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過戶 - 公路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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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若遺失可於現場補發)。
· 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 請詳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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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過戶
辦理各項監理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各區監理所站地址、電話,可至監理服務網查詢
應備證件:
原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若遺失可於現場補發)。
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公司行號名義: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
行車執照。
新車主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應在30日以上,並請先至保險公司辦理變更手續或重新投保)。
過戶登記書並蓋妥雙方印章。
規費:
新臺幣200元。
注意事項:
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如有違章、欠稅費及違反牌照稅請先清理,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已屆定期檢驗者,應先檢驗合格。
出廠10年以上汽車辦理過戶時,需於公路監理單位辦理臨時檢驗合格。
禁止異動或動產設定者,均應依規定先行撤銷或塗銷。
法院點交車輛之過戶,依債務人所屬監理單位為申請處所。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其他疑問請逕向主管課查詢。
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有關車輛買賣eTag異動,請洽「國道電子計程收費主題網」
常見問答
如何辦理小型自用車或機車過戶?
(一)應備證件:
1.過戶登記書。
2.買賣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者,應繳驗雙證件,請詳閱注意事項6);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公司行號名義)。
3.買賣雙方印章。
4.原車主行車執照。
5.新車主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30日以上)。
6.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車主聯(機車免)。
(二)辦理地點:
各公路監理機關異動窗口辦理。
(三)規費:
汽車行照費新臺幣200元、機車行照費新臺幣150元。
(四)注意事項:
1.公司行號繳驗之上揭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1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2.如有違規案件未結或積欠牌照稅、燃料費者,請先結清,並應先繳清當年期稅費(如在最近2個月內繳納者,請檢附收據)。
3.車輛如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者,應先辦妥註銷登記;經法院查封或經司法、治安、稅捐等機關通知禁止異動之車輛,未經塗銷,不准辦理車輛過戶。
4.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效期間不滿30日者,不得辦理過戶登記。
5.出廠10年以上之汽車及出廠5年以上之機車辦理過戶時,需先行臨時檢驗合格後辦理。
6.以個人名義委託汽車買賣業以外之他人代辦過戶者,除繳驗上述應備證件外,應另繳驗代辦人身分證與汽車所有人(含買賣雙方)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
但汽車所有人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證明文件得以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文件代替之。
※辦理上開業務請至本局各區監理所站業務窗口辦理,地址如下網址:
https://www.mvdis.gov.tw/m3-emv/news/office,部分所站未提供部分服務項目,前往辦理業務之前,請電洽各該站、分站。
有關買法拍車,在辦理過戶時,該車所積欠之汽車燃料使用費,應由原車主或買受人繳納?
依交通部89年6月13日路台機89字第12804號函之規定,如法院拍賣公告中已敘明拍定人(即買受人)須繳交該等車輛積欠之汽燃費者,而承受人仍予以作價承受,依現行規定即應由承受人繳納汽燃費;如法院拍賣公告中未敘明拍定人(承受人)須繳交該等車輛積欠之汽燃費者,則以原車輛所有人為稽徵對象。
車輛辦理異動登記,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相關規定?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檢驗、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
﹙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為何過戶時要先繳當年汽車燃料使用費?
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6條規定:「汽車所有人新領牌照,辦理過戶或其他異動者,其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規定如下:…二、申請過戶者,應先將當季(年)費額及欠費繳清。
」
辦理各項異動登記繳納汽燃費之相關規定為何?
1、新領牌照者,自登記之日起徵。
2、車輛過戶,應先將當季(年)及以前年度(季)欠費繳清。
3、車輛換(補)發牌照及變更登記者,應繳清當季(年)以前之欠費。
4、車輛報停、繳銷、報廢,繳到辦理日之前一日為止。
﹙車輛如毀損、不堪使用應請洽就近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停、繳銷、報廢手續﹚。
5、車輛失竊,繳到失竊日前一日為止(請檢具警察單位之報案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6、廢棄、拖吊車輛,繳到拖吊日為止(請檢具環保單位之拖吊證明,洽就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
7、逕行註銷牌照車輛,應繳到註銷日之前一日止,吊銷牌照車輛,應繳到申辦登記之前一日止。
8、繳、註、吊銷及報停、報廢車輛,經查獲違規行駛者,汽燃費應補繳至最後一次違規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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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過戶登記書
維護單位:監理組車輛管理科(2300)瀏覽:1,093,533更新:111-06-01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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