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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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與安置及有效實施心理評量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1月12日 發文字號: 高市四維教特字第100000192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局 圖表附件: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docx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說明: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 辦法: 高雄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評量工作實施要點 一、高雄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特殊教育學 生之鑑定與安置及有效實施心理評量工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學前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所需之評 量施測、評估、安置建議、審核,由本局登記合格之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 心評人員)擔任之。

三、心評人員資格分四級,各級應分別符合下列各款者。

  (一)基礎級     1.本市合格教師且具下列其中一項資格者      (1)持有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

     (2)大學、獨立學院之特殊教育學系(所)、心理學系(所)畢             業。

     (3)現職特殊教育班教師。

     (4)具特殊教育行政二年經歷者。

    2.經參加本局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          證」。

  (二)學校級     1.身心障礙類      (1)具備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二年以上,評估及送審個案二十             件,可由學校依需求排列順序薦選培訓。

     (2)經參加本局所辦理之學校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            「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2.資賦優異類      (1)具備基礎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二年以上。

        (2)擔任本局指定之鑑定安置主試工作二十場次以上。

     (3)經參加本局所辦理之學校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            「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三)中心級     1.身心障礙類      (1)具備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三年以上。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有關心理評量進階研習二十四小            時以上。

     (3)閱讀鑑定安置個案評估報告二十份。

     (4)評估及送審個案四十件。

     (5)經參加本局辦理之中心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中             心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6)曾獲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或學者專家推薦,並經參加本局辦             理之中心級心評人員考試成績合格者。

    2.資賦優異類      (1)具備校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三年以上。

     (2)參加本局或相關學術單位辦理有關心理評量進階研習二十四小             時以上。

     (3)擔任本局指定之鑑定安置主試工作四十場次以上。

     (4)經參加本局辦理之中心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中             心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四)區域級      1.身心障礙類      (1)具備中心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五年以上。

     (2)參與本局及相關學術單位辦理心理評量、鑑定等相關進階研習             五十小時。

     (3)撰寫綜合評估報告一百份以上並參與鑑定會議八場次以上。

     (4)協助學校級心評人員進行個案研討十五場次以上。

     (5)經參加本局辦理之區域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區             域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6)曾獲本市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或學者專家推薦,心理評量工作經             驗達十年以上,並經參加本局辦理之區域級心評人員面試合格             者。

    2.資賦優異類      (1)具備中心級心評人員工作證五年以上。

     (2)參與本局及相關學術單位辦理心理評量、鑑定等相關進階研習             五十小時。

     (3)擔任本局指定之鑑定安置主試工作六十場次以上。

     (4)經參加本局辦理之區域級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合格者,核發「區             域級心評人員工作證」。

四、各級別心評人員培訓課程另定之。

五、各級心評人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基礎級     1.身心障礙類      (1)校內疑似生的篩選與評量。

     (2)蒐集鑑定安置相關的資料。

     (3)協助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建議             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評量事宜。

     (4)協助鄰近無基礎級心評人員學校執行上述工作。

    2.資賦優異類      (1)協助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測驗常模建置工作。

     (2)協助資賦優異學生的篩選與評量(個別智力測驗)。

  (二)學校級     1.身心障礙類      (1)校內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篩選與評量。

     (2)協助鑑輔會審查學校內之特殊教育需求學生的鑑定資料。

     (3)協助並建議普通班教師蒐集學生個案基本資料方法。

     (4)以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檢核表等方式,彙集學生各             項能力、學習與行為表現及特殊教育需求之資料。

     (5)協助鄰近無學校級心評人員學校執行上述工作。

    2.資賦優異類      (1)協助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團體智力測驗工作。

     (2)施測資賦優異學生個別智力測驗五場以上者,協助本市資賦優              異學生鑑定個別智力測驗工作。

  (三)中心級     1.身心障礙類      (1)研判並督導學校級心評人員所送特殊教育需求學生鑑定資料的             完整性。

     (2)帶領學校級心評人員對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做個案研討             與區別診斷。

     (3)出席鑑定安置會議報告各特殊需求學生的綜合研判與安置建             議。

     (4)協助並建議學校普通班與特殊教育教師多元蒐集資料的方法。

    2.資賦優異類      (1)協助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團體智力測驗與個別智力測驗工             作。

     (2)擔任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個別智力測驗實作研習督導。

  (四)區域級     1.身心障礙類      (1)檢視並督導中心級心評人員所做綜合研判的適切性。

     (2)帶領學校級、中心級心評人員對各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學生做             個案研討與教學處遇。

     (3)出席鑑定安置會議討論各特殊需求學生的綜合研判與安置建             議。

     (4)能協助並建議各學校普通班與特殊教育教師適切的教學設計。

    2.資賦優異類      (1)協助本市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團體智力測驗與個別智力測驗工             作。

     (2)本局得聘請其擔任各類型資賦優異鑑定心評工作召集人或相關             心理評量研習講師。

六、測驗次數、評估、協辦鑑定安置工作之採計,以本局核定有案者為限。

七、申請、換證與異動時程   每年九月底學校應填報心評人員異動情形。

  申請換證者以書面向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換發。

  心評人員應於執行任務時,攜帶工作證。

八、心評人員應於三年內參加相關之專業知能研習或參與鑑定評量工作,未 配合參與者將註銷工作證或調降工作證級別。

九、獎懲   (一)心評人員應秉專業倫理及遵守保密規定,持審慎態度執行工作,          以免影響特殊教育學生權益。

違者取消工作證,並視情節議處。

  (二)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工作成效,由本局於學年度結束時檢討獎勵。

  (三)取得心評人員中心級、區域級工作證時,由本局統一頒證,以茲          鼓勵。

  (四)本局辦理相關進修、參訪活動時,優先推薦中心級、區域級心評          人員參加。

十、心評人員協助鑑輔會執行鑑定工作時,施測校內學生應自行協調課餘時 間進行,支援外校施測工作則准予公(差)假,並核支原課表所遺課務之鐘 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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