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彰化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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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給獎金。

第4 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彰化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92年11月13日 修正日期: 民國99年12月07日 發文字號: 府法制字第0990312675號 法規體系: 環境保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第1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

第3條 檢舉人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及彰化縣各鄉鎮市公所清潔隊所屬員工者,不發給獎金。

第4條 檢舉人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經查證屬實處以罰鍰並實收罰鍰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者,按實收罰鍰數額之百分之十五發給獎金。

  按日連續處罰之案件以該案件首次檢舉處分部分發給獎金。

第5條 檢舉人應於發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行為之日起,十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照片、錄影帶、光碟等證據資料,向本府或執行機關檢舉,除本府就檢舉案件應轉知彰化縣環境保護局辦理外,各執行機關接獲檢舉案件應自行辦理。

檢舉人敘明之違規事實應有特定行為、確切時間、可供執行機關尋得之詳細地點、地址描述;且檢附之照片、錄影帶、光碟等證據資料之清晰度或明亮度等影像條件,須足供執行機關判定違規事實之存在。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資料,但資料不全者,應通知補正。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關資料,應確實保密,不得洩漏。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一、檢舉人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住址(地址)及身分文件或登記字號    者。

二、執行機關經依前條第三項通知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者。

三、檢舉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內提出者。

四、檢舉無具體之內容、未敘明具體事實或檢舉案件之違規事證不足者。

第7條 執行機關每年應就前一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實收罰鍰總金額,提撥百分之五作為當年之檢舉人獎金,並納入年度預算辦理。

第8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獎勵。

二位檢舉人以上先後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執行機關稽查屬實而處以罰鍰,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位檢舉人以上共同或同日檢舉同一案件,經執行機關稽查屬實者,以該案件應核發之獎金平均分配之。

第9條 執行機關於受理前已進行調查或已知檢舉人所檢舉之違規行為人及違規事實者,不適用本辦法。

但進行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違規事證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第10條 執行機關核發檢舉獎金,以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載明案由、罰鍰金額、實收金額、獎金數。

第11條 獎金領取期限為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

必要時,執行機關得配合檢舉人辦理領取或捐贈獎金事宜。

第12條 執行機關得成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審查委員會,審核核發檢舉獎金案件。

審查委員會設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委員由執行機關選任之。

第13條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規定。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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