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10 相關大法官解釋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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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列印時間:111/01/0803: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商業會計法 相關大法官解釋 友善列印 相關大法官解釋 法規名稱: 商業會計法 EN 第10條 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

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所稱現金收付制,係指收益於收入現金時,或費用於付出現金時,始行入帳。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722號 解釋日期: 民國103年06月27日 解釋文: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聯合執行業務者或執行 業務收入經由公會代收轉付者,得按權責發生制計算所得,惟須於年度開 始一個月前,申報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者亦同。

」未涵蓋業務收支跨 年度、經營規模大且會計事項複雜而與公司經營型態相類之單獨執行業務 者在內,其差別待遇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欠缺合理關聯,在此範圍內, 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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