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英美法是不成文法?那到底是什麼法? |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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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說美國是不成文法國家耶,那你去美國留學還讀什麼法律書」 ... 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查到那些法條,這些經過明文而法典化的規則稱為「成文法」。

Facebook Twitter Instagram YouTube Spotify Search ✕Menu 法白專題 頻道 判決白話文 法案白話文 時事白話文 法學白話文 副刊 專欄 電台 商店 關於我們 Writtenby楊貴智• 2016-08-14• 08:00• 學堂,新奇,法學白話文 楊貴智|英美法是不成文法?那到底是什麼法? 我們想到法律,就會想到六法全書或是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查到那些法條,這些經過明文而法典化的規則稱為「成文法」。

而在台灣,法律就是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成文法一事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不過我們也常聽說:英美法是不成文法,也就是沒有法典化的法律。

那這樣英美法到底是什麼呢? 「電視說美國是不成文法國家耶,那你去美國留學還讀什麼法律書」 「假的,都是假的」「我的腦袋業障重啊」   我們想到法律,就會想到六法全書或是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查到那些法條,這些經過明文而法典化的規則稱為「成文法」。

而在台灣,法律就是白紙黑字寫出來的成文法一事似乎是理所當然的。

不過我們也常聽說:英美法是不成文法,也就是沒有法典化的法律。

那這樣英美法到底是什麼呢?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並不精確,不論是英國或是美國,它們的法律都由三種法律組成:普通法、衡平法及制訂法。

制訂法當然就是成文法,所以英美法也是有成文法的喔!但跟大陸法系國家不同的是,屬於不成文法的普通法在英美法系國家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

至於為什麼英美法會發展成這樣,就必須先談談歷史。

不成文法到底是什麼? 住在英國的盎格魯-撒克遜人被諾曼人征服後,由於當時英國各地部落處於非常鬆散的狀況,並沒有統一而中央集權的國家機構,諾曼人必須取捨:耗費龐大資源來統一部落,或是使用既存的習慣來治理國家。

為了方便統治,諾曼人決定保留各地既存的法律制度,由國王派出法官巡迴各地以代表國王行使司法權,為民眾排解爭端。

而這些法官到了當地便會調查當地的習慣,並使當地民眾擔任陪審員,最後做成判決。

而這些法官在使用習慣做成判決時,也必須確保能實現公平正義,因此當法官從各地回到倫敦後,就會開會討論各自遇到的案件,從案件中逐漸確認符合公平正義樣貌的法律脈絡,並將具代表性的案件節挑選出來,使得日後如果遇到相類似的案件,就直接援引前案做成判決。

威廉征服者命法官前往調查英國各地的法律與習慣 因此普通法的發展是從經年累月所形成的法院判決中歸納出各種法律,日後法院做成判決時必須遵循以前的判決,因此英美法系國家有著大陸法系國家所沒有的制度:「判決先例拘束原則」(Staredecisis)。

簡單來說,過去的判決已經確認了某項法律存在,基於公平,法院對後來的人民適用相同的法律。

除非在較新的案件中,法院認為案件事實跟過去有所不同,以至於應該要適用不同的法律;或者法院認為過去的見解有明顯的錯誤或已經不合時宜,才能推翻過去的見解。

為什麼沒有寫出來還是法律? 而大家會好奇的是,為什麼這些沒有國會三讀通過的習慣可以成為法律呢?確實,在台灣此種大陸法系的國家,法律多半指的是經國會行使立法權所頒布的那些法令,但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能賦予其他方式產生的規則具有相同地位,好維繫國家的運作。

例如翻開我們的民法,第一條就規定了「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換句話說,為了解決民事紛爭,若無法律可供適用,法官不能以沒有法律為由耍賴,而是必須依據習慣或是法理做成判決。

用前面提到的諾曼人征服英格蘭後為例,因為諾曼人無力推翻各地既有的習慣,因此允許法官使用當地習慣做成判決,無異於賦予當地習慣具有相當於法律的地位。

而如果普通法判決結果不符合正義,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做成衡平判決,但這就不在本次冷到法抖的範圍裡了。

英國早期的法庭 不成文法的好處就是法官在每次判決中都能根據個案調整適用法律的情況,因此能快速跟上社會脈動而不用等待漫長修法歷程。

但是壞處就是當當契約有問題的時候,美國人得東翻西找才能查到可以使用的法律,要在茫茫判決中搜索類似的判決,自行整理歸納非常累人,不像台灣人直接打開民法典就可以查到答案。

而且美國有50州,換句話說,美國擁有50套各自獨立的普通法系統,因此英美法國家近年來也逐步嘗試將普通法法典化。

以美國為例,美國建國初期,除了美國憲法外,幾乎沒有成文法律。

直到近代,才逐漸規定法官做成有罪判決時,必須依據的是議會制定的刑法,而在判決裡堆疊而成的普通法罪逐漸遭到揚棄。

而美國法律學界也積極編纂「統一商法典」(UniformCommercialCode)、「法律重述」(Restatment)等法典。

這些「法典」並不真正具備法律地位,而是透過美國法律學者大量研究各州判決,將藏在判決的普通法以「法典」的方式寫出來供各州法官參考。

因為參與編纂的學者大多十分權威,因此許多法官在判決時,會直接引用這些學者編纂的「法典」,因此也能慢慢統一50州的法律規範。

但因為這些法典不具備法律地位,至多具有參考價值,除了「統一商法典」已成功獲得全美國採用外,其他類似目的的法典仍然只被因此各州部分採用而已。

德州判決叢,穿梭在書堆中找尋判決先例是美國法律人的共同經驗 到了今天,美國、英國及加拿大等國家也逐步將普通法立法成為有文字的法律,以降低使用上的不便。

但由於這些國家有習慣法的傳統,因此判決先例在這些國家仍然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

而大陸法系國家也開始重視法院作過的判決,雖然沒有判決先例拘束原則,但是法官必須避免見解差異太大,讓人民無法預測判決結果。

在我國就有最高法院挑選判決作為判例,以統一各級法院見解。

因此兩種法系其實會交互影響,界線越來越模糊了呢! 本文與「每日一冷」合作的「冷到發抖」專題,看更多 (Visited2,313times,1visitstoday) 發表迴響 取消回覆 顯示更多 用Google帳號繼續 法律白話文運動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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