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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一、訴願之受理機關(一)不服鄉(鎮、巿)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巿)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巿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巿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巿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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