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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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页104-120. 1. 问题提出:电缆案件(Cable Cases) (1)甲营造厂承包工程,开掘道路,因工人的过失挖断 ... 2012/07/19 [法学]〈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页104-1201.问题提出:电缆案件(CableCases)(1)甲营造厂承包工程,开掘道路,因工人的过失挖断以电力公司的电缆,停电数小时,致用户丙等的冰箱里的食物腐败,证券公司、KTV或餐厅不能营业,工厂被迫停工。

(2)被害人,有:a.电缆的所有人(电力公司)。

b.与电力公司订有契约的用户。

(3)受侵害的权益,有:a.人身侵害。

b.物的毁损灭失。

c.纯粹经济上的损失。

即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物被侵害而发生,例如证券公司、KTV或餐厅不能营业,工厂停工。

(4)用户就其所受侵害,尤其是纯粹经济上的损失,在何种情形得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2.请求权基础:(1)对加害人的请求权基础:民法第188条第1项,“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用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已尽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雇用人不负赔偿责任。

”(2)雇用人责任成立要件有三:a.须有受雇人执行职务的行为。

b.受雇人的行为须具备第184条所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c.雇用人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之执行未尽相当的注意。

(3)民法第184条:“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家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过失。

”a.第1项规定系以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当“权利”受侵害时,需加害人有“故意或过失”,被害人始得请求损害赔偿。

b.在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的情形,无论其被侵害者为权利或其它权益,被害人均得请求损害赔偿。

c.第2项,王泽鉴认为属于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其保护客体包括权利和其它权益。

3.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适用:权利的侵害(1)人格权或所有权被侵害与经济上损失a.因故意或过失挖段电缆,系侵害他人所有权,应负损害赔偿之责。

b.用户因电力供应中断,致其人身或物的所有权遭受侵害,亦得依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a)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需侵害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甲挖断乙的电缆,与丙冰箱里的食物腐败(或饲养的金鱼死亡),是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i.相当因果关系,系指无此事实,虽必不发生此结果,但有此事实,通常足声此结果而言。

ii.准此,挖断电缆,电力中断,致冰箱食物腐败(或金鱼死亡),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b)或论甲挖断乙的电缆,因电力供应中断,导致丙的冰箱食物腐败,乙受直接侵害,固有相当因果关系。

丙所受者为为间接侵害,应不具相当因果关系。

i.此项论点,实难赞同。

相当因果关系的成立,与权利受侵害是否具有直接性,并无关联。

ii.例如,甲医生误输含有病毒血液与妇女乙,乙其后怀孕,胎儿丙遭受感染时,与甲医生的行为,亦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iii.甲驾车撞到乙车,乙追撞到丙车,丙受伤,与甲的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

(c)人身或所有权被侵害时,得产生各种经济上损失。

此等因人身或所有权被侵害而发生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被害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i.在侵害人身的情形,如支出的医药费、减少的收入等。

ii.在侵害所有权的情形,如另租他物、减少收益、丧失出售利益等。

(2)纯粹经济上损失a.在电缆案件,用户所遭受的多属纯粹经济上损失,已不能营业最为常见。

于此情形,有无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的适用,实值研究。

此涉及到所称“他人之权利”是否包括债权和营业权在内。

易言之,纯粹经济上损失可否具体化逾债权或营业权?(a)债权:i.用户与电力公司之间订有电力供应契约,用户得请求电力公司依约供应电力。

电缆被挖断不能供电时,造成电力公司的给付不能,用户得否以营造场清害其对电力公司的债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ii.债权是否为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称的权利?原则上应采否定说。

主要理由有二:(i)债权不具公开性,无从由外部知悉其存在,不应使加害人负不可预估、漫无边际的责任。

(ii)债权人得依第184条第1项后段请求损害赔偿,尚有救济之道。

(iii)债权不因其为“相对权”而不受保护,亦不因其为“权利”而当然应与人格权或所有权受同样的保护。

债权如何加以保护,不是法律概念的推演,而是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

(iv)电缆案件中,电力公司的用户(债权人)为数众多,使不慎挖断电缆的人必须对所有用户因断电而受的财产上不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显非合理,适当限制加害人的责任,应有必要。

(b)营业权i.电缆案件,用户可否主张第184条第1项前段的权利,包括“营业权”,而请求损害赔偿?ii.营业权,或称企业权,是德国法上的概念。

德国民法关于侵权行为设有三个类型:(i)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它权利(民法第823条第1项)。

(ii)违反以保护他人之法律(民法第823条第2项)。

(iii)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826条)。

iii.德国判例学说认为此种侵权行为法的结构体系,未尽概括,因此对德国民法第823条第1项所称的“其它权利”作扩大解释,将一般人格权和营业权包括在内。

iv.关于挖断电缆,致企业停工,是否构成侵害营业权,德国学说上采肯定说,但实务上一向采否定见解。

v.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所称权利,是否包括营业权在内,实务上未着判决,学说有采肯定说,认为营业权的成立应着重于其财产的独立价值,而认为其唯一独立的无体财产权。

直接妨害营业,或因有效的处分,事实上缩减或丧失其权利时,构成对营业权的侵害,依第184条第1项前段规定,成立侵权行为。

依此见解,因能源供应中断致不能营业时,上不构成对营业权的侵害。

4.第184条第1项后段的适用:悖于善良风俗(1)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保护客体包括权利和其它权益,故用户就其不能营业而受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得依此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3)甲与乙个别经营搬家服务业,靠电话接洽生意,甲为恶性竞争之目的,剪断乙的电话线,致乙不能营业时,应就以所受的经济上损失,负赔偿责任。

5.第184条第2项的适用: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1)所谓保护他人之法律,系指保护一定范围之人,不受一定侵害的法规而言。

a.就民法言,如关于邻地侵害防止的规定(民法第774条)。

b.就刑法言,如不得伤害他人的规定(民法第277条)。

c.就劳工保险条例言,如雇主有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的义务。

(2)现行法上是否有保护用户不因挖断电缆遭受损害的法规?6.立法政策的考虑(1)在电缆案件,用户的人深获物品因供电中断而受侵害者,得请求损害赔偿,其范围包括因此而发生的经济上损失。

至于用户因不能营业而受有纯粹经济上损失,除加害人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致用户受损害的特殊情形外,不在赔偿之列。

(2)基于立法政策考虑,侵权行为法不能对一切的权益作同样保护,必须有所区别。

a.“人”的保护,最为优先。

b.“所有权”的保护次之。

c.“财富”(经济上利益)又次之,仅在严格的要件下,始受保护。

(3)SpartanSteelandAlloysLtd.v.MartinandCo.(Contractors)Ltd.:a.英国侵权行为法的请求权基础:(a)英国侵权行为法是由多数不同的侵权行为或不法行为所构成,为建立一般原则。

毎一个侵权行为有其历史渊源、构成要件和抗辩。

(b)英国侵权行为类型:i.直接侵害:Trespass。

(i)AssaultandBattery(对人身的暴行)ii.间接侵害(非直接侵害):Trespessonthecase。

(i)Defamation(名誉毁损)。

iii.过失:Negligence。

构成要件有三:(i)Dutyofcare。

(ii)Breachofduty。

(iii)Damage。

b.LordDenning的判决理由:(a)被害人得否请求经济上损失的损害赔偿,根本言之,是政策问题。

以注意义务的有无,损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决定被告的责任,实在是基于政策的考虑,旨在适当限制被告的责任。

(b)政策应考虑的有五点:i.电力、瓦斯、自来水的企业是法定的供应者(Statutoryundertaker),因过失不能提供电力、瓦斯或自来水时,英国立法上一向认为无需对消费者所受的经济上损失负赔偿之责。

此项立法政策在普通法上,亦应援用。

营造承揽者就其过失行为,肇致电力供应中断,对因此所生的经济上损失,原则上亦无需负责。

ii.因意外事件导致电力暂时中断,事所常有。

受影响之人不少,人身或物品通常并未遭受损害,有时造成不便,有时产生经济上损失,多属轻微。

一班人多认为此属必须忍受之事,不是遇到断电就跑去找律师,看谁有过失,要其负责。

对此健康态度,法律应予鼓励。

iii.被害人对于此等意外事故,若皆得请求经济上损失的赔偿,则其请求权将漫无边际。

与其让主张损害赔偿者受引诱,被告遭此劳累,不如认为非因人身或所有权受侵害而发生的经济上损失,不得请求赔偿,较为妥适。

iv.由众人承担电力中断等意外事故所发生的经济上损失,轻而易举,若加诸肇事者个人身上,不堪负荷。

v.经济上损失宜限于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的情形。

此等情形不多,较易查证,应于准许。

(c)本案中,原告得请求损害赔偿者,系锅炉中铁快受损减少的价值367磅和丧失的利益400磅。

关逾工厂停工不能营业所失的利益,系独立发生,非基于铁块所有权之受侵害,不得请求赔偿。

7.结论:(1)电缆案件中,造成电力中断,致用户遭受经济上损失,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台湾)、英美法国家,基本上采相同结论,即除经济损失系因用户的人身或所有权遭受侵害而发生者外,原则上均不予赔偿。

此乃基于适当限制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政策考虑。

(2)经济上损失的主要案例类型,尚有a.不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即专门职业者(会计师、银行等)对他人为不合事实之说明,例如银行对其顾客提供不正确的征信。

b.商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或第三人)受有经济上损失,例如甲向乙购买丙制造的机器,具有瑕疵,不能使用时造成的营业损失。

(3)经济上损失在何种情形、何种程度应于赔偿,其政策上的考虑因素包括:a.法院的负担。

b.加害人责任的适当限制。

c.被害人的保护。

d.民事责任体系(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保险制度。

Postedby zigreal at 12:40AM EmailThisBlogThis!SharetoTwitterSharetoFacebookSharetoPinterest Labels: 民法, 閱讀 Nocomments: PostaComment NewerPost OlderPost Home Subscribeto: PostComments(Atom) 標籤 中國 (13) 其他 (1) 刑事訴訟法 (1) 勞動法 (1) 台灣 (3) 合同法 (5) 律師 (1) 憲法 (1) 民事訴訟法 (2) 民法 (27) 法律 (3) 法理學 (28) 知識產權 (1) 美國憲法 (1) 翻譯 (27) 著作權法 (5) 訴訟制度 (1) 閱讀 (25) 法律網站 [英國]GuardianLaw [美國]Lawyerist.com [美國]IntellectualPropertyWatch [美國]TheVolokhConspiracy [美國]LawLibrarianBlog [美國]LegalTheoryBlog [美國]TheLegalWorkshop [美國]AlanDershowitz [美國]TheBecker-PosnerBlog [美國]HavardLawReview [美國]CopyrightinaGlobalInformationEconomy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IE) [中国]中国法院网 [中国]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 [中国]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中国]人民法院报 [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规资料库(建议IE浏览)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网 [中国]法天下 [台灣]ILF網路法律部落格 [台灣]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台灣]司法院 [台灣]檢察官改革協會 [台灣]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台灣]蕭雄淋說法 以前文章 ►  2013 (3) ►  June (1) ►  February (2) ▼  2012 (43) ►  August (2) ▼  July (6) [法學]司法行動主義和從嚴解釋(JudicialActivism&StrictConstr... [法学]〈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有借用物的不当得利〉 [法學]適合(Fit)與合理化(Justification) [法学]〈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 [法學]美德法理學(VirtueJurisprudence) [法学]〈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  June (5) ►  May (5) ►  April (5) ►  March (5) ►  February (10) ►  January (5) ►  2011 (24) ►  December (7) ►  November (1) ►  July (1) ►  June (2) ►  May (4) ►  April (9) ►  2008 (9) ►  September (3) ►  August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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