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 - cpami.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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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高層建築物 第一節 一般設計通則 第二百二十七條 本章所稱高層建築物,係指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第二百二十八條 高層建築物之總樓地板面積與留設空地之比,不得大於左列各值:   一、商業區:三十。

  二、住宅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十五。

第二百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物應自建築線及地界線依落物曲線距離退縮建築。

但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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