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簡介@ 趙忠傑的公共政策與公民社會論壇。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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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ICC並且加入亞洲區的工作網Asia Network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ANICC),同時與亞洲各國的非政府組織作同步行動。

目前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成員除了 ... 趙忠傑的公共政策與公民社會論壇。

這裡發表公共政策與公民社會相關議題,歡迎參閱並留下您的寶貴意見,交流交流!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605142150國際特赦組織簡介?未分類資料夾國際特赦組織 一、組織的緣起與發展 「這一個團體運用其力量來保護人類生命的價值,國際特赦組織給予因為種族、宗教或政治觀點而被監禁的人,實際的、人道的和公平的支持。

」-1977年諾貝爾和平獎評審委員會頒予諾貝爾和平獎時候的聲明。

「國際特赦組織」(AI)的中文譯名時有受到誤解,事實上其聲援的工作對象是經嚴謹的篩選和求証,僅限於良心犯或一般稱為政治犯為對象。

「國際特赦組織」的創始者本奈生(PeterBenenson)是一位英國律師,向來關切人權問題,並曾為不少政治案辯護。

他看到當時的國際新聞,每日所見無不有關因為政治觀點不同,而被當地政府逮捕入獄受難的令人痛心的信息。

時常思考,如何來營救這些人權受到侵害的陌生人。

1960年的11月,葡萄牙在當時的獨栽者Salazar的統治下,有兩名學生在葡京里斯本,公然舉杯為自由而乾杯,為此他們被捕並判刑七年。

這一則新聞觸發本奈生採取行動的動機,他想,葡萄牙政府有沒有可能在世界各方同時寫信的民間壓力下,釋放這兩名學生?他認為這是可行的,而且,可以對各國同時進行。

1961年似乎對人權工作是一個很適當的年代,這是美國釋放奴隸和蘇聯釋放農奴的一百周年。

本奈生找來兩位可能同意他的行動的人-貝克(EricBaker)和布倫庫伯(LouisBlom-Cooper),三個人一起發起「1961為特赦而請願」(AppealforAmnesty1961),行動的目標有限但也很清楚,是要為因為政治觀點有異於政府而入獄者:尋求公平審判的機會;擴張受庇護的權利;幫助流亡的政治人士尋找工作;推動保護言論自由的國際組織。

在倫敦的本奈生辦公室中,搜集並發佈他們認定為「良心犯」(PrisonersofConscience)的消息,他們也向朋友推介這項活動,主要是律師、新聞界、政界和學術界人士,由此組成一個核心組織。

1961年5月28日他們在當地報紙「觀察者」(THEOBSERVER)全版登載新聞,呼籲大家為世界各國政治犯的釋放而行動,每一組的人都認領三位良心犯,分別來自共產集團、西方國家和第三世界各一人。

這一則新聞在當日的法國報紙(LeMonde)登出類似版本,隔日美國的TheNewYorkHerald、德國的DieWelt、瑞士的TheJouralDeGeneve、丹麥的BerlingskeTidende、瑞典的Politiken、以及荷蘭、意大利、南非、比利時、愛爾蘭、印度,甚至於在佛朗哥獨栽統治下的一家西班牙報社也冒著風險而登載。

「觀察者」第一次登載出來八名被本奈生認定為「被遺忘的犯人」(TheForgottenPrisoners),其中安哥拉的奈托醫師(Dr.AgostinoNeto)是一位詩人,也是該國僅有的五名非裔醫生之一,但是他對改善醫療的努力卻因為政治活動而不容於當局。

他在家人的面前被鞭打,未經審判即入獄;另一位「被遺忘的犯人」是羅馬尼亞的哲學家諾怡卡(ConstantinNoica),被判25年徒刑下獄的罪名是「陰謀違害國家安全」和「散佈對當局敵意的宣傳」;一位西班牙的律師亞曼(Antonioamat),因為試圖組織反對派聯盟,未經審判而入獄三年;65歲的美國牧師瓊斯(AshtonJones),他因為幫非裔民眾爭取人權而在德州和路易西安奈州,有三次挨打和入獄;南非白人鄧肯(PatrickDuncan)因為反對種族隔離而入獄;希臘共產主義和工會運動者亞必迪克羅(TonyAbiaticlos)因反對政府而入獄;還有匈牙利的樞機主教Mindszenty和捷克首都布拉格的總主教JosefBeran。

這些新聞發出後各地的反應很熱烈,信件和捐款湧入,隨之而到的還有數以千計的有關各國良心犯的訊息請求申援。

這些個案被分配到各地的關心人士所組成的小組,讓他們「認領」特定的某一位良心犯,替他(她)的釋放寫請願信函之外,並設法與其家人聯繫、在年節時寄一點禮物或為家人生活費募款。

每一小組還要設法寫信給獄中的良心犯,即使沒有回信也要繼續寫,期待有一封信可以達到良心犯的手中,讓他(她)知道這個世界並沒有遺忘他(她),以之來鼓勵其堅決活下去的勇氣。

二、組織目標、宗旨、原則、服務項目與架構 (一)組織宗旨 1961年創立的國際特赦組織,總部位於英國首都倫敦,屬於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1],宗旨在援助全世界各地的政治犯,以及因為良心理由而受拘禁的犯人--良心犯。

所謂的良心犯,是指示指出於良心而篤信某種不為統治者所喜悅的理念者,或進行某種不為統治者所認可的行為者,這些理念可能是宗教的,也可能是政治的。

   國際特赦組織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國家都設有分會,有專人觀察並且監視各國的人權狀況,並且每年製作人權報告書。

(二)組織目標   國際特赦組織是一個世界性的自願者組織,致力於防止一些國家政府某些最嚴重地違反人民基本人權的行為。

國際特赦組織運動的重點與目標: 1.讓全世界的良心犯獲釋;良心犯指因其信仰,或因其種族、性別、膚色或語言而被關押在任何地方的人士,他們既沒有使用暴力,也沒有鼓吹暴力; 2.終止一切刑求並廢除死刑; 3.保障所有的政治犯可以迅速的獲得公正的審判。

4.廢除死刑和對犯人施以酷刑或其它殘忍待遇; 5.終止法外處決以及“失蹤”。

   國際特赦組織也反對反對派組織違反人權的行為﹕如綁架人質、刑求和殺害囚犯以及其它任意殺害事件。

國際特赦組織關懷的重點在於政治犯及良心犯的人權,由於表現傑出,因此在1977年獲頒諾貝爾和平獎。

然而,該組織之年度人權報告書,皆明白敘述各國之政治犯及良心犯的人數,及其受刑與被處死之相關數據,因而常常令威權國家之統治者感到憤怒,而飭責該組織為西方帝國主義之鷹犬。

(三)組織工作態度 1.國際特赦組織認為人權是不可分割的,是互相關聯的,並致力於通過人權教育項目和努力爭取批準人權條約的活動來促進世界人權宣言和其它國際標準中載明的所有人權。

2.國際特赦組織態度公允。

它不受任何政府、政治派別或宗教派別的支配。

國際特赦組織既不支持、也不反對任何政府或政治制度,既不支持、也不反對受害者的觀點,盡管它致力於保護受害者的權利。

國際特赦組織唯一關心的是保護每個案件中涉及的人權,它既不考慮政府和反對派的意識形態如何,也不考慮個人的信仰如何。

3.國際特赦組織並不按各國的人權紀錄而將其分級分等,也不企圖進行比較,而是集中精力去努力終止那些違反人權的特別案件。

(四)工作原則:只救援國外的良心犯。

AI的各國會員都必須遵守一項原則,那就是不得救援本國的個案,最重要的理由是保護會員免受政府的壓力或甚至於迫害,而且本國良心犯的認定有主觀的偏差性。

為了保持公允立場,每個小組參與的個案以及涉及的國家均非他們自己的國家,選擇原則是要照顧地理和政治多元化的需要。

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得到IEC的特准才可直接以各國分會之名介入本國案件。

1995年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死刑案,台灣分會曾得到IEC特准介入。

三、組織規模與運作情形 該組織的總部是設於倫敦的國際祕書處,現有300名職員和95名義工分別來自50個國家,現任祕書長是桑尼(PierreSane)。

國際特赦組織是由九個委員組成的國際執行委員會所監督(InternationalExecutiveCommittee)IEC.委員中有八人是無給的義務職,由每兩年舉行的全球會員代表大會中選出,另一人是由國際祕書處的職員中選出。

AI成立至2005年,總共調查了42000件良心犯案例,成績斐然。

(一)               組織規模:國際特赦組織現有支持者和定期的捐助者約1、100、000以上個會員、認捐者和經常捐贈者,他們遍布170多個國家和地區,另有在總部登記有案的4287多個國際特赦組織地方小組,以及幾千個中、小學校、大學、專業小組和其它小組,它們遍布在非洲、南北美洲、亞洲、歐洲和中東的89個國家。

這其中在54個國家中有正式的分會,其中有33個分會是在中南美、非洲、亞洲、中東和中歐。

此外,AI目前在170個國家擁有100多萬名義工,不僅經常寫信給身陷黑牢的良心犯,爲他們打氣,也不斷致函給各國政府,呼籲他們公正、快速地審理政治犯案件,並終止刑求、處決政治犯。

(二)  組織運作情形: 1.     個案關注方式與調查程序: a.      個案關注方式:對於違反人權的情況和個人受害者的調查研究工作均由設於倫敦的國際特赦組織的秘書處來進行。

並不期望各分部、小組和會員個人提供他們自己國家的情況;對於本國際組織針對他們國家所采取的行動或發表的聲明,各分部、小組和會員個人均不負任何責任。

「國際特赦組織」創會時的基本工作-寫信和認領政治犯延續到今日,仍是各國會員最熱衷參與的志願工作。

b.     工作程序:其工作流程由各國的侵犯人權事件發生後,通報至倫敦國際秘書處(InternationalSecretariat)的緊急救援組(UrgentActionTeam)經調查並認定為「良心犯」之後,即編號以電子郵件、傳真或空郵發至各國分會的緊急救援聯絡人,由此再分發給志願寫信的會員或小組,依照緊急救援組的指示向各國領袖、法務部長、外交部長、警政首長或相關人士,寄出請願信函。

一封請願信可以英文、本國或對方文字書寫,再以個人或多人簽名寄出。

由倫敦的緊急救援組傳出的個案,必然都包括有當年的編號、國家、姓名和案情,然後有詳細的背景消息,通常是很新的該國政治現況的報導,對於研究國際事務的人很有幫助。

然後,有一段建議事項,是提示會員寫信的重點和請願的方式。

接著是受信者和副本寄送的地址,以及寫信的時限,通常是五、六個星期。

之後,緊急救援組有可能再發出同案的接續聲援通告,有時情況危急或牽涉面很廣時,會有第三、第四次的通告。

c.      個案處理方式:因為良心犯的情況會變動,有些短期內被釋放的當然可以消案,有些被判刑後正在服刑的,則由緊急救援的檔案轉入「行動檔案」(ActionFile),這是分發給各國分會的小組「認領」。

通常一個個案至少有二至四個不同國家的小組同時工作,依照「行動檔案」中所指示的事項分頭進行,通常這些工作包括有:向國家人首等請願、設法與政治犯及其家屬或朋友直接連繫、宣傳案情並投書於媒體、為此個案拜候外交人員等等。

d.     寫信為良心犯請願:國際特赦組織經常以發動所有會員寫信給各國司法首長、國家元首,為該國的良心犯請願;甚至也以書信的方式,鼓勵獄中的良心犯。

2.與聯合國其他NGOs的關係[2]:國際特赦組織和下列各組織機構建立有正式關系﹕聯合國經社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歐洲理事會、美洲國家組織、非洲團結組織和各國議會聯盟。

3.財務來源:國際特赦組織的財政來源依是依靠其世界各地會員的認捐和捐贈。

國際特赦組織不尋求也不接受各國政府的資金。

為了確保國際特赦組織的獨立性,所有的捐助都按國際特赦組織國際理事會規定的指導原則加以嚴格控制。

國際秘書處(倫敦總部)的年費用是16,144,000英磅(約等於台幣7億2千萬),項目細分如下: 研究與救援行   5,982,000英磅 大規模救援   1,293,000英磅 出版與翻譯費用   2,248,000英磅 推廣人權教育   1,018,000英磅 國際會議   637,000英磅 行政費用: 計劃與會計 1,147,000英磅   人力資源 984,000英磅   資訊工程 529,000英磅   設備及一般行政 2,306,000英磅   四、台灣發展情形 (一)台灣分會的現況(TaiwanSection) 1989年在台北、鳳山和高雄分別成立了國際特赦組織的小組,1994年正式護准成立並登記為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台灣分會(AmnestyInternational-TaiwanSection)目前有6個小組及10個觀察小組,會員360人,分佈於台灣各地。

會員入會宗旨與各國分會相同,皆以關切及維護國際人權為目的。

現任會長陳三兒律師,代理秘書長曾麗英。

台灣分會近年來每年接受倫敦總部巨額的經費補助,1996年6月9日在年度會員大會上通過一項決議,決定台灣分會今後不可再向總部申請經費補助,所有預算須由本地募款。

(二)目前台灣分會(AITAIWAN)的工作 國際特赦組織可說是一個人權組織的國際聯鎖店,其執行業務在各國分會都是相同的,台灣分會今天所做的事和其他各國分會無異。

僅是因為會員人數較少,在全球總會員人數的一百多萬人中台灣分會有五百人,因此大分會如美國分會所辦的活動中台灣並不完全照辦,但是一些重要的救援活動也是和所有各國分會同步進行。

如1999年的聲援東帝汶人權,還有推動國際刑事法庭案,該會的台北和高雄地區的理事和會員都分別拜候印尼、馬其頓、布吉納法索和美國等國的外交人員。

此外,因為倫敦(IS)發行的通訊(NEWSLETTER)僅有英、法、阿拉伯和西班牙等四種文字,目前台灣分會還負責全球中文通訊的翻譯和出版,而且也是國際特赦組織系統中惟一的中文網頁,因此所負國際責任重大。

(三)在台的發展與影響 1.成立與發展:「國際特赦組織」創會時的基本工作-寫信和其宗旨,後來在戒嚴時期的台灣的許多良心犯的遭遇上得到印証。

這些眾多政治受難者之中的一位,後來擔任「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會長的柏楊先生,在綠島服刑的期間,「國際特赦組織」全世界的會員寫了很多信件給他,但獄政當局扣留所有信件,只是有人傳話說有些來自國外的信件。

柏楊先生後來到出獄之前都未能看到這些信件,而他的刑期也未因為「國際特赦組織」會員的聲援而減少一日,但是柏楊先生出獄後曾對「國際特赦組織」的會員說,在獄中知道各國人士寫百千封的信給他,讓他更堅強和安慰。

副總統呂秀蓮、國策顧問楊金海等多人也曾被AI的全球會員所救援。

在台灣1989年成立的幾個小組,是「國際特赦組織」組織結構上的最基層單位,之後在台中、台南、屏東等地都再有會員加入並預備成立小組,此時會員人數的成長使IS同意組成更高層次的「國家協調委員會」NCC,來連絡和協調各小組的救援國外良心犯的工作。

NCC組成後的重要工作是要在政府登記註冊,所有的問題就在此發生。

因為當時人民團體的主管單位-內政部規定不得以「台灣」之名登記,因此在IS視為「台灣分會」(AITAIWAN)到政府豋記時要變成「中華民國總會」。

1994年5月「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正式成立時,首任會長柏楊曾宣告:「當政府允許時,我們立即更名為台灣分會。

」1999年7月在高雄的會員年度大會中,已通過向內政部更名。

2.重大影響事件: a.      事實上「國際特赦組織」與台灣的淵源極早,在1969年其瑞典會員即曾為彭明敏案向當局請願(彭明敏,1986),至1971(謝聰敏,1997)、1975(魏廷朝,1997、1979、1980)(呂秀蓮,1991)都曾派研究員抵台調查或旁聽侵犯人權案件之審判。

但本地會員的組成則於1987年解嚴之後政治環境的許可,經國外會員多次訪台後,於1989年年底於台北、高雄兩地正式成立被「國際秘書處」(InternationalSecretariat)IS,俗稱的倫敦總部承認的幾個小組(Groups)。

這個「國際秘書處」是「國際特赦組織」的最高行政單位,其運作還要受到代表全球會員的「國際執行委員會」IEC(InternationalExecutiveCommittee)的監督,IEC相當於我們民間團體的理事會。

b.     台灣的蘇建和等三人案,在1995和1996兩年之中,共發出六次通告要求各國會員向總統和法務部長請願。

這種多次聲援的策略,就等於一個人講話,講一次沒有回應,那麼就再講,一而再的講。

人少聲小,那麼就再多找人,匯集更多的人更大聲的講,直到這些話有人聽到。

c.國際特赦組織2002年報告中的台灣人權現況 死刑:保留綱要   儘管政府承諾將大力改善人權情況,但政府僅改善及履行少數制度。

死刑繼續強制執行,且有10名犯人已被執行。

刑求則持續用來逼迫嫌犯說出自白,將來也會被法庭採用為證據。

雖然有20名西藏尋求庇護者得到庇護許可,但這種情形下會影響遷入過程不適當及缺乏公開性。

背景   有權利行使立法權的選舉於12月舉行,在立法院總席次為225位,執政黨民主進步黨在這一次的選舉之中贏得87個席次而變成了立法院中最大的政黨。

而國民黨在台灣歷史中首次在立法院中失去主要席次。

  經濟困境,像是失業率持續升高,以及經濟往來包括與中國的金融合作,都和政策協議事項有極大的關係。

台灣於11月與世界貿易組織簽署,且期盼能通過批准於2002年1月時能正式成為會員國。

藉此希望能有利於支持執政黨能夠暫緩經濟衰退情形;在這3個月到9月時台灣的國民生產毛額遭到1/4的衰退,是國內26年有史以來最大幅的衰退。

刑求及虐待      刑求常被企圖掩蓋事實仍是一個嚴重的問題。

報導指出3月時中國人權協會調查處理在2000年時1,700名犯人申述警方為了取得自白而刑求嫌疑犯。

律師及人權積進者擔心警方所獲得的自白中,有些是因為嫌犯受到刑求後而取得的自白,之後卻被警方當做證據提供給法庭做證。

死刑      2001年時有10人被執行死刑。

當執刑死刑條規仍被實行,政府指示立法機關針對死刑刑責做改變,減少對軍事犯罪法規之下的犯罪執行必須死刑。

  2001年11月在台北高等法院接受重審的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所指犯下的蘇建和案持續重審到另一個半年度了;儘管總統陳水扁承諾他會考慮對他們3人的死刑赦免,但他們自1992年起至今仍持續面對蹲死牢的命運,AI之前已經力催政府陳立一個完全公平無私環境及獨立調查這3人在遭警方監禁時所受到的刑求以及被逼迫出的自白一事,調查並要求重審一名前蘇建和牢友於5月時為蘇建和在被質詢期間後回牢房時的情況作證,牢友指出他嘴角流血及無他人的扶持之下無法行走的情況,這名牢友指出蘇建和的生殖器官腫脹的十分嚴重,另一名證人在之前聲明他曾看到蘇建和被綁在椅子上時,被使用木棒毆打他的腳底及使用電家畜的刺棒也被用來電擊劉秉郎的生殖器,而莊林勳則是被用來敲打頸部。

承諾改善人權       根據前行政院長張俊雄的承諾,採取措施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盟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盟約」。

政府進行檢視綜合當今民主法令確保他們和國際人權公約接軌。

12月陳水扁總統宣布於2002年政府將對人權政策擬定白皮書,他並且提到擬定草案建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來評論國際標準對台灣民主法令之合適性,他並將基本法律保護人權列入草案之中。

武器交易 台灣關於被懷疑是主製造並供應電擊設備的主要國家被受關注,包括電擊槍並無特別的嚴格規定販賣及使用 d.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TaiwanCoalitionforan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TCICC)NewsRelease) 國際刑事法院將在2002年的前半年設置,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將此設立法院的「羅馬規約」譽?"在實現普遍人權和法治的道路上邁出的一大步。

"   國際特赦組織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工作網的台灣地區連絡人蔡明殿,呼籲各社團來加入TCICC,共同為國際事務努力。

  經過多年的努力,國際刑事法院即將設立。

1998年7月聯合國在羅馬召開會議,通過「羅馬規約」作為設置國際刑事法院的法源根據。

與會的國家有120國贊成「羅馬規約」,7國反對,21國缺席棄權。

「羅馬規約」指明,在60個國家簽署並批准後即可設立國際刑事法院。

至2000年12月31日「規約」的截止簽署日期為止,有139國簽署。

以後要加入「規約」的國家,必須直接進到批准的程序。

  2001年9月11日在紐約及各地發生的恐怖事件,使各國認識到維持公義和懲罰兇犯的必要性,因而加速各國批准「公約」的步調。

至2002年3月底已有56國簽署並批准後,國際間估計在2002年4月11日可達60國批准設置法院的門檻。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發自倫敦的消息,有四個國家:Cambodia,Ireland,Jordan,Bulgaria預計在4月11日批准「羅馬規約」,如此已達設置法院的門檻。

除外,Bosnia-Herzegovina,Bulgaria,DemocraticRepublicofCongo,Greece,Latvia,Niger等國家皆有可能在同一日批准。

如此,所有在當日批准的國家都將被視為第六十個批准並使法院設置的國家。

  國際刑事法院是由聯合國主導的國際社會所設置的永久性的獨立司法機制,以之起訴和懲罰犯下包括下列四項嚴重罪行的人: 1.     滅絕種族罪(genocide); 危害人類罪(crimesagainsthumanity); 戰爭罪(warcrimes); 侵略罪(aggression)。

 國際刑事法院的設置是經由上千的國際非政府組織(NGO)組成一個聯合團體Coalitionforan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CICC)向聯合國各會員國遊說的成果。

台灣地區的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行動者,首於1996年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向各國外交部長、法務部長寫信遊說。

至1999年,國際特赦組織北部地區會員潘資仁、蔡明殿、曾威凱等親自拜訪布吉那法索大使館及馬其頓共和國公使館,請求轉達其本國政府儘速簽署及批准「羅馬規約」。

獲得布吉那法索大使及馬其頓共和國公使極友善的接待和回應。

同年,本會南部地區會員陳三兒、蔡勝一和簡明福等亦拜會美國在台協會(AIT)高雄辦事處,請求其轉達要求美國政府儘速簽署及批准「羅馬規約」。

此次拜訪獲得AIT主管人員親切接特。

 當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CICC)的世界潮流逐漸擴展時,本國非政府組織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TaiwanCoalitionforan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TCICC),來支持並參與國際行動。

TCICC並且加入亞洲區的工作網AsiaNetworkfor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ANICC),同時與亞洲各國的非政府組織作同步行動。

 目前台灣推動設置國際刑事法院聯盟成員除了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之外有: ·        台灣人權促進會 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 台灣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協會   五、心得報告 1.     國際特赦組織其不分國度、種族地致力於提升國際人權的執著,體現了在全球化的過程中,非官方的力量積極參與建構、治理全球公民社會的民間活力:根據美國研究NGO權威學者Salamon對非政府組織之定義,「他是非政府的、非營利的社會組織。

自主管理、合法的社會組織。

非政府組織不一定是宗教團體,亦非特定種族團體。

非政黨性質、不謀取政治權力的社會組織。

組織的活動目標是創造社會公益,具有一定的志願性質。

」而國際特赦組織,自成立後便以不具種族、國籍偏見的態度積極投入全球人權改善與提升的事務中,對國際間各國的人權狀況,產生了一定程度的影響。

這不僅落實了非政府組織非官方、具公益性的特質外,也說明了“民間力量”將在未來的全球治理過程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特別是在彌補公部門公益性不足的功能上,將更具有其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2.     國際特赦組織在工作運作的技巧上,相對於營利部門或公部門而言,愈顯靈活、多元,對於公共議題的倡導或對於公共政策的影響,甚至在催生立法等許多公共事務層面上,其所擁有的影響途徑、方式,甚或能動員的能量,都不亞於第一、第二部門。

換言之,從國際特赦組織的行動多元且靈活的角度來分析,又被稱之為第三部門的非政府組織,將是引領全球公民生活走向的一股重要勢力。

3.     國際特赦組織的跨國性,呈現一股未來全球南北差距的平衡,將由此類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逐漸完成的趨勢:依據JulieFisher(2002)的分類,作為詮釋作者的語意:主要包括(一)由已開發國家所操縱的國際非政府組織(InternationalNGOs,INGOs)例如聯合國(UnitedNations)、世界銀行(WorldBank)、歐洲聯盟(EuropeanUnion)等(二)北方非政府組織(northernNGOs,NNGOs)例如國際關懷組織(CARE)、美國國際關懷組織(CAREUSA)、世界展望會(WorldVision)、美國拯救兒童基金會(SavetheChildrenUSA)、英國樂施會(OxfamAmerica)等等。

這些位於較高度開發國家的北方非政府組織大都以消滅貧窮、飢荒、社會不平等為主要使命,而扮演國際救援與開發的角色。

(三)南方非政府組織(southernNGOs,SNGOs)指位在較低度開發國家的非政府組織,而不論其是否位於南半球。

又可分為以地方社區為基礎的民眾基層組織(GrassrootsOraganization,GROs)和以全國性或區域性救援與開發組織為基礎的民眾基層支持組織(GrassrootsSupportOrganizations,GRSOs);以往北方非政府組織與南方非政府組織之間的權利關係並不對等,由北方政府向南方非政府組織作單向的資金與服務的傳送,藉以擴大北方非政府組織的影響與規模,然而作者提到,正因全球化的效應改變了此種關係,由於北方非政府組織主要依賴的海外開發協助捐款減少,迫使北方非政府組織無法持續代理性服務供應的角色,必須調整與國家之間的互動,作為政府與社會的介面,擔任「社會看守人」(societalwatchdog)的角色,由以往代替政府執行社會政策,轉而監督社會政策的規劃與執行,確保政府能夠實現其核心責任,達成在國內與國際上的承諾;隨著南方非政府組織可能擺脫對於北方非政府組織的資源依賴,由南方非政府組織獨立解決本國的各項問題,而影響力逐漸上升,也更可以為自身的需求與價值發聲。

參考書目 1.JonathanPower著,賴秀如譯,滴水穿石:國際特赦組織如何改變世界,台北:遠流出版社,2001年12月。

2.     董羚瑩,國際非政府組織在人權保護功能上之研究─以國際特赦組織為例,文化大學碩士論文,2002年。

3.     AmnestyInternational.AmnestyInternationalHandbook.U.K.:AmnestyInternationalPublication,1992 4.     國際特赦組織中華民國總會,  http://www.transend.com.tw/~aitaiwan/index-c.html。

5.     國際組織風雲錄,http://www.cybertranslator.idv.tw/organ.htm 6.AmnestyInternational,http://www.amnesty.org/. 7.UniversityofMinnesota-HumanRightsLibrary,http://www1.umn.edu/humanrts/.   參考資料   人權觀察是一個非政府的國際組織,總部設在美國紐約,以調查、促進人權問題爲主旨。

人權觀察的任務是撰寫人權違反狀況的報告,並通過國際輿論進行譴責,對政府及國際組織施加壓力,以避免人權違反的再度發生。

其報告主要關注的內容包括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刑訊逼供、童軍,政府腐敗,以及各國的司法公正。

該組織於1978年成立,當時名爲赫爾辛基觀察,爲了監視前蘇聯對赫爾辛基協定的執行情況。

隨著該組織的壯大,又以"觀察委員會"的名義涉及到世界上其他地區。

1998年,所有委員會在人權觀察的旗幟下統一了起來。

    世界人權宣言 聯合國大會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並宣佈 序言 鑒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鑒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己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遍人民的最高願望,鑒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己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鑒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鑒於各聯合國國家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鑒於各會員國並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鑒於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于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因此現在,大會,發佈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主體思想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平等原則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Xuite日誌/回應(1)/引用(0)沒有上一則|日誌首頁|沒有下一則回應 ajackperson's新回應沒有新回應! 關鍵字 加我為好友日誌相簿影音 我的相簿 ajackperson's新文章企業家與社會企業我們一起譜寫的公益奏鳴曲NGO「公益休閒產業」創新經營模式之芻議--趙忠傑NGO是兩岸和平與長治久安的重要契機--趙忠傑NGO文化藝術之路的迷航與返航--趙忠傑六月的感謝微風、陽光、金色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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