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地豫 - 萬法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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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卦, 第1爻, 第2爻, 第3爻, 第4爻, 第5爻, 第6爻, 綜卦, 錯卦, 互卦. 雷地豫 · 震為雷 · 雷水解 ... 評曰:雷地出奮之象,行止順時之意。

... 胎孕:不安,剋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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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坤順、驚動,為順理而動,動而順理,則自然悅樂。

五月卦:春平夏吉秋吉冬凶 評曰:雷地出奮之象,行止順時之意。

判斷:此卦為震雷於坤地之上,奮雷出土之象。

雷一震,百果草木皆拆甲,又為上動下順,上下和順,君臣悅樂之象。

豫乃悅也,得此卦時,雖為有悅之時,然為震動劇烈之卦,若乘勢進時有破。

有住居不安之象,亦有重新謀事之象。

求財望事,久而必成,又再三破而後調。

斷之婚姻,有成,女家有言。

亦主其婦有子隨嫁,即傷夫也。

亦主女比男大。

又男人得此卦時,當處於不穩定之狀況。

又男女均有陷於酒色之情。

凡事有迷意,須慎之。

參考:此卦為春雷動之,草木萌芽,無不融和快樂也。

但於人事之常情,也有樂極生悲之象,所以凡事不可得意忘形,則可免破運。

故處世之態度不可太放縱為吉。

又此卦諸葛孔明討南蠻卜得之,便知必勝也。

【總結批論】 豫:表高興悅樂之意。

主小吉象。

此卦顯示做事積極、有力,性情柔和、圓融,充滿令人喜樂之氣象。

凡事可盡力去做,無大礙。

婚姻、感情,男建、女歡,可得良緣。

應用:  運勢:此卦象徵萬物欣暢,如意安泰,可得上輩之助。

切不能因繁華而怠惰,或沉醉於聲色歡場之中。

好運不常有,當好好把握。

 愛情:女大於男,一帆風順,天賜良緣。

 家運:吉象。

切不可迷於情而招破相。

 胎孕:不安,剋母。

生女之兆。

夏則生男,產母有災。

 子女:兒女均能相親相愛。

前程美好之數。

 週轉:稍有阻,但可順利。

須誠。

 買賣:好時機。

秋更吉,有貴人。

 疾病:病不治。

凶險。

肝臟、腹內之疾。

 等人:途中有礙,一定會來。

 尋人:出走之人因沉迷酒色,東方或西南方可尋。

或他人自來相尋。

 失物:速尋,否則難得。

 旅行:可以。

勿登山。

改居宜遲。

 訟詞糾紛:有頭無尾,有震動驚恐,亦有別人連累,破財。

 求事求職:可得上輩提拔,有希望。

 考試:金榜題名。

 改行吉,大有可為。

開業者大吉大利之象。

雷地豫坤下震上。

豫:利建侯行師。

[疏]正義曰:謂之豫者,取逸豫之義,以和順而動,動不違眾,眾皆說豫,故謂之豫也。

動而眾說,故可利建侯也。

以順而動,不加無罪,故可以行師也。

無四德者,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時有所為也。

縱恣寬暇之事不可長行以經邦訓俗,故無元亨也。

逸豫非幹正之道,故不云「利貞」也。

莊氏云:「建侯,即元亨也。

行師,即利貞也。

」案:《屯卦》「元亨利貞」之後,別雲「利建侯」,則「建侯」非「元亨」也。

恐莊氏說非也。

《彖》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豫之時義大矣哉! [疏]「《彖》曰豫剛應而志行」至「大矣哉」。

○正義曰:「豫,剛應而志行,順以動,豫」者,「剛」謂九四也;「應」謂初六也。

既陰陽相應,故「志行」也。

此就爻明豫義。

順以動,坤在下,是順也。

震在上,是動也。

以順而動,故豫也。

此以上下二象明豫義也。

自此巳上,釋豫卦之理也。

「豫順以動,故天地如之,而況建侯行師乎?」者,此釋「利建侯行師」也。

若聖人和順而動,合天地之德,故天地亦如聖人而為之也。

天地尊大而遠,神之難者猶尚如之,況於封建諸侯、行師征伐乎?難者既從,易者可知。

若「建侯」能順動,則人從之。

「行師」能順動,則眾從之。

天地以順動,故日月不過而四時不忒。

自此以下,廣明天地聖人順動之功也。

若天地以順而動,則日月不有過差,依其晷度,四時不有忒變,寒暑以時。

「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者,聖人能以理順而動,則不赦有罪,不濫無辜,故「刑罰清」也。

刑罰當理,故人服也。

「豫之時義大矣哉」者,歎美為豫之善,言於逸豫之時,其義大矣。

此歎卦也。

凡言不盡意者,不可煩文其說,且歎之以示情,使後生思其餘蘊,得意而忘言也。

然歎卦有三體:一直歎時,如「大過之時大矣哉」之例是也;二歎時並用,如「險之時用大矣哉」之例是也;三歎時並義,「豫之時義大矣哉」之例是也。

夫立卦之體,各象其時,時有屯夷,事非一揆,故爻來適時,有凶有吉。

人之生世,亦復如斯,或逢治世,或遇亂時,出處存身,此道豈小?故曰「大矣哉」也。

然時運雖多,大體不出四種者:一者治時,「頤養」之世是也;二者亂時,「大過」之世是也;三者離散之時,「解緩」之世是也;四者改易之時,「革變」之世是也。

故舉此四卦之時為歎,餘皆可知。

言「用」者,謂適時之用也。

雖知居時之難,此事不小,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

故坎、睽、蹇之時宜用君子,小人勿用。

用險取濟,不可為常,斟酌得宜,是用時之大略。

舉險難等三卦,餘從可知矣。

又言「義」者,《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者也。

是其時皆有義也。

略明佚樂之世,相隨相遇之日,隱遯羈旅之時,凡五卦,其義不小,則餘卦亦可知也。

今所歎者十二卦,足以發明大義,恢弘妙理者也。

凡於《彖》之末歎雲「大哉」者,凡一十二卦。

若《豫》、《旅》、《遯》、《姤》凡四卦,皆雲「時義」。

案:《姤卦》注云:「凡言義者,不盡於所見,中有意謂。

」以此言之,則四卦卦各未盡其理,其中更有餘意,不可盡申,故總雲「義」也。

《隨》之一卦亦言「義」,但與四卦其文稍別。

四卦皆雲「時義」,《隨卦》則「隨時之義」者,非但其中別有義意,又取隨逐其時,故變雲「隨時之義大矣哉!《睽》、《蹇》、《坎》此三卦皆雲「時用」。

案:《睽卦》注云:「睽離之時,非小人之所能用。

」《蹇卦》亦云「非小人之所能用」。

此二卦言「大矣哉」者,則是大人能用,故云:「大矣哉」!其中更無餘義,唯大人能用,故雲「用」不雲「義」也。

《坎卦》「時用」,則與《睽》、《蹇》稍別,故注云「非用之常,用有時也」。

謂《坎》險之事,時之須用,利益乃大,與《睽》、《蹇》「時用」文同而義異也。

《解》之「時」,《革》之「時」,《頤》之「時」,《大過》之「時」,此四卦直雲「時」,不雲「義」與「用」也。

案:《解卦》注難解之時,非治難時,故不言「用」。

體盡於《解》之名,無有幽隱,故不曰「義」,以此注言之,直雲「時」者,尋卦之名則其意具盡,中間更無餘義,故不言「義」,其卦名之事,事巳行了,不須別有所用,故《解》、《革》及《頤》事巳行了,不須言「用」。

唯《大過》稱「時」,注云:「君子有為之時。

」與《解》、《革》、《頤》其理稍別。

《大過》是有用之時,亦直稱「時」者,取「大過」之名,其意即盡,更無餘意,故直稱「時」,不雲「義」,又略不雲「用」也。

《象》曰:雷出地奮,豫。

先王以作樂崇德。

殷薦之上帝,以配祖考。

[疏]正義曰:案諸卦之象,或雲「雲上於天」,或雲「風行天上」,以類言之,今此應雲「雷出地上」,乃雲「雷出地奮豫」者,雷是陽氣之聲,奮是震動之狀。

雷既出地,震動萬物,被陽氣而生,各皆逸豫,故曰「雷出地奮,豫」也。

「先王以作樂崇德」者,雷是鼓動,故先王法此鼓動而作樂,崇盛德業,樂以發揚盛德故也。

「殷薦之上帝」者,用此殷盛之樂,薦祭上帝也,象雷出地而向天也。

「以配祖考」者,謂以祖考配上帝。

用祖用考,若周夏正郊天配靈威仰,以祖後稷配也;配祀明堂五方之帝,以考文王也,故云:「以配祖考」也。

初六:鳴豫,凶。

處豫之初,而特得志於上,樂過則淫,志窮則凶,豫何可鳴? [疏]正義曰:「鳴豫」者,處豫之初,而獨得應於四,逸豫之甚,是聲鳴於豫。

但逸樂之極,過則淫荒。

獨得於樂,所以「凶」也。

《象》曰:「初六鳴豫」,志窮凶也。

[疏]正義曰:釋「鳴豫」之義。

而初時鳴豫,後則樂志窮盡,故為「凶」也。

六二:介於石,不終日,貞吉。

處豫之時,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求苟「豫」者也。

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是以上交不諂,下交不瀆。

明禍福之所生,故不苟說;辯必然之理,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

「不終日」明矣。

[疏]正義曰:「介於石」者,得位履中,安夫貞正,不苟求逸豫,上交不諂,下交不瀆,知幾事之初始,明禍福之所生,不苟求逸豫,守志耿介似於石。

然見幾之速,不待終竟一日,去惡修善,相守正得吉也。

《象》曰:「不終日貞吉」,以中正也。

[疏]正義曰:釋「貞吉」之義,所以見其惡事,即能離去,不待終日守正吉者,以比六二居中守正,順不苟從,豫不違中,故不須待其一日終守貞吉也。

六三:盱豫悔,遲有悔。

居下體之極,處兩卦之際,履非其位,承「動豫」之主。

若其睢盱而豫,悔亦生焉。

遲而不從,豫之所疾,位非所據,而以從豫進退,離悔宜其然矣。

[疏]正義曰「盱豫悔」者,六三履非其位,上承「動豫」之主。

「盱」謂睢盱。

睢盱者,喜說之貌。

若睢盱之求豫,則悔吝也。

「遲有悔」者,居豫之時,若遲停不求於豫,亦有悔也。

《象》曰:盱豫有悔,位不當也。

[疏]正義曰:解其「盱豫有悔」之義,以六三居不當位,進退不得其所,故「盱豫有悔」。

但《象》載經文,多從省略。

經有「盱豫有悔」、「遲有悔」,兩文具載,《象》唯雲「盱豫有悔」,不言「遲」者,略其文也。

故直雲「盱豫」。

舉其欲進,略雲「有悔」,舉其遲也。

九四:由豫,大有得。

勿疑,朋盍簪。

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眾陰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曰「由豫,大有得」也。

夫不信於物,物亦疑焉,故勿疑則朋合疾也。

盍,合也。

簪,疾也。

[疏]正義曰:「由豫大有得」者,處豫之時,居動之始,獨體陽爻,為眾陰之所從,莫不由之以得其豫,故雲「由豫」也。

「大有得」者,眾陰皆歸,是大有所得。

「勿疑朋盍簪」者,盍,合也。

簪,疾也。

若能不疑於物,以信待之,則眾陰群朋合聚而疾來也。

《象》曰:「由豫,大有得」,志大行也。

[疏]正義曰:「釋由豫大有」之意。

眾陰既由之而豫,大有所得,是志意大同也。

六五:貞疾,恆不死。

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巳所乘,故不敢與四爭權,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不死」而巳。

[疏]正義曰:四以剛動為豫之主,專權執制,非已所乘,故不敢與四專權。

而又居中處尊,未可得亡滅之,是以必常至於貞疾,恆得不死而巳。

《象》曰:六五,「貞疾」,乘剛也。

「恆不死」,中未亡也。

[疏]正義曰:「六五貞疾乘剛」者,解「貞疾」之義。

以乘九四之剛,故正得其疾,恆不死也。

「中未亡」者,以其居中處尊,未可亡滅之也。

上六,冥豫成,有渝無咎。

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故至於「冥豫成」也。

過豫不巳,何可長乎?故必渝變然後無咎。

[疏]正義曰:「處動豫之極,極豫盡樂」,乃至於冥昧之豫而成就也。

如俾晝作夜,不能休巳,滅亡在近。

「有渝無咎」者,渝,變也。

若能自思改變,不為「冥豫」,乃得「無咎」也。

《象》曰:「冥豫」在上,何可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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