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定 - 植根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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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報紙、期刊等連續性出版品。

5.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資料。

(十一)逾期歸還,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一日 ... 目前線上:723人,瀏覽人次:67708393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閱覽服務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圖書館法第八條訂定之。

二、借閱證申請 (一)申請文件 1.個人借閱證 (1)凡中華民國國民,應檢具本人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駕駛 執照。

(2)外籍人士應檢具護照、居留證或使館證明文件。

(3)十二歲以下兒童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檢具雙方證件代辦。

(4)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借閱證時,應出具委託書並檢具申請人 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代理人辦理;惟持雙方證 件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2.家庭借閱證:凡中華民國國民持身分證與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 之戶籍謄本得申請之。

3.班級借閱證: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由導師以教師證明文件及身 分證件申請之。

(二)其他 1.借閱證每人(戶、班)限申請乙張,申請資料若有變更,應向 本館辦理更正;借閱證遺失時,應即向本館掛失登記。

若因未 掛失或轉借而發生冒用情事致本館蒙受損失,概由原持證者、 兒童之家長或監護人負責賠償。

2.借閱證破損申請換發須持原證及身分證明文件,不另收費。

借 閱證遺失申請補發須另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五十元整。

三、本館為便利閱覽人利用圖書資訊,設置下列閱覽區: (一)親子資料中心 (二)視障資料中心 (三)資訊檢索區 (四)期刊區 (五)視聽區 (六)中外文圖書區 (七)參考書區 (八)臺灣學研究中心 (九)自修室 各閱覽區之開放時間及閱覽要點另訂之。

四、本館各閱覽區陳列之圖書資訊,閱覽人可自行取閱,閱畢應放回原位 或歸還至指定位置,如需攜出該區應依規定洽辦登記或借閱手續。

五、本館各閱覽區遇有圖書資訊清查、整理或其他必要之原因,得暫停開 放。

六、圖書資料借閱 (一)借閱人需持本人借閱證或家庭借閱證外借圖書資料,或由代理人 出具委託書並檢具委託人暨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委託辦理; 惟持雙方證件能證明為直系親屬或配偶者,得免出具委託書。

(二)班級借閱證需由導師辦理借閱手續。

(三)外借圖書資料借期、外借冊(件)數如下: 1.每張個人借閱證以五冊(件)為限,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

2.每張家庭借閱證以二十冊(件)為限,借期三十天,不得續借 。

3.每張班級借閱證以四十冊(件)為限,借期六十天,不得續借 。

(四)外借視聽資料(班級借閱證不予外借),借期七天,必要時得續 借乙次,外借件數如下: 1.每張個人借閱證以二件為限。

2.每張家庭借閱證以五件為限。

(五)借閱人應依圖書、影片分級制度、著作權法及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相關規定使用本館各項資料,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六)借閱人對本館圖書資料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毀損、加註。

借閱 圖書資料時應親自檢查,發現有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 等,應當場向館方人員聲明。

(七)預約服務,依下列規定辦理: 1.持有本館借閱證者得利用本館線上公用目錄查詢系統預約已外 借之圖書資訊。

每張借閱證以五冊(件)為限。

2.預約圖書資訊到館後保留五日,本館提供電子郵件或電話等方 式通知,未能按期辦理借書手續者,並於半年內累計達三冊( 件),則停止預約權利九十天。

(八)還書方式如下: 1.借閱人至各流通服務臺辦理還書手續。

2.以投入自助還書箱還書者,還書日期為上個閉館日。

3.以郵遞方式還書,請以掛號為之,還書日期以交郵當日郵戳為 憑。

(九)借出圖書資料若本館有緊急需求需收回時,應於接到通知2天 內立即歸還。

(十)下列圖書資料限館內閱覽: 1.善本線裝書、抄本、絕版書及其他特藏資料。

2.臺灣學研究中心之館藏。

3.參考性質之叢書、工具書、光碟及微縮資料等。

4.報紙、期刊等連續性出版品。

5.其他標明限館內閱覽之圖書資料。

(十一)逾期歸還,每逾一日,停止借書權利一日。

(十二)逾期未還: 1.逾期未還前,停止其借閱權利。

2.逾期九十日仍未歸還者,除保留追訴權外,並通知其就讀學 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催還。

(十三)借閱之圖書資料遺失或損毀之賠償,依賠書或計價賠償規定處 理: 1.賠書:賠償以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原圖書資訊為原則,該書含 附件如錄音帶、光碟片等,亦應一併賠償。

2.計價賠償:如無法購得原圖書資訊時,依下列標準賠償: (1)以新臺幣定價者,依該定價;以「基本定價」定價者,依 該定價之五十倍計價;以外幣定價者,依賠書前一日央行 收盤匯率換算後計價。

(2)套書或整套視聽資料無單冊(件)定價者,以平均單價計 價。

(3)未標明定價之中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一元計價,若無法查 出面數者,則每冊以四百元計價;外文圖書資料每一面以 二元計價,若無法查出面數者,每冊以八百元計價。

(4)未標明定價之DVD、LD公播版每件以三千五百元計價, 家用版每件以一千元計價;錄影帶、VCD、CD-ROM公播 版每件以二千五百元計價,家用版每件以五百元計價;錄 音帶、CD每件以五百元計價。

(5)附件遺失者,需整套賠償。

3.讀者因遺失圖書,經繳納賠償金並領取收據後,不得請求還 書退款。

4.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 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館提供口頭、書信、電話、傳真及電子郵件等方式之參考諮詢服務 ,協助閱覽人查尋資料及利用館內各項資源。

前項服務不包括古書、 古董或美術品之鑑定、醫療及法律問題、翻譯、投資理財、學校作業 及其他不適宜回答之相關事項。

八、本館配合館際合作組織提供書刊互借與複印等服務,酌收服務費,其 標準另訂之。

九、網路資訊服務 (一)閱覽人可自備筆記型電腦於專區內使用;閱覽人自備筆記型電腦 上網要點另訂之。

(二)閱覽人利用資訊檢索區電腦查詢資料,須先憑本館借閱證向服務 臺人員辦理登記後使用。

(三)電腦光碟片供館內閱覽,每次限借三種十片。

(四)電腦每次限用一小時,如無其他閱覽人使用時,則可登記續用。

(五)閱覽人使用電腦不得有下列行為: 1.破壞館內、外網路設備或主機。

2.散播電腦病毒。

3.散播謠言、暴力、攻擊、謾罵等。

4.下載非法軟體。

5.擅自更改電腦程式。

6.進入色情網站。

7.從事商業行為。

8.干擾其他閱覽人。

9.影響網路安全、閱覽秩序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為防範上述不當行為,本館得安裝網路監控與管理軟體,並架設 監視系統。

(六)閱覽人利用電腦列印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本館酌收列印 費,其標準另訂之。

十、微縮資料閱覽 (一)本館為便利閱覽人閱覽館藏微縮資料,除提供微捲、微片、微卡 等資料外,並提供閱讀機供閱覽人閱覽使用。

本館之圖書資料已複製成微縮資料者,皆以閱讀微縮資料為原則 。

(二)閱覽人借閱微縮資料,須憑本館借閱證向服務臺人員辦理登記。

(三)微縮資料供室內閱覽,每次限借微捲五捲、微片或微卡五十片。

(四)微縮閱讀機每次限用二小時,如不影響其他閱覽人登記使用,得 重新登記使用。

(五)微縮閱讀機非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裝卸配件,如操作有困難 或機件故障,應請館員協助處理。

(六)閱覽人複印微縮資料,應遵守著作權法規定,本館酌收複印費, 其標準另訂之。

(七)閱覽人使用微縮閱讀機完畢後,應隨手關閉電源,並將借閱之資 料歸還,取回證件。

十一、本館視障資料之借閱另依「視障資料閱覽要點」辦理。

十二、本館特藏資料之借閱,另依「特藏資料閱覽要點」辦理;特藏資料 之複製,另依「特藏資料複製申請要點」辦理。

十三、重製本館館藏資料,如係出版發行者,另依本館「館藏借用出版管 理作業要點」及「微縮資料複製發行要點」辦理。

十四、其他 (一)閱覽人如違反本規定,經規勸不聽者,本館得視行為情節,暫 停其閱覽資格、請其離館或註銷借閱權利。

情節重大者,依法 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二)借閱證不得轉借他人(戶)使用。

如冒領、冒用他人(戶)借 閱證,得暫停其借閱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三)閱覽人如偷竊、污損、毀棄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 圖書資料者,除通知其就讀學校、服務單位或家長協助賠償並 保留追訴權外,視行為情節暫停其閱覽資格或註銷借閱權利, 必要時並報請警察機關究辦犯罪行為,或責令按所偷竊、毀棄 損壞本館所屬設施、設備及各類型館藏圖書資料價格二倍賠償 。

(四)閱覽人自行攜帶之私人電器用品應自備電池,本館不提供電力 使用,如有擅自使用,以致他人或公共發生危險者,應負法律 之賠償責任。

(五)閱覽人如患法定傳染病或心神喪失、酗酒泥醉、散發惡臭或攜 帶食物、動物(導盲犬不在此限)及危險物品者,均不得入館 。

閱覽人在館內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並將行動電話等通訊 設備改為靜音或震動,不得有吸菸、飲食、酣眠、嬉戲追逐、 喧嘩吵鬧、兜售物品、張貼廣告、散發傳單、預佔座位及其他 影響閱覽環境安寧秩序之行為。

(六)本館設有置物櫃,供閱覽人暫時存放個人物品。

現金或貴重物 品等應自行保管,離館時應將個人物品攜走,如有遺失,本館 概不負責;置物櫃使用須知另訂之。

(七)六歲以下兒童或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至本館閱 覽,應有直系血親親屬、法定扶養義務人或其他實際負責照顧 人員陪同。

(八)除自修室(區)外,各閱覽室(區)內不得佔用座位閱讀非本 館之圖書資料。

(九)各閱覽室(區)內設置之博愛座、非自修閱覽座等專用座位, 應優先讓座給實際需要使用者。

(十)團體參觀訪問或館舍攝影,請事先來函、電話預約或上網登錄 ,以便安排。

(十一)遇緊急事件時,請依館員之指示避難或疏散。

十五、本規定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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