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25-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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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妥善程度,供演習或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軍裝備保養修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國防部 第25條 裝備檢查種類區分如左:一、預防保養檢查:係裝備使用人或使用單位技術官兵於使用前後,執行每日、每週、每月、每季、里程或時數之定期保養檢查勤務,其檢查範圍,乃在對裝備之保管、維護、清潔、潤滑及使用情形等,作有系統之檢查,進而排除故障、改進缺點、維持裝備妥善情況。

二、主官(管)裝備檢查:各級主官(管)必須親自參與檢查,區分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兩種方式,藉以了解裝備妥善狀況及修護效率。

三、高級裝備檢查:係各總部、軍管部、海巡部、憲令部對其所屬部隊、機構、廠庫等單位,每年度定期實施一次之裝備檢查,其目的在瞭解各級指揮官是否達成上級命令或政策要求,藉以判斷國軍戰備整備狀況,檢查範圍:包括各項裝備保養、各項設施維護狀況、現行有關法令規章以及官兵士氣團隊精神等,為免高裝檢查流於形式,對各項缺點,除深入檢討改進外,並應嚴究形成缺失之責任。

凡非由於政策與經費不足,而係執行不當與不力者,均應嚴予查處。

務求檢查與責任相結合,使檢查落實有效,並據以考核幹部辦理獎懲,於檢查完畢後,綜合研判彙整,將結果報國防部備查。

四、特別檢查:含技術檢查、戰備檢查,以決定裝備妥善程度,供演習或作戰前研判戰力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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