幼兒園及臺中市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肆、申請對象:欲入學本市國民小學之特殊教育學生。
一、110學年度暫緩入學個案:103年9月2日至104年9月1日出生,且通過暫緩入學申請之特殊教育學生。
二、111學年度屆齡入學個案:104年9月2日至105年9月1日出生之特殊教育學生。
伍、申請期間與方式一、申請期間: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26日;若後續發現疑似入小需求個案可個別申請。
二、申請方式:(一)已就讀幼兒園之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由幼兒園彙整園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家長意願後,併同「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及戶籍資料寄(送)(掃描)至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二)非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或目前未在學個案:請家長自行下載、至就讀幼兒園或學區國小輔導室填寫「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檢附醫療佐證資料及戶籍資料,逕寄(送)(掃描)至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
三、諮詢單位:本市中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東區樂業國小內)。
(一)聯絡電話:04-22138215#820。
(二)傳真號碼:04-22129618。
(三)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四)地址:401臺中市東區樂業路60號。
陸、應檢具資料:戶籍資料影本請與報名表一同繳交,醫療佐證資料請於實地評估時,逕交心理評估人員。
一、目前完整戶籍資料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相關醫療佐證資料:請以個案現有資料儘量檢附,至少檢附一項。
(一)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有效期限內之重大傷病卡或審核通知書,且因重大傷病致影響學習者。
(三)區域級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或心理衡鑑報告。
1.所稱「兒童發展相關科別」:係指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小兒神經科、小兒(兒童)心智科、復健科或精神科等相關門診。
2.綜合報告書或診斷證明應明確標註兒童之身心障礙狀況,例如障礙類別與等級、疾病名稱或詳細障礙狀況。
(四)申請聽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耳矯正前聽力分貝數據)或聽力圖,若已配戴助聽輔具者,可一併檢附配戴助聽輔具後之聽閾值報告書。
(五)申請視覺障礙鑑定但無身心障礙證明者,可檢具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需有雙眼矯正後視力值或視野值)或視力檢查報告,若曾接受視覺功能評估者可一併檢附評估報資料。
Ø本項佐證資料中有效期限之認定,身心障礙證明係以「重新鑑定日期」為準;診斷證明係以「開立日」算起1年內;聽力圖、視力檢查報告或心理衡鑑報告係以「評估日期」算起1年內;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係以「預定追蹤日期」為準或「評估日期」算起1年內。
Ø倘個案未取得醫療佐證資料,可詳細說明理由及就醫安排,檢附現有之佐證資料先行送件。
三、暫緩入學輔導計畫(欲申請暫緩入學者務必檢附)。
柒、預訂實施步驟與期程:一、舉開評估工作協調會議暨評估行前研習:110年12月2日(暫定)。
二、心理評估人員實地評估(學區國小派員協同):110年12月3日至111年1月5日(暫定)。
三、心理評估人員繳交評估個案資料:111年1月5日至111年1月7日(暫定)。
四、彙整評估資料及召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舉開鑑定安置審查會議:111年1月8日至111年3月11日(暫定)。
五、彙整安置審查會議結果,由學區國小至特教中心領回審查資料:111年3月至4月(暫定)。
六、「鑑定安置結果收執聯」上傳至雲端系統,由學區國小輔導室轉知學生家長:新生報到日前(暫定)。
七、受理鑑定申復、安置再協調及暫緩入學再審查案件申請,時程依鑑定安置結果核定公文。
捌、鑑定安置審查結果說明:一、鑑定結果:經鑑輔會鑑定後,給予之身分及其所接受特殊教育服務分述如下:(一)確認身心障礙學生:學校應依據學生需求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必要之特殊需求課程、教學調整、輔導及各項支援服務。
(二)疑似○○學生:學校視個案狀況及校內資源提供介入方案及諮詢,輔導、觀察並填寫相關表件,於一年內評估是否再提鑑定。
(三)再觀察、非特教學生:經評估無須特教介入,轉由學校相關處室持續提供支持與輔導。
如原已接受特教服務者,則循序轉銜回歸,並追蹤適應狀況。
(四)尚未議決:本次送件資料不足等因素無法研判,暫不議決退件,學校依規定補齊相關資料後重新送出。
二、安置及特殊教育服務方式:本市國教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原則」辦理。
(一)普通班接受特教服務:1.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全部時間在原班學習,由導師提供課程及評量調整。
2.未設置資源班與集中式特教班之公立學校,另可申請特教方案。
(二)資源班、視障資源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部分時間至資源班上課,由特殊教育教師依據學生需求安排抽離、外加、或入班課程,提供特殊教育課程、評量調整及支援服務。
(三)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學籍設在特教班,學生大部分時間在特教班學習,依學生狀況安排資源班或普通班課程進行融合學習,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6條辦理,國小每班以不超過10人為原則。
(四)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床邊教學班:學生學籍安置於學區學校,由在家(床邊)教育教師提供教學、輔導與支援服務。
(五)特殊類型巡迴輔導班(含視障、聽語障、情緒及行為障礙):學生學籍設在普通班,巡迴輔導教師定期到校輔導。
(六)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安置於臺中啟明學校(啟明班)及臺中啟聰學校(啟聰班、啟智班),並接受全時制的特殊教育服務,提供必要之輔導及協助。
擬轉介安置各國立或直轄市立(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特殊學校者,鑑定後由教育局協助轉介,惟需視該縣市或該校缺額狀況就學。
三、安置原則:(一)本市國教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原則」辦理。
(二)國小安置學校為本市所屬市立國小,國立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該校招生簡章辦理。
私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體育班依各校招生辦法辦理,前述安置之入學證明由各校自行留存備查。
(三)集中式特教班,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3條辦理,遇額滿時依「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安置原則」由鑑輔會協調安置。
(四)特殊教育學校,依據《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辦理。
《特殊教育法》第25條規定,本市特殊教育學校安置順位如後:1.設籍本市,依本市鑑定安置流程辦理後安置。
2.有居住本市至少滿一年之事實(須檢附居住事實相關證明),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3.家長於本市就業至少滿一年(須檢附工作證明),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
4.設籍其他縣市須由各主管機關轉介,並領有各主管機關鑑輔會核發有效期限內之教育鑑定證明,經本市鑑輔會審核後予以安置(以設籍縣市未有啟聰學校或啟明學校者為優先)。
(五)申請暫緩入學者1.如欲就讀公立或非營利幼兒園,需同時報名本市111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
甲、依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作業注意事項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計畫進行缺額協調。
乙、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不核定暫緩結果僅做缺額保留,該安置名額保留至暫緩再審查工作結束止。
丙、倘放棄前項安置之公立幼兒園,因出生年月日不符合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生之規定,無法以一般生資格辦理登記第2階段招生,故如欲更改志願請務必依本市111學年度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幼兒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鑑定安置工作計畫規定之時程及程序填寫志願異動申請切結書。
2.如欲就讀私立幼兒園或機構,需自行確認與該園(機構)確認缺額。
玖、申復及申訴:一、如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對鑑定、安置有異議,可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申復申請」,應檢附申復申請表、原送件資料(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及增列佐證文件(如醫療診斷證明、更新測驗資料、補充輔導資料或特教需求資料)或相關陳述意見資料,於鑑定結果核定後20天內提出申請。
二、如不同意暫緩入學審查結果,由戶籍所屬學區國小協助提出「暫緩入學再審查」,應檢附暫緩入學再審查申請表、原送件資料(含鑑定安置結果學校存查聯)、及增列佐證文件(如醫療診斷證明、更新測驗資料、補充輔導資料或特教需求資料)或相關陳述意見資料方予受理,於鑑定結果核定後20天內提出申請。
拾、注意事項:一、參與本項工作相關學校人員,於實際工作期間核予公(差)假登記。
二、辦理評估工作時,學區國小應派員協助了解個案狀況,說明學校相關特殊教育服務與資源,並提供就學輔導相關建議事項。
三、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認個案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不同意個案接受評估時,依據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簽之「不同意接受評估」之「特殊教育學生入國小評估家長報名表」,本市將僅提供個案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至學前教育階段畢業為止。
拾壹、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拾貳、考核:協助辦理本項鑑定安置工作之相關人員,圓滿達成任務者,本局依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拾參、本實施計畫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拾肆、本計畫奉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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