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治時期繼承規定-家產(戶主權)繼承@ 曾炳煥地政士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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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點前段: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點: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
家產為戶主所有之財產;私產係指家屬個人之特有財產。
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私產繼承則因家屬之死亡而開始。
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一)戶主之死亡。
死亡包括事實上之死亡及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