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各機關保管業務有關貴重物品之定義分類及業務執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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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限期內將該物品以郵寄之方式寄回或請家屬領回;收容人若不為相當處分時, 機關得依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第24條規定,經監務委員會決議予以廢棄。

民國110年05月09日星期日03時39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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