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79 相關法條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EN. 第79 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一項撤銷其假釋 ... 列印時間:111/03/1103:4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79條 在無期徒刑假釋後滿二十年或在有期徒刑所餘刑期內未經撤銷假釋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但依第七十八條第三項撤銷其假釋者,不在此限。

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算入假釋期內。

但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之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間,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111年02月18日) EN 第78條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