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一辯稿 - 稿件掩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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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法務部長因死刑問題下台的狼狽,到廢死聯盟無止境的抗爭,以可見死刑此一問題被討論的需要及急迫性。

世界人權宣言這樣告訴我們:人人享有生命權 ... 稿件掩埋處 跳到主文 每一吋關於我小小辯論生涯的遺跡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May26Sat201221:09 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一辯稿   從前法務部長因死刑問題下台的狼狽,到廢死聯盟無止境的抗爭,以可見死刑此一問題被討論的需要及急迫性。

  世界人權宣言這樣告訴我們:人人享有生命權,這更是我國憲法制定的主要目的之一。

故我們可以發現,生命權,也就是生命價值,是需要被充分捍衛的。

這裡我們可以做個比較:一個不重視生命價值的社會,人人活在恐懼當中,害怕自己的生命被剝奪。

馬斯洛的需求金字塔更告訴我們,在這種社會中,往更高層次探求的過程,在安全層次便停住了,何來金字塔中更高層的愛與歸屬自我實現之有?試想今天走在路上可能被抓去槍斃,無緣無故可能被吊死,人們恐懼都來不及了,停滯的社會。

不重視生命價值的社會是恐懼的,是停滯無法進步的。

反觀生命價值被重視的社會,上述問題不會發生,安全有了,朝自我實現邁進,人們積極快樂、社會動態進步,恐懼停滯對上快樂進步,哪個社會值得我們捍衛呢?答案不證自明。

  在此我方將以兩部分論證死刑如何不重視生命價值,而廢除死刑後又是如何捍衛了生命價值。

分別是誤判和再教育。

  誤判部分。

首先,我方以科技、制度、人為三項因素討論誤判之必然產生。

科技所帶來的鑑識技術是我們判案的重要依據,但我們可以發現,科技是會隨時間演進的!多久以前,那是個凶器即可定罪的時代,近一些,凶器上要有指紋,更近一些,上面要有DNA,這份資料便告訴我們,美國以DNA技術重新檢視過去的死刑犯,高達 成是錯誤的!多少誤判、多少無辜的生命!再來制度部分,同樣地,制度是會隨時間演進的。

人權的有無、唯一自白的有效性到十大判準的建立,正是制度演進的痕跡,也是誤判發生的因素。

中古世紀,人權概念建立前,誤殺了多少人;十大判准出現之前,冤魂死在過度心證之下。

這份資料告訴我們,有名的  案即是唯一自白制度下的受害者。

這種演進未來仍會繼續,誤判還會發生。

最後人為因素部份。

這份資料中,擔任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顧立雄律師說到,”......所謂的輿論審判,對司法審判者,也就是法官,造成一定的壓力,我覺得已經形成了......”。

這份資料更告訴我們,因為對被告的印象、輕信、偏見、個人感情等因素,法官輕判或重判了,誤判產生了。

又,因為死刑此一刑罰是具有不可回逆性的,換言之,一槍斃命後即無法挽回,權力救濟的管道在執行死刑後便喪失了,反觀廢除死刑後,權力救濟即可被保障,就算被誤判了,人還沒死,把它放出來後,他還有大好人生可以過,更有一筆可觀的賠償金。

故我們可以發現因為科技、制度的隨時間演進,人為因素的錯誤,導致誤判的必然產生,而死刑是具有不可回逆性的,一槍畢命後便無法挽回,是對生命價值的漠視,也是廢除死刑的理由。

  接下來是再教育部份。

一個人會犯罪,很大一部分肇因於過去的個性和價值觀。

佛洛依德說,個性是從小培養成的,一個人從小生活在哪呢?家庭。

如果生長在一個有問題的家庭,那不正導致衝動等犯罪的個性。

舉陳進興為例,他從小被雞姦長大,最終成為罪犯。

至於價值觀,極有可能是在成長中,在錯誤的環境生長,或是發生的問題並未獲得社工等管道解決,養成錯誤的價值觀。

而這些告訴了我們什麼?告訴我們即便罪犯再罪大惡極,再十惡不赦,社會以及家庭總是要負責的!而死刑,就這樣一槍斃命,等於是把所有責任推給犯罪者本身,免去了家庭和社會的責任,何等的不負責任,竟想如此輕易就奪去一個人的生命!反觀廢除死刑後的社會,罪犯會受到再教育,犯罪者的責任,透過刑期盡到,國家以及社會的責任,則透過教化犯罪者本身達成。

而林三田教授的刑罰學中,亦提到刑罰原則之一即為再教育。

故我們可以發現,社會和家庭需為犯罪者的錯誤價值觀負部份責任,刑罰原則中亦有再教育一點,死刑卻完全無法做到。

負責與不負責,再教育及一槍斃命,死刑漠視生命價值之事實清晰可見。

  而我方將以無期徒刑不假釋不特赦為制度替代死刑。

  到這裡我們可以發現,生命價值很重要。

誤判部分,我方論證因為科技和制度的演進,以及人為因素的影響,導致誤判的必然產生。

又因為死刑具不可回逆性,故死刑為漠視生命價值的刑罰。

再教育部分,因為社會和家庭需負責,而死刑卻將所有責任推給犯罪者本身,是不負責任的,是漠視生命的。

  故我方主張,我國普通刑法應廢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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