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執法程序之研究-以取締砂石車超載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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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檢驗現行交通違規事實調查運作狀況。
依處理細則第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規定,取締砂石車超載可採「丈量法」及「過磅法」或其他方式。
目前實務上有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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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永久網址: 複製永久網址Twitter研究生:邱國賢論文名稱:道路交通執法程序之研究-以取締砂石車超載為例指導教授:洪文玲學位類別:碩士校院名稱:中央警察大學系所名稱:行政警察研究所學門:軍警國防安全學門學類:警政學類論文種類:學術論文論文出版年:2002畢業學年度:91語文別:中文論文頁數:131相關次數:
被引用:7點閱:482評分:下載:0書目收藏:0
第一章緒論由於交通執法過程與道路使用者之權益習習相關,雖然警察機關執行交通法令具有維持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作用,惟執法過程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權益之侵。
一般執法除依道路交管理處罰條例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處理細則)外,多半是師承先進學長所教導之技巧,少有改變、創新,隨著行政程序法的施行,舊有的執法技巧與執法程序有些己不甚使用、不符合現行法令規定,因此,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要如何去執行,才能同時兼顧「行政效率」與「民眾權益」,正是引發個人撰寫本篇的動機?其中為何又以取締砂石車超載為例,而不進行其他交通違規行為之研究,主要係因砂石車超載頻繁,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及道路使用者之生命安全,並對道路、橋樑造成破壞,加上現有固定地磅站數量有限,而活動地磅使用操作不便,及砂石車駕駛常以無線電相互通報藉以規避警察的取締,使得取締砂石車違規「超載」,比起其他違規之取締更困難,致使砂石車一再肇事,影響交通安全。
所以才以研究砂石車超載為例。
撰寫本篇論文主要有三個目的:一、透過「一般法律原則」檢驗現行砂石車取締程序,了解警察機關執法過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有無侵害一般人民權利。
二、針對有現行執法程序有爭議或疑問之處,提出符合「一般法律原則」因應之道,供日後警察人員於執行交通違規取締時之執法參考。
三、提出不合時宜之法令規定,期能供日後之立法參考。
第二章一般道路交通執法理論所謂「道路交通執法」,非法律用語,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完整定義,就執法衡切面加以分析,主要是由「警察機關」與「監理機關」按業務職掌分工執行,監理機關主要負責監理相關業務,警察機關負責道路交通違規舉發相關業務及部份裁罰之執行。
由於處罰條例規範之違規行為多元且複雜(可區分為動態違規【如行車違規】、靜態違規【如道路障礙】、行人違規共三種),故無法進行全貌深入完整研究,本章僅對現行一般道路交通執法概況進行論述,第三章以後即針對警察機關取締違規超載砂石車之執法程序進行研究。
本章分成三節,探執法主體與客體、執法之法律依據、執法性質。
交通是人類活動必然的現象,是形成社會的重要要素,可說是人類與生俱來之自然權,其可獨立成為個別具體之權利。
國家政府機關基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之公益考量,制定交通法令維持交通秩序必須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所揭示的三個要件,方得為之。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即是在合乎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範下由立法者創設,是作為行政機關管理道路交通秩序之主要依據。
依處罰條例規定,道路交通執法包括「交通稽查」、「交通裁罰」及「執行」等三個部份,「交通稽查」是由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及交通助理人員執行之;「交通裁罰」與「執行」依處罰條例規定分別警察機關與監理機關執行。
第三章取締砂石車超載違法性判斷基礎早期我國農業社會時代,由於交通流量小,而砂石車所造成的交通安全、環境污染、噪音與對橋樑、道路之破壞等問題,較不被社會或政府所重視,但隨著經濟成長,加上國建計畫之推動,建築及公共工程對砂石之需求與日遽增,造成砂石及工程廢土運量遽增。
由於砂石車業者基於厚利及同業之惡性競爭等不良因素,砂石車業者大多會以違規超載、超速,日夜營運,達到提高營運收入之目的,以致砂石車所經之處,不但造成道路損壞及污染,甚至違規肇事頻傳,嚴重影響運輸路線之道路交通安全及沿途居民生命安全與生活安寧,故對於砂石車之營運及行駛實有加以管制之必要,以下就砂石車之管理政策及砂石車超載認定標準之演進提出說明。
第四章砂石車攔停之程序所謂攔停車輛,無非是攔下行駛中的車輛,由於攔停行駛中之汽車與駕駛人之行動自由、財產權習習相關,故除了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外,執行的過程亦應合乎正當程序,方不至侵害人民權益。
本章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檢驗現行實務上之攔停車輛之法律依據及實務作法,首先,先來探討實務運作的情形,雖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賦予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有發動交通稽查權限,惟該條僅為概括規定,故然在處理細則第二、三章有相關補充規定,但僅及於稽查權責劃分及汽車攔停後之處理程序,屬於內部勤務性規範,對於交通稽查之發動程序、要件未有補充規定,因此,處罰條例對於稽查程序發動之規定,似乎欠缺明確性。
另外,在警政署提出之眾多取締砂石車或大型貨車之相關計劃中,雖有「攔車要領」或「執勤技巧」,但充其量僅為攔停車輛注意事項,至於違規超載之砂石車應具備何種條件使能加以攔停?則欠缺具體明確之規定。
以下參考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意旨及外國實務判例,提出砂石車攔停之要件及攔停注意事項:第五章違規事實調查之程序本章所稱「違規調查」是行政調查外部調查的一種,係著眼於對行政權之控制及人民權益保障。
本章是以一般法律原則來檢驗現行交通違規事實調查運作狀況。
依處理細則第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規定,取締砂石車超載可採「丈量法」及「過磅法」或其他方式。
目前實務上有關丈量方法及過磅作操流程警政署及交通部均有詳細之規定。
但違規事實調查的界限、取證之程序,則欠缺明文規定。
以下參考相關法令及國外判例,提出違規事實調查原因、調查界限、及取證程序、注意事項。
第六章掣單舉發違規依處罰條例規定,舉發交通違規之方式有現場攔停舉發、逕行舉發及連續舉發等三種,由於砂石車是否超載必須經檢測方能確定,故僅適用現埸舉發與連續舉發方式,有關「現場舉發」使用之違規通知單,目前實務機關己有統一格式「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其內容包涵違規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資料,車籍資料、違規事實等,足於滿足裁罰所需的資料,而且填掣違規通知單程序及要領處理細則己有完整規定,故本章僅針對「違規通通知單性質」及「連續舉發」「注意事項」進行探討。
第七章卸貨分裝與禁止通行程序砂石車違規超載,非但影響行車安全,同時也造成道路、橋樑損壞,依處罰條例第二十九條、二十九條之一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執勤員警除依法舉發外,得另外依法課予違規行為人「禁止通行」及「卸貨分裝」義務,排除因超載引起之交通危險狀態。
關於「卸貨分裝、禁止通行」的執行,在處罰條例、處理細則及警政署函頒行政規則,雖然有相關規定,但規定之內容僅及於「卸貨分裝」、「禁止通行」之發動要件,至於課予義程序及執行程序,處罰條例及處理細則的規定不詳盡。
依處罰條例第二條、行政執行法第一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三條規定,執行卸貨分裝、禁止通行時,優先適用行政執行法之程序規定,在行政執行法未規範或規定較寬鬆部份,則適用處罰條例之規定。
至於課予義務之處分程序,應優先適用處罰條例之程序,處罰條例之程序規範不如行政程序法詳盡或有利行為人者,基於保障人民權益,則適用行政程序法。
第八章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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