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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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四、 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須經安置一學期後,如發現有顯著適應困 · 難,經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且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 仍難以改善者,或依其他法令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100年03月30日 修正日期: 民國101年08月03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54585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 圖表附件: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101.08.03.doc附表一.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類資賦優異學生(     以下簡稱資優生)重新安置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資優生,指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     稱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生。

三、 資優生申請放棄安置分散式資賦優異資源班(以下簡稱分散式資優     班)或集中式資賦優異班(以下簡稱集中式資優班)後,不得申請再     重新安置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資優班。

   資優生放棄安置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資優班後,就讀學校得視     其需要申請特殊教育方案服務。

四、 資優生申請重新安置,須經安置一學期後,如發現有顯著適應困     難,經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且研修輔導計畫,謀求補救,     仍難以改善者,或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重新安置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始得提出: (一)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資優班者,於欲轉入之班級人數尚有缺額。

(二)申請重新安置於分散式資優班者,依該生通過鑑定之學年度簡章規    定,於該班人數尚有缺額。

   其他特殊情況由各校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

五、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透過原就讀學校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會議紀錄、本市鑑定證明文件及其在原就    讀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向重新安置學校提出申請。

(二)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應將特推會會議紀錄併前款各項    資料,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高級中等學校應先依相關規定完成轉學程序始得辦理重新安置程序。

六、外縣(市)資優生申請轉入並安置於本市學校分散式資優班或集中式 資優班,申請重新安置流程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戶籍資料、縣市鑑定證明文件及    該生在原就讀學校之資優生個別輔導計畫等資料,向重新安置學校    提出申請。

(二)重新安置學校特推會完成審查後,應將特推會會議紀錄併前款各項    資料,送本局提報本市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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