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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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首頁文化法規 法律 法律    字級小中大分享facebooktwitterprintforward×轉寄    2012-05-16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組織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514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1002261306號令發布;定自101年5月20日施行 第一條文化部為辦理電影、廣播、電視及流行音樂產業業務,特設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輔導、獎勵法令之擬議、闡釋。

二、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調查、趨勢研究。

三、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輔導、獎勵。

四、電影、廣播電視節目、流行音樂典藏、推廣及再利用之輔導。

五、電影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管理。

六、電影片及錄影節目之分級管理。

七、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電影片、廣播電視節目、錄影節目、流行音樂有聲出版品進入臺灣地區之管理。

八、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交流之推動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電影、廣播、電視、流行音樂及其衍生之流行文化內容產業之輔導、獎勵、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附檔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編制表.pdf 回上頁 ::: 地址:242030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總機電話:(02)8512-6000 最佳瀏覽狀態:螢幕解析度1280x720   網頁更新日期:111-10-19 訪客人數:46,089,275 Copyright©中華民國文化部版權所有 聯絡窗口| 雙語詞彙| 常見問答| 保有及管理個人資料| 政府公共網| 行政院公報| 文化部交通地圖| 隱私權及安全政策宣示| 著作權聲明| 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iCulture全台活動資訊 音樂 戲劇 舞蹈 親子 演唱會 展覽 講座 電影 綜藝 競賽 iCollection文化部典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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