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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30-1 條規定參照,夫或妻婚後財產如係基於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因與婚姻生活及貢獻無關,自應排除於剩餘財產分配範圍之外,又長期分開生活並無共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行政函釋 PDF 友善列印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10403505720號 發文日期: 民國104年05月19日 相關法條: 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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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以上為該條第1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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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或妻在結婚後取得的財產,只要不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例如:繼承、無償贈與、或慰問金等),扣除各自在婚姻期間累積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將雙方「剩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