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地方政府基本資料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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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最新荷蘭入境規定不適用於:自歐盟區或申根區入境荷蘭之旅客,以及Aruba, Curaçao 與Sint Maarten、Bonaire、 Sint Eustatius 及Saba等加勒比海國家及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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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進入或過境荷蘭時,所攜之禮品宜備有購買收據或完稅證明,以便海關查驗。

倘攜帶禮品及貴重物品,在通過海關前,務必向機場海關人員詢問是否應申報,以免遭海關查獲課以鉅額稅款。

另國人亦可電話阿姆斯特丹史基浦國際機場海關查詢專線020-3164710,或上網查詢相關規定。

3、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台北→阿姆斯特丹→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台北→阿姆斯特丹→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亦需辦理簽證。

4、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

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托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托運,再持機票、行李票及退稅單到海關或退稅機構辦理退稅手續。

倘退稅物品係置放在手提行李內,則在其他行李辦理托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

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應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出境注意事項:鑒於近日發生於法國、比利時及德國數起恐怖攻擊事件,荷蘭機場加強安全檢查及證照查驗,另或有航空公司員工罷工情形,建議擬出境荷蘭之國人查詢機場網站或聯繫航空公司瞭解相關情況,並提早前往機場辦理相關登機手續,以免因罷工、安檢或證照查驗需時較久,致無法搭乘原訂班機而影響行程。

備註:1、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如在海外遭逢急難須支付高額之醫療費用,恐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之財務負擔。

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5、持短期簽證入境荷蘭更換居留證或居留證效期將屆申辦延長者,於居留證未獲核發前,倘因需要出境荷蘭,建議至荷蘭移民機關申辦returnvisa,以免遭拒入境。

簽證資訊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注意事項:自臺灣前往荷蘭:依據荷蘭政府網站(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coronavirus-covid-19/visiting-the-netherlands-from-abroad/checklist-entry)最新公告,自2022年3月23日起,自安全國家名單(含台灣)入境之荷蘭旅客,已無需新冠肺炎陰性證明。

不過,所有12歲以上旅客,在搭機前須填寫健康聲明書並隨身攜帶。

健康聲明書可列印後以紙本填寫,也可以數位方式填寫儲存在手機或平板上。

健康聲明書請至荷蘭政府網站下載(https://www.government.nl/topics/coronavirus-covid-19/documents/publications/2021/07/20/covid-19-and-flying-health-declaration-form)荷蘭政府並建議所有旅客在抵達後儘快進行新冠病毒自我測試,並在抵達後第五天再次進行自我測試。

相關細節請參考上述網站說明。

自荷蘭前往臺灣:荷蘭業經我「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旅遊疫情建議「第三級」(警告)國家,建議國人非必要應避免來荷旅遊;14天內有荷蘭旅遊史,入境返國後須居家檢疫14天。

有關赴臺灣規定,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https://www.boca.gov.tw/cp-56-5435-67ba1-1.html及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鑒於國際及國內COVID-19疫情升溫,我國自2021年5月19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調整邊境措施如下: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緊急或人道考量等經專案許可者除外。

暫停旅客來臺轉機;6月27日起入境臺灣者一律不得居家檢疫。

上述措施將視疫情及執行狀況,適時滾動調整。

配合上述措施,本處將暫停受理各類簽證(特別入境許可)申請。

因奔喪、探視病危親屬急需赴臺或有外交公務等特殊考量者,需事先專案取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

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以免簽證、落地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境我國,且停留期限尚未逾期之外籍人士,其在臺得停留期限,將予自動延長,詳細內容請參考領務局官網:https://www.boca.gov.tw/cp-56-5435-67ba1-1.html為加強控制疫情及宣導民眾防疫,荷蘭衛生單位官網(https://www.rivm.nl)提供最新荷文及英文疫情及防疫資訊,提醒民眾應加強自我健康管理,若出現冠狀病毒肺炎相關不適症狀,請先連絡家庭醫師或COVID19全國專線0811-1351。

一般簽證注意事項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

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記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1、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詢問。

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2、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4、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

(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

(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網站「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需辦理申根簽證。

其他過境轉機請參閱入境需知 回頁首 回上一頁 ::: 護照 國內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國外申辦護照相關資訊 申辦護照(須現場辦理):等待人數/網路預約/網路填表 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 首次申請護照親辦 僑居及各項加簽或護照加頁 調閱護照申請書須知 各項表格下載 護照Q&A 新版護照專區 簽證 中華民國簽證介紹 簽證線上填表(中國大陸、香港、澳門人民不適用中華民國簽證申請) 電子簽證 中華民國停留簽證 中華民國居留簽證 免簽證暨落地簽證規定 特定國家人士來臺申請停留簽證手續 國人申請外國簽證 創業家簽證 尋職簽證 新南向 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新住民(外籍配偶) 亞太經濟合作商務旅行卡 下載簽證申請書 簽證Q&A 文件證明 國內文件驗證說明 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文件證明申辦地點 文件驗證申請進度及驗證資料查詢 表格下載 文件證明Q&A 旅外安全 旅外國人急難救助 旅外安全資訊 出國登錄 旅遊警示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國內外申辦地點 國內申辦地點 國外申辦地點 訊息公告 最新消息 機關活動 宣導影片 重大政策 就業資訊 為民服務 局長信箱 消費保護資訊 民眾謝函 為民服務榮譽榜 為民服務白皮書 廉政園地 政府資料公開 外交部施政計畫 訴願案決定書 護照公開資料 個人護照資料 簽證公開資料 文件證明公開資料 旅外安全公開資料 其他公開資料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歲計會計書表 領務業務統計表 領務法規 本局主管法規 護照法規 簽證法規 文件證明法規 其他相關法規 全國法規資料庫 性別主流化 本局性別主流化工作資料 性騷擾防治及申訴 性別統計資料 性別平等信箱 相關法規及網頁連結 關於本局 本局簡介 本局組織與職掌 局長簡介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隱私權及資訊安全政策本局地址:100219臺北市濟南路1段2之2號3~5樓(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北棟)總機電話:(02)2343-2888服務時間: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櫃檯受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08:30—下午17:00(中午不休息,另申辦護照櫃檯每週三延長辦公時間至20:00止,惟倘遇天災或停電等不可預期情況,本局得視狀況調整(或暫停)受理時間)。

(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不上班)聯絡我們:台北局本部   中部辦事處   雲嘉南辦事處   南部辦事處   東部辦事處   旅外求助管道   桃園機場辦事處更新日期:109-5-11訪客人次:0123456    回頁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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