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院發布反壟斷五大法案,恢復數位市場競爭並防堵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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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美國眾議院隨即提出五大反壟斷改革法案具體落實政策方向。

終止平台壟斷法案(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 防止占主導地位的平台利用其對多個業務的控制能力, ... >研究成果>科技法制要聞 返回列表 上一篇 美國參議院提出《產業融資公司法案》成立美國產業金融機構(IFCUS)助高科技產業技術發展與強化供應鏈韌性 下一篇 韓國提出一系列新創支援措施,以躋身全球四大新創強國為目標 美國眾議院發布反壟斷五大法案,恢復數位市場競爭並防堵科技平台壟斷 刊登期別   隸屬計畫成果   摘要項目   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委員會於2021年6月11日宣布五大反壟斷立法議案,目標是透過立法提升消費者、勞工和中小企業競爭空間,防止大型科技平台壟斷數位市場。

2019年美國國會反壟斷委員會調查互聯網巨頭Amazon、Google、Facebook、Apple(GAFA)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進行壟斷、抑制競爭、侵害用戶隱私、破壞新聞出版多元化。

2020年10月發布《數位市場競爭調查》(InvestigationofCompetitionInDigitalMarkets)強調恢復數位經濟市場競爭力重要性。

2021年美國眾議院隨即提出五大反壟斷改革法案具體落實政策方向。

終止平台壟斷法案(EndingPlatformMonopoliesAct) 防止占主導地位的平台利用其對多個業務的控制能力,由董事或受託人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票、盈利或資產,或以其他方式掌握實質控制權,要求用戶使用其平台購買產品或服務進而取得優勢地位。

美國選擇與創新線上法案(AmericanChoiceandInnovationOnlineAct) 禁止平台的歧視行為,包括使自家產品、服務及業務在平台上享有對手沒有的競爭優勢,禁止自我偏好或歧視其他同類業者之行為。

平台競爭與機會法案(PlatformCompetitionandOpportunityAct) 禁止具獨占優勢平台藉由收購其他具競爭力對手,以擴大或鞏固線上平台市場力量。

透過啟動服務交換強化相容性和競爭力法案(AugmentingCompatibilityandCompetitionbyEnablingServiceSwitchingAct) 透過啟動服務交換,滿足互操作性和資料可攜性,降低企業和消費者進入壁壘與轉換成本,使資料更容易移動到其他平台。

併購申報費現代化法案(MergerFilingFeeModernizationAct) 提高企業向政府申請併購案之審議費用,例如超過50億美金以上併購案審議費用從美金28萬提升至225萬,確保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執行反壟斷資源。

相關連結 HouseLawmakersReleaseAnti-MonopolyAgendafor“AStrongerOnlineEconomy:Opportunity,Innovation,Choice” 美國司法部向Google提出反托拉斯訴訟,控Google之反競爭策略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扼殺創新 歐盟發佈Amazon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初步調查結果,並將對其電商業務展開第二輪調查 ※美國眾議院發布反壟斷五大法案,恢復數位市場競爭並防堵科技平台壟斷,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no=64&tp=1&d=8725(最後瀏覽日:2022/03/30) 引註此篇文章 許祐寧法律研究員 編譯整理 上稿時間:2021年10月 資料來源: HouseLawmakersReleaseAnti-MonopolyAgendafor“AStrongerOnlineEconomy:Opportunity,Innovation,Choice”,U.S.HouseCommitteeOnTheJudiciary,June11,2021,https://judiciary.house.gov/news/documentsingle.aspx?DocumentID=4591(lastvisitedAug.15,2021). 延伸閱讀: 劉芷宜,〈美國司法部向Google提出反托拉斯訴訟,控Google之反競爭策略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扼殺創新〉,資策會科法所,2020年12月,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5&i=180&d=8569&no=67(最後瀏覽日:2021/08/15)。

劉芷宜,〈歐盟發佈Amazon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初步調查結果,並將對其電商業務展開第二輪調查〉,資策會科法所,2020年12月,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5&i=180&d=8589&no=67(最後瀏覽日:2021/08/15)。

延伸閱讀: 劉芷宜,〈美國司法部向Google提出反托拉斯訴訟,控Google之反競爭策略損害消費者權益且扼殺創新〉,資策會科法所,2020年12月,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5&i=180&d=8569&no=67(最後瀏覽日:2021/08/15)。

劉芷宜,〈歐盟發佈Amazon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初步調查結果,並將對其電商業務展開第二輪調查〉,資策會科法所,2020年12月,https://stli.iii.org.tw/article-detail.aspx?tp=5&i=180&d=8589&no=67(最後瀏覽日:2021/08/15)。

文章標籤 影音專題 科法觀點 用手機閱讀及分享 推薦文章 你可能還會想看 微軟與Linspire將展開技術合作   微軟(Microsoft)宣佈又與Linux銷售商簽署,本次合作對象為Linspire公司,而該公司先前曾受到微軟的商標侵權指控。

  這兩家公司曾於2004年達成合解,Linspire答應停止使用Lindows一名稱,而微軟為此支付了2千萬美元。

Linspire還獲准使用WindowsMedia的程式碼,並解決了微軟的商標侵權指控問題。

  根據達成之協議,兩方將在包括即時通訊(InstantMessaging)和網路搜尋(WebSearch)在內的多個領域展開密切合作。

對於購買Linspire付費版的用戶將得到相同的法律保障,以規避任何微軟可能對其採取針對Linux桌面軟體的法律行動。

但Linspire未計畫在其免費的Freespire產品中提供微軟的技術,以及任何專利保障。

  先前微軟曾表示,在Linux系統上的保護行動已成為其最近一系列“交互授權”合約的一部分,如其與LG、三星(Samsung)和FujiXerox簽署的一些專利權交易協定。

微軟智權總監DavidKaefer表示:「這些協議表明,微軟和眾多Linux供應商正為雙方作業系統間能架起一座橋樑而努力不懈」。

這些公司並未在協議裏提及商業利益問題,但Kaefer表示:「很顯然,雙方同時都希望在此協商中獲利」。

  協議中,Linspire將把微軟的LiveSearch作為其Linspire產品的預設搜尋引擎,並將獲准繼續使用包括WindowsMedia10程式碼在內的WindowsMedia技術。

  微軟還將准許Linspire在其即時通訊工具中使用其部分字體和IP語音技術,而Linspire也將加入Office2007的XML檔案格式及OpenDocument格式轉換的研發團隊。

美國通過「開放、公開、電子化與必要的政府資料法」(Open,Public,Electronic,andNecessaryGovernmentDataAct)   美國於2019年1月通過「開放、公開、電子化與必要的政府資料法」(Open,Public,Electronic,andNecessaryGovernmentDataAct),以下簡稱「政府資料公開法」,於2018年12月經參議院、眾議院通過後,2019年1月14日經美國總統川普簽署公布,為具拘束力的聯邦法。

  聯邦政府往往擁有大量的寶貴資料,本法旨在要求聯邦政府機關在網路上開放發布其非敏感性資料時,應以機器可讀取的格式為之,使之更容易透過手機或其他電子設備使用(access)。

意在擴大對政府資料的使用和管理,及促進私部門的創新,讓其它政府單位、各個組織或每個人都能使用這些資訊,使政府資訊透明化,同時兼顧隱私與國家安全議題。

  政府資料公開法的內容係將歐巴馬總統於2013年5月9日簽署生效的「政府資訊應具有開放性和機器可讀性」(MakingOpenandMachineReadabletheNewDefaultforGovernmentInformation)之行政命令(ExecutiveOrder),正式立為聯邦法,促使數位政府之政策未來以開放為原則、不開放為例外。

有論者認為本法原為行政指導性質之行政命令,改以法律位階為之,其原因係為了讓開放政府資料永續發展,以成文法框架拘束政府機關。

  因此,該法內容在於修正美國法典第44編第35章「協調聯邦資訊政策」(CoordinationofFederalInformationPolicy)之部分條文,主要重點整理如下: 第3502條中定義了資料資產(dataasset)、開放政府資料資產(openGovernmentdataasset)、機器可讀性(machine-readable)和開放授權(openlicense)等。

其中,「開放授權」之定義首次見於本法條文中,係指將資料資產開放供公眾近用時,針對該資料資產提供以下法律保障(legalguarantee),包含:允許公眾在毋須支付任何成本即可使用(atnocosttothepublic),而對於該資料資產的重製、發布、散布、傳播、引用,或改作皆不會受到限制。

聯邦政府向公眾釋出資料集時,除因智慧財產權之規定外,原則上不得加諸任何限制而影響到人民對於該資料的使用或再利用,並應以機器可讀格式(machine-readable)、開放格式(OpenFormat)、開放標準(OpenStandard)的基礎下提供。

要求聯邦政府利用開放資料來強化其決策機制。

要求美國政府審計辦公室(GovernmentAccountabilityOffice,GAO)透過定期監督,來確保聯邦政府的問責制運作(accountability)。

意即,GAO應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該報告總結對機關的調查結果和趨勢,並給予其適當建議。

(美國政府審計辦公室之角色為國會的監督審計機構,係立法部門的一部份,主要職責為協助、改善聯邦政府所訂的各項計畫及政策,向國會提供客觀、平衡的資訊。

) 在第3520條、3520A條中,規範聯邦機構須編制首席資料專員(ChiefDataOfficers,CDO)及首席資料專員理事會(CDOCouncil),負責資料治理和執行其職責,並確保該機構遵守本法。

英國Ofcom準備展開全國性的WhiteSpace測試應用   為了增進無線頻譜的使用效率,各國紛紛針對閒置頻譜(WhiteSpace)的應用進行討論與發展,除美國已經制定出相關的技術參數與管制規則,並展開全國性的測試外,英國也在多次的公開諮詢與規則修訂後,準備展開全國性的測試應用。

  閒置頻譜係指已經指配於特定用途之無線頻段,但因各種因素(如地理地形、人口分布),而在部分地區閒置未使用(即獲得頻譜使用權之業者,在當地並未提供訊號覆蓋);或者因避免頻譜間訊號干擾,而特意保留的空白區塊(以電視頻道為例,為了避免訊號互相干擾,故於頻道1與頻道3播送電視節目,而頻道2則保留空白。

)由於無線通訊技術的提升,可藉由天線高度、訊號發射功率、與主要基地臺保持距離等方式,將這些閒置的頻譜區塊進行利用。

  由於閒置頻譜屬於已經指配用途、發出執照的頻段,故存在著眾多的既有使用者,閒置頻譜的開放使用必須保障既有使用者不受到有害干擾。

英國在2010年至2012年間已經進行多次的公開諮詢與技術發展,故相關的技術參數與管理規則已經原則上確定,但因配合歐盟整體的頻譜政策規劃,故仍暫時不開放商業使用,為了進一步確定WhiteSpace在英國的可用性,也為了測試對既有服務的干擾程度,Ofcom決定展開全國性的測試。

  本次干擾測試的重點有三: 1.針對節目製作與特殊事件(programmakingandspecialevents,PMSE):PMSE泛指獲得無線頻譜使用執照的既有使用者,可能使用無線麥克風、無線攝影機或戶外無線廣播裝置,因此WhiteSpace的開放,必須避免對這些既有的使用者造成有害干擾。

2.數位地面電視(digitalterrestrialtelevision,DTT):DTT是無線數位電視,也是最重要的既有使用者,WhiteSpace的開放除必須遵照嚴格的技術參數外,也必須避開無線電視台的發射站。

3.其他鄰近UHF電視頻段的無線服務。

  Ofcom指出,各地閒置頻譜的情況不同,如在倫敦地區,對DTT的干擾較低,但格拉斯哥(Glasgow)則相反;而在PMSE的部分,倫敦市中心(如溫布敦球場)則有相當多的節目轉播、無線廣播的使用。

Ofcom計畫透過本次測試,瞭解英國各地WhiteSpace的使用潛力,屆時將收集英國各地的試點與服務業者的服務品質、功率設定、區域大小與可用的時段,以確保不會發生有害的干擾,整體試驗將持續至2014年夏季。

何謂德國電信媒體法中的「妨害人責任」(Störerhaftung)?   原德國電信媒體法第八條條文中所指的「網路服務提供者」為擁有獨自或其他電信媒體及提供接取網路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與我國著作權法中所提及「網路服務提供者」(InternetServiceProvider)之適用對象範圍略有不同,而德國民法中有個特殊連坐法-「妨害人責任」(Störerhaftung),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之人,有排除及不作為請求權,因此,在原德國電信媒體法未規定之特定情形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對他人透過其網路所從事的任何侵權違法行為負責。

  這項法律使得德國許多咖啡館、公共空間、飯店大廳不願提供免費無線網絡,同時又讓大型咖啡連鎖店如星巴克,以提供免費網絡服務吸引顧客,因為他們就算被捲入網絡侵權責任的訴訟,也不怕支付高額律師費用,小型咖啡館就無法承擔這個風險,只能無奈面對客人轉向大型咖啡連鎖店消費的困境。

根據原德國電信媒體法規定,咖啡館業主和其他網路熱點設立者所提供網路服務的方式將可能收到律師的警告函,告知他們不得再為非法下載者提供網路接取服務。

  德國聯邦議院(DeutscherBundestag)於2016年6月初經過激烈的辯論後,通過電信媒體法(Telemediengesetz;TMG)修正草案,將在最新的電信媒體法中免除「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妨害人責任」(Störerhaftung),使德國的免費無線網絡連接點可以增加並走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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