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3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109年06月24日 法規類別: 行政>經濟部>中小企業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第1條 本標準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第3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小規模企業,係指中小企業中,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人之事業。

第4條 (刪除) 第5條 本標準所定經常僱用員工數,係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受理事業最近十二個月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

第6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中小企業:一、中小企業經輔導擴充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擴充之日起,二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二、中小企業經輔導合併後,其規模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自合併之日起,三年內視同中小企業。

三、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辦理中小企業行業集中輔導,其中部分企業超過第二條所定基準者,輔導機關、輔導體系或相關機構認為有併同輔導之必要時,在集中輔導期間內,視同中小企業。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