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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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為利媒體了解危險事件處理進度,權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設新聞簡報中心,並統一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一)設立原則: 1.於危機事件鄰近適當 ... 目前線上:1221人,瀏覽人次:672922015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行政院為提昇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在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 之能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定義如下: (一)因風災、水災、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天然 災害,致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事件。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 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職業災害、核能安全 事故、海洋污染、森林火業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嚴重傷亡 、損害之緊急事故。

(三)其他足以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 或影響之重大事件。

三、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資訊,訊速研析並提供媒體適 時發布,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四、各機關應指掟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處 理工作。

五、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於危機事件現場,得視 需要設置警戒線,必要時,並得協調軍、警、憲、消防等機關協助。

前項警戒線,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之;其分類如下: (一)勤務警戒線:屬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之勤務人員出入。

(二)新聞警戒線:屬第二層,應憑權責機關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始得 出入。

(三)一般警戒線:屬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進出管制。

六、為利媒體了解危險事件處理進度,權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設新聞簡報 中心,並統一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一)設立原則: 1.於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或前進指揮所設立之。

2.新聞簡報中心應備妥新聞媒體聯繫對象名冊。

3.新聞簡報中心應設置足夠通信設施,如電力、電話線、傳真機、 網點等。

(二)簡報原則: 1.簡報應由處理危機事件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專人主持,以求發言 內容權威及正確。

2.簡報應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相關數據,並針對危機事件 明確說明。

3.簡報主持人對外界可能質疑事項,應主動加以說明。

4.簡報時間應固定,或配合日、晚報載稿及午、晚間電視新聞播報 時段舉行。

(三)簡報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原因。

2.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已採取之措施。

4.預期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處理之因應計畫。

5.警戒線之設置。

七、權責機關應視危機事件性質,提供國際媒體必要之資訊及協助。

八、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權責機關應迅速掌握輿情,儘速回應。

九、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酌本作業原則,另行訂定細部規範或執行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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