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處程序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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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有效處理勞資爭議當事人對爭議調處程序之申訴案件,特訂定本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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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理要點就對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或勞資爭議獨任調解人,於勞資爭 議調解會議中對於調解案件之處理行為均適用之。

三、勞資爭議當事人所為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方式為之: (一)勞資爭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申訴者,由收文單位收文後分辦, 主辦單位收受後儘速辦理。

書面申訴參考格式如附件一。

(二)民眾親至洽公地點言詞申訴者,本局應於適當場所接待,如有 必要得主動知會其他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辦理,並請申訴人將所 申訴事項,填妥附件一「勞資爭議調處程序申訴表單」,交由 收文人員,分由承辦人處理。

(三)民眾以電話方式申訴時,受理單位應將申訴人姓名、地址、電 話及陳述內容詳予記錄,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四)凡以言詞申訴者,受理單位均應做成紀錄,並向申訴人復誦或 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申訴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附件一-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處程序申訴表單 四、本局對於申訴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處理流程如附件二): (一)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應以合法、合理、迅速、確實辦結為原則 ,書面申訴案應以簡明肯定之文字敘述具體內容及法規依據, 以書面函復。

(二)為釐清申訴案件之疑義,得由被申訴對象就其申訴內容提出相 關之說明,並輔以參與勞資爭議調處記錄人員說明,以為回復 之依據。

(三)申訴案件涉及該案當事人之行政救濟權益時,應主動告知其依 有關規定辦理。

(四)申訴案件之處理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 密件公文處理。

(五)受理單位認為申訴之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訴人補 充陳述之。

附件二-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爭議當事人對勞資爭議處理程序申訴案件處理流程 五、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姓名及地址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二次以上,且無新證 據而一再陳情或申訴者。

(三)申訴案件已由法院審理中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者。

(四)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虛 報或不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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