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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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英語:Parole)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提前釋放,但一般仍處於某種監督之下在監獄外服滿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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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英語:Parole)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提前釋放,但一般仍處於某種監督之下在監獄外服滿刑期。

目次 1起源 2刑事審判 3軍法 4移民法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起源[編輯] 假釋制度開始於19世紀中期的愛爾蘭,當時監獄犯人可以通過參加一些監獄管教計劃,爭取得到提早釋放的機會,允許表現好的監獄犯人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提早出獄,並在出獄後一段時間內繼續受到監視。

[1] 刑事審判[編輯] 在刑事審判系統中,假釋是指犯人在他們的被判刑罰結束前,被監督著釋放。

假釋者仍然被認為在服他們的被判刑罰,並且可能被重返監獄服刑。

假釋的精確性質因各國審判權而不同。

在美國,法庭可以在一個宣判里確切說明在一名犯人適合假釋之前,必須已服刑多久。

這經常指做一不確定句子,「大約15到25年」或者「約15年的徒刑」,後者被稱為一不確定的有期徒刑;相反,句子中無假釋可能被稱為一確切有期徒刑。

在被准許假釋特權之前,犯人必須首先同意遵守因他的假釋權而確定的假釋條件。

這些條件通常要求假釋者定期與他的假釋官員或其社區的改過代理人見面,由其評價假釋者的行為和調整,並確定假釋者是否正違犯他的任何被釋放條件(通常這包括某些小時在家、保持穩定工作、不潛逃、正克制違法吸毒,有時還有戒酒)。

假釋在美國是一個引起爭論的政題。

美國司法部在2004年說[2],大約60%的假釋者成功完成他們的宣判,而15%被返回監獄,並且4%潛逃;從1995年起這些統計,相對不變;雖然如此,某些地區(包括紐約)已經取消激烈重罪犯的假釋可能。

不同的假釋被稱為timeoffforgoodbehavior,或者口語稱作goodtime。

在中國大陸,依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犯人可被准許監外執行(包括保外就醫、醫學假釋、分娩、哺乳等)、假釋、減刑三種刑事裁定。

持不同政見者,通常健康狀況並不嚴重都會以保外就醫為由釋放,而且通常在自願或遣送出國後,終身不得再入境大陸地區(有時亦包括港、澳地區)。

中國大陸的假釋與保外就醫是兩種不同的刑事措施,但出獄後至刑期期滿之前,都必須接受社區矯正。

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被判長刑期的囚犯必須通過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的審查,並滿足最低服刑年期才能獲假釋。

一般而言,基於社會安全及擔保人不願負上犯人再犯而導致的「作出虛假宣誓」罪名,被判無限期醫院令(等同終身監禁)人士不獲假釋(例如元洲街邨安安幼稚園斬人案兇手李志衡曾於1997年5月申請假釋,但被上述委員會駁回),僅有少數例子成功。

軍法[編輯] 在軍法中,一個戰俘可能被從禁閉中釋放,或者在有希望的某些條件上被假釋,例如留在指定地點不企圖逃跑或不拿起武器及不進行敵對行動。

目前在美國,法規禁止成為戰俘的美國軍人接受假釋。

在《美國作戰部隊法典(英語:CodeoftheUnitedStatesFightingForce)》如此宣示:「我將不從敵方接受假釋或其他恩典。

」[3] 這個立場也被美國國防部重申:「我國並未授權我軍戰鬥部隊簽署或接受類似的假釋協議。

」[4] 移民法[編輯] 據美國移民法,假釋有3種不同的意思: 沒有滿足簽證技術要求的一個人,可能被允許因人道主義目的進入美國。

被允許如此進入美國的人被稱為parolees(被假釋者)。

和移民有關的另一個含義是AdvanceParole(即預先入境許可)。

2001年9月11日,政府對AdvanceParole與Parole發布了更多的解釋。

[1] 這個術語也可指在聯邦政府下令釋放關在州監獄的外國犯人前,犯人的刑期已經結束,犯人將根據規定被立即驅逐出境,並沒有獲准返回美國。

參考文獻[編輯] ^法律窗口:美国的假释制度.[2009-07-28].(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5-10).  ^美国司法部"ProbationandParoleintheUnitedStates,2004"文档(PDF).[2006-04-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06-04-27).  ^CodeofConductforMembersoftheArmedForcesoftheUnitedStates,Exec.OrderNo.10,631,20Fed.Reg.6057,3C.F.R.1954–58Comp.266(1955),asamendedbyExec.OrderNo.12,017,42Fed.Reg.57941(1977);andExec.OrderNo.12,633,53Fed.Reg.10355(1988). ^DoDDirective1300.7,Enclosure2,Para.B3a(5). 外部連結[編輯] CaliforniaReentryProgramme-Helpingparoleesre-entersociet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規範控制 BNF:cb119720374(data) LCCN:sh85098258 NDL:00565053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假释&oldid=67482261」 分類:刑法刑事政策法律術語隱藏分類:包含法律聲明的條目部分地區的觀點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含有英語的條目包含BNF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LCCN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包含NDL標識符的維基百科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已展開 已摺疊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編輯檢視歷史 更多 已展開 已摺疊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العربيةBosanskiČeštinaDanskDeutschEnglishEestiفارسیSuomiFrançaisעבריתहिन्दी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Қазақша한국어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nynorskNorskbokmål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Srpskohrvatski/српскохрватскиSimpleEnglishSvenskaதமிழ்ไทยTagalogУкраїнськаBân-lâm-gú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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