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法律知識庫聯晟法律- 免費法律諮詢北中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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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

權利能力,原則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例外乃指未死產之胎兒(民法第7條),主要係 ... 會員登入 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名詞解釋 回列表 發燒頭條 判決評析 成功案例 名詞解釋 租稅法規 法院文件解讀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 ◎ 權利能力 (民法第6條)  權利能力係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並負擔義務之能力。

權利能力,原則上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其例外乃指未死產之胎兒(民法第7條),主要係對未出生者之保護,但其只享有權利,並不負擔義務。

◎ 行為能力 行為能力係指得獨立以意思表示使其發生法律上效果之資格或地位,其類型可分為: 1.完全行為能力人,指: (1)成年人(民法第12條) (2)未成年人已結婚(民法第13條第三項) 2.限制行為能力人,指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3.無行為能力人,指: (1)法定無行為能力人,可分為:   a.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民法第13條第1項)   b.受監護宣告人(民法第15條) (2)自然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75條) 發佈日期:2012-04-30 延伸閱讀:支票(台支)、銀行本票 | 部落格 | 隱私權政策 | 著作權聲明 | 全台事務所資訊 本網站為聯晟法律事務所之提供相關訊息及聯絡,不得視為聯晟法律事務所已為要約或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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