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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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與人治相反之概念。

與法制不同,法治指以民意授權為前提和基礎立法,以嚴格依法管治國家為核心,以制約權力為關鍵的社會管理機制、社會活動方式和社會秩序狀態[1]。

「法治」與「憲政」緊密相關,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

[2][3][4] 法治意味著每個人都受到法律的約束,包括立法者、行政官員和法官[1]。

在這個意義上,法治與統治者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獨裁、人治相對立。

缺乏法治可以在民主國家和專制國家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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