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18-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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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內政部>民政目 第18條 殯葬設施規劃應以人性化為原則,並與鄰近環境景觀力求協調,其空地宜多植花木。

公墓內應劃定公共綠化空地,綠化空地面積占公墓總面積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三。

公墓內墳墓造型採平面草皮式者,其比例不得小於十分之二。

於山坡地設置之公墓,應有前項規定面積二倍以上之綠化空地。

專供樹葬之公墓或於公墓內劃定一定區域實施樹葬者,其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

但在山坡地上實施樹葬面積得計入綠化空地面積者,以喬木為之者為限。

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骨灰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

以裝入容器為之者,其容器材質應易於腐化且不含毒性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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