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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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為中華民國最高監察機關,1931年2月成立。

簡稱監察院、監院。

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在中華民國五院中可負責行使彈劾權、糾舉權、監察權(調查權)、監試權及審計權;1992年前與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和中華民國立法院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這個機關相當於歐洲聯盟的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美國政府問責署(U.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監察院由委員二十九人組織而成,由總統提名,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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