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57-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法務部>檢察目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相關大法官解釋
相關判例
延伸文章資訊
- 1第一節犯罪之基本概念
以刑罰為制裁之行為:由實體法規定科以刑罰之行為,如以行政. 罰或違警罰所罰之行為並非犯罪。 【註:參林山田《刑法通論》,頁165;張甘妹《犯罪學原論》,頁2 。】.
- 2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60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 ...
- 3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4中華民國刑法§18-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 5中華民國刑法-編章節條文 - 全國法規資料庫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第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