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動物保護處-我要認養寵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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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第二步第三步第四步第五步第六步一、申請人:年滿20歲且無棄養紀錄之民眾,並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
未滿20歲者,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申請人,並由申請人攜帶具戶籍地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現場辦理手續。
二、申請步驟: (一)申請人應攜具有戶籍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駕照),填具申請書。
(二)承辦人員應就認養人核對身分證明文件,必要時得親自實地勘察。
(三)待認養動物條件:於本處留置已逾7日尚無飼主認領或無身分標識者,且經本處健康行為評估適於認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