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補習退費爭議多!呼籲盡速明訂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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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聽幾次雲端課程,感覺不適應,王先生翻找合約,發現並無面授班學員聽取雲端課程有另外收費規定或收費標準,便提出退費要求。

但是補習班認為消費者已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關於我們40年歷程 消費1.0-4.0世界消費者權益日WorldConsumerRightsDay任務簡介專家委員團北區委員中區委員雲嘉南區委員南區委員義務律師團北區律師中區律師雲嘉南區律師南區律師志工團校園消保精神活動訊息最新活動活動報名活動回顧團訟進度表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諮詢申訴諮詢服務申訴表下載申訴成功案例2022年購買按摩椅,說明書有載明聲控功能卻無法使用,透過消基會協調後以延長保固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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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8-01)物流丟件賠償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7-15)有線電視違約金不合理,獲得共識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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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2019-06-03)到民宿停車場停車發生損害,獲得賠償。

-總會(2019-06-03)網購糾紛經消基會請貨運處理,獲得退費。

-總會(2019-06-03)旅遊住到未蓋好民宿,申訴獲圓滿解決。

-南區分事務所(2019-05-13)報修遺失獲得解決-中區分事務所(2019-05-09)消費者遭催討8年前電信帳款,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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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區分事務所(2019-04-09)診所無醫師卻不退費-中區分事務所(2019-04-08)旅遊糾紛經消基會召開協調會,獲得和解解決。

-總會(2019-04-01)推銷產品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3-29)於婚宴開始前10個月退定,獲得解決。

-總會(2019-03-05)網路購物退款成功-中區分事務所(2019-02-18)訪問交易(路邊推銷)退款成功-總會(2019-01-04)存證信函範例友善調處聯盟跨境消費專區日本跨境消費者中心(CCJ)韓國消費者網絡協會(KCN)澳門消費者委員會(CC)新加坡消費者協會(CASE)泰國消保協會(FFC)消保處跨境爭議專區檢驗專區檢驗信息新知公開資訊頁面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06年起)消費論壇簡報檔分享專區2022「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2021「中醫醫療與養生保健論壇」分享專區2020「不動產高峰論壇」分享專區2020「金融消費論壇」分享專區專案執行成果主管機關函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統計數字《消費者報導》雜誌雜誌簡介當期雜誌各期雜誌雜誌訂閱方式調查報告公益廣告招募捐款支持&訂閱雜誌捐款方式一覽線上捐款線上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回首頁 > 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新聞發佈新聞發佈一覽新聞發佈-後續追蹤雜誌文章-後續追蹤不友善業者名單企業新跡重要消費新聞點擊圖片放大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 呼籲盡速明訂實體/線上「開學日」之認定2021/11/05疫情期間 補習退費爭議多呼籲儘速明訂實體、線上「開課日」之認定 Covid-19疫情稍緩,求職、求學者紛紛開始找尋適當的補習班,以求工作或學業上的精進。

然,要提醒消費者的是,在過去兩年Covid-19防疫期間所發生的補習班退費糾紛,對於現在疫情尚未消停的今天來說,還是消費者得關心的重大議題。

消費者找尋補習班時,消基會建議消費者務必要注意學程、教師、教學方式、保證升學等資訊的定義,且需於契約中明訂,否則極易產生紛爭。

尤其在這兩年的消費爭議中觀察,因為個人因素或在去、今年的防疫時期,消費者擔心疫情發展、補習班暫停課期間,以及後來發展出的線上教學等問題,消費者希望解除契約時,產生了退費紛爭,而補習退費問題一直在業者操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中,讓消費者吃足苦頭。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退費一直是消基會申訴排行榜的前五大排行,除7次舉辦記者會,提醒政府主管機關正視退費問題多多,亦呼籲應詳細規範開課日、退費比例等規範。

遺憾的是,退費糾紛仍是不間斷,辦案的關鍵字也總有:「開課日」、「1/3」、「線上課程」……等字眼,其中之「魔鬼」也總藏在「下有對策」的細節中。

請看以下的案例: 「繳費日」非「實際開課日」 李姓消費者於開課日20天前報名參加補習班並繳費後,經補習班告知半個月後能到班上課,但並非在原本的XX分校,而是在其他分校上課,李先生希望能在XX分校,因此只能等待開班。

在此期間數次詢問開班日期,補習班一直藉口拖延,故在未開課亦未實際進班上課之時,消費者要求退費,然補習班卻稱只能退還50%的費用,因為補習班所指的「約定開課日」即為「繳費日」,而非「到班開課日」。

 LLLLL         LLLLL         LLLLL 消費者王先生向XX補習班報名研究所面授班課程,學費4萬元,因面授班三月中才開始,補習班先給王先生教材和雲端課程帳號密碼預習。

試聽幾次雲端課程,感覺不適應,王先生翻找合約,發現並無面授班學員聽取雲端課程有另外收費規定或收費標準,便提出退費要求。

但是補習班認為消費者已使用雲端課程,依合約只能退題庫班10,000元和1/2正課費用,共計25,000元。

消費者報名的是面授課,依教育局退費規定,在16-29日前要求退費應退報名費九成。

  LLLLL         LLLLL         LLLLL 為學韓文,消費者楊先生報名參加「韓文40音課程一個月+會話課12個月」,一共是13個月21,900元。

補習班給簽的定型化契約,是一張預將半年期補習課程,變更為一年期的定型化契約,且要消費者簽字認可。

契約約定開課日是今(110)年1月初,實際開課日已接近2月底,消費者對於課程並不適應,申請解約退款時,認為應尚未達學期之三分之一,但補習班卻不接受退費要求,而拒絕退費的理由是:補習班以簽約日11/17算開課日,這樣已超過三分之一的標準,不予退費。

不過,消費者堅稱,表定開課日雖在1月初,但卻是延到2月底才真正開課。

其中5月中下旬,因為疫情停課,5月底,補習班開始採取線上教學,但因為消費者實在不適應,6月中旬,消費者又提出想先停課或請補習班提其他方案因應,卻遲遲等不到回應。

6月下旬,消費者真的受不了,說要退費,補習班才提出其他方案,但始終沒有解決消費者的問題。

補習班給的方案為:1.可以採用線上課程;2.6月底會有週日的韓文班可以隨班重新上課;3.可以申請停課3個月,但3個月後一定要去上課,且只能挑那時已進行的課程去上。

楊先生認為,報名實體補習班是希望能到教室上課,但值疫情嚴峻階段,不想出門應可理解,且在密閉空間與多位學生長時間相處,風險極高,實在不想讓補習成為冒險之舉!  補習班開班型態已改變 實體、線上上課兼具 尊重消費者知情和選擇權仍屬必要 消基會指出,補習班開班型態,已從傳統固定時間班別,轉變為多元化之教學模式。

現有之退費處理原則,是否足以因應新型態之上課模式,似有再行檢討之空間。

另,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警戒期間,常因線上教學、授課錄影等替代教學方案,品質與實體課程有所落差,亦迭生退費爭議事件。

比如說,消費者是否應事前知悉線上教學的型態,並給予猶豫期?是否可以不接受線上教學,要求終止合約?部分補習班要求消費者聆聽錄音課程,尚須另外繳交費用是否合理?以及業者可否以增加線上課程為名目,多收費用?以上種種,爭議已經發生多起,都必須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行政院消保處趕緊召開會議,詳細明訂相關規範,讓業者有所依循,保障消費者權益。

 以學習韓文的楊姓消費者之例來說,補習班將合約約定由原本一週上4次的課程改為一週上2次,總課程時數不變,半年的課程改為1年的課程,並約定若之後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的時間計算退費。

這其中有以下3點值得深入討論:1.業者這種以事先印製好「變更修業期間」的定型化契約提供給消費者,已明確影響消費者權益,因為半年期課程的1/3為2個月,一年期則可拉長為4個月;楊先生想退費時,業者約定消費者申請退費,須以半年期為計算基準,讓消費者權益受損。

2.補習班合約條款如下:課程變更(共同科目)係配合學員個人需求之額外服務,學員同意若變更後修業期間延長,未來學員因故申請退費仍以本服務契約之第三條-修業期間即開課日為計算依據;若變更後修業期間縮短,則以變更後修業期限為計算依據。

3.疫情階段,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但事實上,楊先生雖然在補習班工作人員指引下籤名,但根本不知道這份契約是業者事先「變更過」的契約書內容,消費者自始就認為他參加的是一年期課程,所以,這樣明目張膽的契約書條款,政府主管機關未予即時查核、取締,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

而補習班未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項規定,將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一事,不願退費的行為,更是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因此,消基會主張:應以變更後之課程時間計算退費,不應逕自規定以期間較短的修業期間計算退費;且合約在簽約時即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變更課程時間,業者似有意規避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修業期間之限制;而本案,消基會認為楊先生亦可用「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5條第3款規定: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實體授課模式不能再用傳統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 此外,「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所建構之退費規定,係以傳統實體課程之模式進行立法及規範,但現階段補習班課程已非侷限於傳統實體授課模式,線上課程所衍生之爭議更為大宗。

是以,教育部應通盤檢討現行退費模式,是否能因應新時代之需求。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24條所規定之「實際開課日」,應係在傳統實體課程概念下所為之立法。

資訊時代,線上課程興起,已不能再用傳統之觀念認定「實際開課日」。

線上課程,應以消費者實際登錄、閱讀線上課程之時,認定為「實際開課日」。

  針對補習班退費爭議,消基會建議:無論是實體或線上開課,都應該為「不適應者」保留一段猶豫期,否則目前開課日起2~6日但未逾1/3,申請退費即扣50%學費作為違約賠償金,以動輒數萬或十數萬元起算的補習費用來說,似有處罰過高之嫌。

中央和地方教育局對於退費相關辦法都應再修整,以縮短違約金賠償差距,降低爭議發生比例;至於退費比例,建議參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以每10天為一退費計算基礎,以達衡平原則。

明確記載補習資訊:補習業者除應於契約明確記載契約起訖期間(明訂實際開課日期、上線登錄日期)、服務項目(包括補習堂數、課程內容與補習方式,如實體或錄音、線上等)、總金額、指定講師姓名等外,特別是補習費用是否有履約信託、補習場所容留人數及補習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重要資訊均應清楚揭露。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六都之短期補習班退費辦法比較地區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修正發佈日108年4月30日100年2月18日105年7月1日101年9月14日101年12月13日109年8月20日開課前開課日前第60日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日前30日(含)以前申請退費,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開課日前第30日前退費,退還費用總額開課日30日前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5%,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日前60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5%。

但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日前30日退出,全額退還開課日前30日前內退出,得扣除費用10%,但不得超過1000元開課日前第59至開課日前退費,退還當總額90%,超過1000元部分仍應退還開課日前29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90%開課日前第1日至第29日退費者,退還總額90%。

但所收取金額以1000元為限開課日前30日內退費,退還總額百分之90%開課日前1日至59日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90%開課日前3日(次)內退出,扣除費用70%。

但不得超過7000元開課後開課日期起第2日上課前提出退費,退還總額70%開課日後5日內申請退費,應退還已繳費用70%開課日起5日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總額80%開課日起至第10日前,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總額80%開課日後1週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70%開課日第3日(次)上課後至全期1/3前退出者,得扣除應繳費用50%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1/3提出退費,退還費用50%開課日後第6日起,但未逾1/3,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50%開課日起第6日,至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期間內要求退費者,應退還費用50%開課日第10日起且未逾全期1/3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60%於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總額50%開課已逾全期1/3,得全數不予退還在班期間已逾1/3課程,得不予退費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者,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全期1/3以上且未逾全期1/2期間內提出退費,退還費用40%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1/3提出退費,不予退還逾全期1/3退出者,不予退還全期1/2以上提出退費,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網址goo.gl/uP2ZH7goo.gl/aH4Vwzgoo.gl/3bLPzq臺中市政府網頁goo.gl/PMw0QPgoo.gl/hCnGWP◎資料來源:直轄市(6都)政府教育局網站 ◎備註:表格中反黑者,代表對消費權益較為友善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7條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補習班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間逾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者,應分為二期;逾一年者,應分為三期,每期不得逾六個月。

補習班招生、收費及課程,應依前項各期分別為之,並將相關資料留班備查。

 第24條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學生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但所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逾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實際開課日起,且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之二分之一。

三、學生於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之三分之一以上期間提出退費申請者,所收取之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違反第七條第三項應依各期分別收費之規定,其收費超過分期規定者,該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

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課程開始後始報名插班者,應以報名後最近一次上課日作為第一項所定開課日,並以該課程剩餘期間作為總課程時數。

學生課程時數、堂數或期間等之認定,以雙方約定為準;未約定者,依實際開課情形認定。

學生僅繳納訂金,於開課前即離班者,補習班不得要求其補足補習班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得扣除之學費不足額部分。

第一項退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於自治法規訂定更有利於消費者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25條補習班有下列情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一、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致未能開班上課者,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公告並通知學生,並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之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於課後因故停班或停課者,應按未上課日數比例退還已繳之費用。

三、因天災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補習班之事由,而有前二款之情形者,補習班應自事實發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按事由發生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之費用。

但經學生同意以補課、提供授課錄影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學生因前項各款情事提出保留或轉讓要求,補習班拒絕時,應依前項規定退費。

學生未成年者,所為保留或轉讓之意思表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有第一項各款情事,學生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仍繼續上課逾三次者,視為同意。

補習班因違法而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廢止設立之處分者,補習班應按處分後賸餘課程時數比例退還當期開班已繳費用;其受停止招生處分,學生提出退費要求者,亦同。

第一項退費事由及退費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提升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或其他公益性因素,得於自治法規訂定相關規範及賠償性規定。

   更多市售飲品、蜜餞類產品 檢測結果發布  食品的甜味來源,常見於具有熱量的蔗糖、葡萄糖、果糖等醣類或是來自於甜味劑類食品添加物。

依聯合國糧農組織及世界衛生組織共同之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AlimentariusCommission)資料,甜味劑定義為:可提供食品甜味之食品添加物,惟不包含單醣及雙醣。

  甜味劑種類繁多,常見的有醋磺內酯鉀、糖精、環己基(代)磺醯胺酸、阿斯巴甜、紐甜、甘草素等,有些甜味劑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作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目前允許添加於食品的甜味劑有26種。

  香港今(2021)年5月有一篇研究──「2021TheUseofNon-NutritiveandLow-CalorieSweetenersin19,915LocalandImportedPre-PackagedFoodsinHongKong」,針對1萬9,915種進口與香港本地製造的食品進行甜味劑調查,調查結果,蔗糖素、醋磺內酯鉀、阿斯巴甜、甜菊糖與山梨糖醇是最常用的甜味劑,因為甜味劑在不同條件下的熱穩定性和化學穩定性不同,因此使用的甜味劑種類依食品類別而有所差異。

研究中指出,有超過15%的一般食品也會添加1種以上的甜味劑,其中亦包含鹹味零食,而非僅加於低卡訴求的食物中。

  食品以甜味劑取代蔗糖,雖能達到降低熱量的效果,但有研究指出,過度依賴人工甜味劑會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導致胰島素分泌失衡,造成肥胖及Ⅱ型糖尿病,影響身體健康。

  二氧化硫(亞硫酸鹽類)是一種漂白劑,屬於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但是若添加過量,特別對於氣喘的消費者,食用殘留過量二氧化硫的食物,可能會引起哮喘、嘔吐、呼吸困難等症狀,影響健康。

  有鑑於甜味劑與漂白劑二氧化硫對飲食習慣與身體健康的影響,本次消基會檢測市售宣稱低糖或無糖的飲料以及蜜餞類食品的甜味劑,以了解其中是否有違法添加甜味劑或標示不實的問題,另針對蜜餞類常添加的漂白劑二氧化硫進行檢測,檢測結果供給消費者作為選購時的參考。

   採樣   於今年7月間,至台北市與新北市的量販店、福利中心、便利商店與線上購物等販售通路,購得10件飲料類樣品與15件蜜餞類樣品,共計25件樣品。

(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3) 一、價格調查   10件飲料樣品單罐內容量介於250~600毫升,換算100毫升單價介於3.8~20元,2號「維大力零熱量汽水」100毫升單價較低;7號「紅牛無糖能量飲料」較高。

15件蜜餞類樣品內容量介於15~400公克,單包售價介於25~155元,換算100公克單價介於34~166.7元,13號「鄉村坊陳皮梅」100公克單價較低;24號「無籽梅肉」較高。

   二、標示調查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2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2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國內通過農產品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此外,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10毫克以上之製品」,須有過敏原標示。

  本次25件樣品皆屬於包裝食品,其中25號樣品「泰國頭等倉果乾」成分未標示「紐甜」卻檢出此成分,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主管機關應依同法第52條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屆期未遵行者,沒入銷毀之,並可依同法第47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1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其餘24件樣品標示皆符合規定。

   三、二氧化硫   二氧化硫是一種漂白劑,在限量範圍內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除了能漂白食品外觀,也能減緩食物腐敗,因此亦具有防腐的功能。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蜜餞類屬於脫水水果,二氧化硫殘留標準為0.50g/kg以下。

  本次15件蜜餞類樣品中,有5件檢出二氧化硫,但檢出量皆符合規定,其餘10件蜜餞樣品則皆未檢出二氧化硫,故本次15件蜜餞類樣品皆符合規定。

   四、甜味劑   甜味劑為可提供食品甜味之食品添加物,但不包含單醣及雙醣,其甜度為砂糖的數十至數百倍,甚至數千倍,只要添加少量就能使食品具有甜味,除了具有低熱量的特性之外,亦可降低成本,故常被用來作為砂糖的替代品添加於食品中。

依食藥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允許添加於食品的甜味劑有26種。

  本次檢測的甜味劑種類有可以合法使用的甜味劑以及常見非法使用但具有甜味的物質,包括醋磺內酯鉀、糖精、甘精(dulcin)、環己基(代)磺醯胺酸(又稱甜精)、阿斯巴甜(aspartame)、甘草素、紐甜、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蔗糖素、阿力甜(Alitame)、甜菊糖苷(包含Stevioside、RebaudiosideA、RebaudoisideB)等13種(甜味劑特性與說明請見表2),其中甘精、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與阿力甜等3種甜味劑目前台灣不允許添加於食品,其他10種甜味劑為合法的食品添加物。

  經檢測,25件樣品中有2件蜜餞類未檢出甜味劑,23件檢出1~5種甜味劑,檢出量皆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但編號25號樣品「泰國頭等倉果乾」成分未標示「紐甜」卻檢出此成分,雖檢出量符合規定,但仍涉及標示不實。

   五、結論    對業者之呼籲   本次甜味劑檢測結果,發現7件蜜餞類樣品在成分標示添加多種甜味劑,但實際檢出的甜味劑種類卻較標示的少,推測原因可能是食品加工過程中因高溫使甜味劑分解,或是業者修改配方但標示未更新。

業者應依實際製程中的添加物正確標示,以提供消費者正確且完整的成分資訊。

依《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2條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範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3條食品添加物之規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定。

正面表列准用的甜味劑之規格和限量,檢驗方法不一定能檢出不得使用的甜味劑,且未能提供所有甜味劑的總量,對消費者的可能風險,有待釐清。

建議業者和消費者合作努力朝清潔標章方向努力,不使用非必要性的添加物。

  甜味劑種類繁多,不同國家對於甜味劑的法規不盡相同,無論進口或出口食品,務必符合各國法規。

例如台灣不允許食品添加「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但中國大陸與日本等國家將其列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台灣不允許添加阿力甜,但中國大陸將其列為合法食品添加物,因此業者在製作或進口食品時,須檢視其中的食品添加物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以免觸法。

   對消費者之呼籲   甜味劑由於甜度高,只要添加少量就能有甜味,因此幾乎沒有熱量,對糖尿病患者或是須控制體重的人來說,能滿足口腹之慾。

但有研究指出,孩童期若食用大量含糖或添加人工甜味劑的食品,到成年時會特別偏好甜味,另有研究長期攝入含有人工代甜味劑的食品,可能使胰島素分泌失衡,造成肥胖及Ⅱ型糖尿病,因此消費者應避免對甜味劑過度依賴,以免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不利健康。

  本次檢測結果,市售10件宣稱無糖、低糖、低熱量或是主打清爽訴求的飲品,皆添加1~3種甜味劑,甜味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世界各國至今尚無確切定論,消費者在選擇精製糖的替代品時,建議可優先選擇天然的蜂蜜或楓糖漿代替,而需要控制體重或是患有糖尿病的消費者,在使用任何糖替代品之前應先詢問醫生或營養師。

攝入過多的添加糖甜味劑,甚至是天然甜味劑,都可能導致健康問題,惟有多攝取新鮮蔬菜水果、多喝水、均衡飲食,才是維持身體健康的不二法門。

   對政府之呼籲   世界衞生組織建議,糖攝取量應限制在每日所需總熱量的10%以下,對健康較有助益,因此市面上有許多不添加砂糖,宣稱無糖的食品,依《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規定,飲品每100毫升含糖量不超過0.5公克、食品每100公克不超過0.5公克,即可宣稱「無糖」,但這些宣稱無糖的食品卻添加多種人工甜味劑,長期攝入含有人工代甜味劑的食品,並非對身體全然無害。

不添加砂糖但添加其他人工甜味劑的食品,在外包裝標示「無糖」,可能有誤導消費者之虞,建議政府應研議添加人工代甜味劑代替砂糖的食品,在包裝應有更清楚的標示,以免消費者選擇無糖食品卻過度依賴人工代甜味劑,養成嗜甜的飲食習慣。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項目與測試方法 調查與測試項目 調查與測試方法 檢驗標準 檢驗單位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消基會 價格調查 比較商品價格 比較百毫升或百公克單價 二氧化硫 食品中二氧化硫之檢驗方法(MOHWA0013.02)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脫水水果:用量以SO2殘留量計為0.50g/kg以下 甜味劑 食品中甜味劑之檢驗方法-多重分析(MOHWA0030.00)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醋磺內酯鉀、阿斯巴甜、甘草素、紐甜、蔗糖素: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糖精:碳酸飲料-0.2g/kg以下;蜜餞及梅粉-2.0g/kg以下。

甘精、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Alitame:不得檢出。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碳酸飲料-0.2g/kg以下;蜜餞及梅粉-1.0g/kg以下。

甜菊醣苷(Stevioside、RebaudiosideA、RebaudiosideB):飲料-0.1%以下;蜜餞及梅粉-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       表2、本次檢測的甜味劑特性與說明    編號 甜味劑名稱 特性與說明 是否為合法食品添加物 1 醋磺內酯鉀 (acesulfame-K) (1)俗稱AK糖,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具有      對熱穩定的特性。

(2)與其他甜味劑一起使用時,有甜味加乘的      效果。

○ 2 糖精 (saccharin) (1)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     特性,甜味略帶有苦味與金屬味。

(2)1970年以老鼠作為測試的實驗中,曾被     懷疑可能引起膀胱癌,但至今尚無明確的     證據證實其關聯性。

○ 3 甘精 (dulcin) (1)甜度約為蔗糖的250倍。

(2)動物實驗中發現可能對膀胱和肝有致癌     性。

(3)IARC(國際癌症研究機構)將其列為第     三類致癌物。

(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將其列     管為第四類毒化物,無論製造、輸入、     使用、販賣等,都需申請核可才可以運     作,而且必須定期申報運作情形。

╳ 4 環己基(代)磺醯胺酸(cyclamate) (1)俗稱甜精,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至40         倍,具有低熱量、對熱穩定且溶解度高     等特點,常用於果汁、蜜餞、八仙果、     碳酸飲料等,也常用於控制體重及糖尿     病人之特殊營養食品。

(2)1969年美國學者曾發表一篇實驗報告,     懷疑老鼠膀胱癌與大量使用環己基(代)     磺醯胺酸鹽有關。

○ 5 阿斯巴甜 (aspartame) (1)甜度約為蔗糖的200倍。

(2)高溫會使其分解而失去甜味,不適合用     於烹煮和熱飲。

(3)苯丙酮尿症(Phenylketonuria,PKU)     患者不可食用。

○ 6 甘草素 甘草素萃取自甘草,甜度是砂糖的100倍。

○ 7 紐甜 (neotame) 甜度約為蔗糖的8,000倍,具有對熱穩定的特性。

○ 8 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neohesperidosyldihydrochalcone) (1)從柑橘植物中提取到的新橙皮苷氫化     而成的黃酮類衍生物。

(2)甜度約為蔗糖的1,500~1,800倍。

(3)今(2021)年1月日本進口糖果     「MIKAKUTO味覺糖草莓味軟糖     (MIKAKUTOPUCCHOICHIGO     CANDY)」於邊境查驗時被檢出甜     味劑新橙皮苷二氫查爾酮0.02g/kg,     而該甜味劑非國內准用的食品添加物。

╳ 9 蔗糖素 (sucralose) 又稱為三氯蔗糖,甜度約為蔗糖的600倍。

○ 10 阿力甜 (Alitame) 甜度約為蔗糖的2,000倍。

╳ 11 甜菊糖苷 (1)由菊科草本植物甜葉菊(或稱甜菊葉)     中提煉而成。

(2)甜度約為蔗糖的200~300倍。

○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11月號487期。

調查AED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 堪用性待診斷 「安心場所認證」僅40% 其中還有一處認證已過期過去十年來(99年-108年),心臟疾病穩居國人十大死因第二名,僅次於惡性腫瘤。

不同於惡性腫瘤,部份心臟疾病發生得猝不及防,如突發的致命性心律不整,若能於一分鐘內即時給予去顫電擊,急救成功率高達90%,每延遲一分鐘,成功率將遞減7-10%,故消基會自102年起,即呼籲公眾場所應廣設AED,才能即時挽救民眾性命。

AED(AutomatedExternalDefibrillator),或稱「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能自動分析病患心律、並施以電擊使心臟恢復正常運作。

102年衛福部公告《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與設置方式。

消基會於110年4月份以志工明查暗訪雙管齊下,調查台北市、新北市應設置AED之七大類公共場所,調查場所種類分佈如右圖所示。

暗訪部份調查共50處,觀察AED設置情形、指標、外觀等;明察則由志工持公文詢問現場工作人員是否可開啟AED,共調查31處,其中26處同意開啟,調查項目為耗材到期日、主機設置日期等。

本次調查有設置AED的公共場所中,儘管多數由外觀檢視看起來功能正常,但透過打開觀察其內部與檢視周遭環境,發現主機設置日期過久、指標指示不明顯、安心場所認證過期等問題,詳細調查結果以下一一說明:   標示指引不明顯,緊急時刻找不到 依據《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應於該場所平面圖上標示AED位置,並於重要入口、AED置放處設有明顯指示標示。

」此次調查中,由本會志工至各類公共場所檢視,於AED放置處有標示者66%、入口處明顯指示標示者48%、標示於平面圖者20%、樓層表則僅有16%有標示。

需要AED時往往狀況已十萬火急,在沒有明顯標示的情形下,無疑增加了尋找難度,延誤急救黃金時間,故AED設置地點應為場所內明顯、方便取得使用之處。

本次調查中之公共場所,許多將AED設置於角落、邊陲地區,例如景美瀚星百貨設置於地下室,加上沒有指示標示,若無工作人員引導,難以找到其藏身地點。

除指引標示之外,找到AED後該如何使用?本次調查中,有18%設置AED的場所,沒有於外箱上展示使用方式,緊急使用時若人員未經過訓練,難以迅速確實地操作,業者應法規規定將使用方式以圖例方式張貼於AED外箱上,方便使用者快速了解。

儘管目前AED已有《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規範,但未制定罰則,業者未依據辦法設置及維護AED卻無法可罰,建議政府應儘速制定相關罰則,方能確保消費者生命安全。

也呼籲業者既然已裝設AED,應完善相關指示標示,避免憾事發生。

半數主機已設置7年以上,堪用性待診斷 一般常見的AED打開外殼後有主機、電池、貼片等元件,電池、貼片等耗材均應設有有效日期,主機本身目前則查無相關規定,多數僅標示設置日期。

經本會諮詢社團法人台灣公眾除顫發展協會,國外(如美國)對於超過保固期限的AED主機,有所謂的性能再認證的維護管理制度,檢測機器分析功能與放電值是否正常,若合格則可再延長使用,但一次、三年為限。

本次明察調查中,檢視26台AED主機,其中有13台於103年(含)以前設置,已服役7年以上,設置地點與設置日期如下表所示: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 101年7月 新光三越南西三館 102年1月 捷運中山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芝山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士林站 102年5月9日 捷運西湖站 102年5月12日 捷運東門站 102年6月18日 捷運忠孝敦化站 102年6月18日 遠東SOGO復興館 102年10月7日 捷運台北101/世貿站 102年10月31日 水美溫泉會館 102年11月15日 明曜百貨 103年6月 愛買量販店景美分店 103年4月 電器皆有其使用壽命,儘管外觀看起來「功能」正常仍有固定閃燈、亮燈,但內部零件、線路是否老化,而影響急救的電擊「效能」。

本會建議政府應制定公共場所AED維護、汰換制度,確保緊急時機器能正常運作。

除主機外,本次調查中的貼片、電池均在期限內。

圖1 新光三越南西一館AED設置日期為101年7月 圖2 家樂福桂林店安心場所為106年9月19日認證   不到四成有合格「安心場所認證」,政府應加強宣導 「安心場所認證」為自主性申請,由設置單位自主申請。

通過「安心場所認證」的場所,代表70%以上的員工完成CPR+AED教育訓練、管理員完成管理員訓練課程,經審查通過後,有效期限為3年;如未依規定繼續維持認證,顯有誤導消費者之疑慮。

此次調查中,志工有明確看到「安心場所認證」僅40%,其中還有一處(家樂福桂林店,如右圖所示)認證已過期,真正合格者僅38%。

安心場所認證用意良善,確保除了硬體有AED之外,場所的人員也有急救能力得以應付緊急狀況。

政府應給予受認證場所實質鼓勵,並加強宣導其他場所參與認證。

安心場所認證能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業者應將其納入定期檢查項目中,確保人員均完整受訓。

  結論 AED乍看之下似與你我無關,卻可能在關鍵時刻救活我們的性命。

目前我國公共場所設置AED已相當廣泛,本次志工調查中僅有錢櫃SOGO店未設置AED,其餘抽查場所均有設置。

但能否在關鍵時刻找到並使AED充分發揮作用,仍有檢驗的空間。

消基會呼籲政府應儘速修改《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制定相關罰則,並應納入AED主機的維護及退場機制,確保市面上AED的堪用性。

也希望尚未設置AED的場所能增設,已設置的場所則應再次檢視指引標示設計、定時檢視機器與耗材期限,並提供員工持續性急救之教育訓練,為消費者打造安心的消費場所。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配備主動安全設備汽車 保險費應降低    消基會最近經常接到消費者反映:他們近日買進標榜具有多項主動安全配備的汽車,但汽車保險費用卻反而更貴了。

這是真的嗎?何以致之?消費者指出,他們花費較高的代價,購買配備更有安全保障效果主動安全設備的車輛,不僅提高駕駛與乘客的安全,更能降低車損的發生,也同時提高用路人的安全,但是汽車保險費用卻不降反升,他們感覺保險業費率的訂定,顯然與時代汽車安全科技的發展,背道而馳,嚴重脫節了。

  科技大幅進步 新一代智慧型汽車紛紛出籠   近幾年以來,隨著AI科技以及網路通訊的進步,國內外的各大汽車製造業者莫不卯足全力,大量運用有關科技,投入汽車產業,開發出各種讓「汽車更加安全」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vancedDriverAssistanceSystems;ADAS)。

尤其各種偵測設備、電腦運算與晶片的結合發展,汽車業者紛紛藉由大量的研發與科學試驗之後,所取得的各種實驗數據,發展出實證上確實可得以降低駕車風險的安全配備與控制科技,並開始大量運用於近年來推出上市的汽車上,這些科技設備的大量引進與應用,對於汽車駕駛與行車安全的協助,更為全面了。

上述這些汽車先進駕駛輔助系統(ADAS),主要是指具有如下功能的駕駛輔助系統:   ➱前方碰撞預警(ForwardCollisionWarningSystem;簡稱FCW) ➱自動緊急煞停(AutonomousEmergencyBraking;簡稱AEB) ➱主動車距維持定速(AdaptiveCruiseControl;簡稱ACC) ➱盲點偵測警示(BlindSpotMonitoring;簡稱BSW) ➱車道偏離警示(LaneDepartureWarningSystem;簡稱LDW) ➱車道維持輔助等(KeepingAssistance;簡稱LKA)     上述各種駕駛輔助系統的設計原理,主要是利用配置於汽車上、內建有各種不同功能駕駛控制系統的「車用電腦」,搭配裝置於車身上的視頻攝像頭、雷達傳感器,以及雷射測距器等感應設備,來偵知汽車周圍的交通與道路狀況,再透過數據的運算,對於汽車及車主發出指令與建議,指示車主配合左移、右轉、校正、或行或止,以避開危險或障礙物,這項運作系統,業界稱之為「搭配主動安全配備的安全駕駛或部分自動駕駛」系統。

  目前為止,開發上述駕駛輔助系統的業者,無論國內或國外,廠商在行銷與宣傳的用語上,都有「各自命名」、「功能(效能)內涵不一」的混亂情形,這使得消費者初視之下,很不容易瞭解各種名目不同的駕駛輔助系統的真實功能,甚至容易被業者所誤導,本會認為這種混亂現象,有待改進。

前此,由美國知名車輛評測機構「消費者報導」《ConsumerReports》所主導,與美國汽車協會(AmericanAutomobileAssociation;簡稱AAA)、美國公路安全保險協會(InsuranceInstituteforHighwaySafety;簡稱IIHS)、國際知名市場調查機構(J.D.PowerandAssociates;簡稱JDPower)、美國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局(NationalHighwayTrafficSafetyAdministration;簡稱NHTSA)等共10個知名車輛安全相關單位,為此達成共識,希望能幫助整合主動安全與駕駛輔助功能,提供一個通用的名稱,避免消費者感到混亂。

  依美國「消費者報導」雜誌《ConsumerReports》的看法,現在所有的新車至少都應該配有「前方碰撞預警(FCW)」、「自動緊急煞停(AEB)」以及「盲點偵測警示(BSW)」等功能,且消費者有必要在購車之前,再三確認號稱具有這些功能的汽車,是否真正具有「主動」與「安全」的性能。

  主被動安全配備的等級與區分   汽車設計大幅進展,理論上最終更可能達到汽車駕駛人可以不必手動,或僅部分動手,即可安全操控汽車的「自動駕駛」程度。

美國汽車工程師協會(SocietyofAutomotiveEngineers;簡稱SAE)為此乃將自動駕駛等級區分為0~5級,即:等級0(Level0):無自動化、等級1(Level1):駕駛輔助、等級2(Level2):部分自動、等級3(Level3):有條件自動、等級4(Level4):高度自動、等級5(Level5):完全自動。

其中,等級0~2的汽車,需要人類監控駕駛環境;而到達等級3~5的汽車,則可交由系統監控。

目前國際產出的汽車已發展到L3等級。

茲分述到等級5(Level5)的性能分析:   等級0(Level0) 即完全無自動、輔助功能,簡單的說,最早期的一般機械式車輛就是L0級,需要駕駛全程操控車輛。

等級1(Level1) 需由駕駛者自行操作車輛,但個別的裝置有時能發揮作用,如車道偏離警告(LDW)、前碰預警(FCW)、電子穩定程式(ESP)或防鎖死煞車系統(ABS)可以幫助行車安全與減低駕駛疲勞。

目前市面上絕大部分的汽車都是這個等級。

等級2(Level2) 駕駛者主要控制車輛,但車輛上的輔助系統能發揮作用讓駕駛明顯減輕操作負擔,目前都是以主動式巡航定速(ACC)結合自動跟車和車道偏離示警搭配自動緊急煞停系統(AEB)和盲點偵測(BLIS)和汽車防撞系統的部分技術結合組成。

目前在台灣地區上市車種中,以搭配具有相當於Level2等級的車種,較為多數。

等級3(Level3) 車輛可以在大部分情況下自行駕駛,但駕駛者需隨時準備控制車輛。

目前市面上達L3自動駕駛等級的車輛有:HondaLegendHybridEX(搭載HondaSensingElite智慧安全主動防護)。

等級4(Level4) L4等級之下駕駛者可在條件允許下讓車輛完整自駕,包含轉彎、換車道與加速等工作,駕駛應監看車輛運作。

等級5(Level5) L5等級的自駕車屬於「完全自動駕駛」的車輛,駕駛者不必在車內,乘客任何時刻都不會控制到車輛。

  汽車保險未將配備主動安全設施列入保險費精算因子 與科技發展嚴重脫節   汽車科技發展已突飛猛進,安全度亦大幅提升的同時,國內的汽車保險制度與精算基礎有無與時俱進,讓科技進步的果實回饋給支持科技產品的車主呢?且讓消基會為大家進一步的檢視。

  依汽車保險的保障內容,一般可分為二大類––車體損失險(含竊盜險)與責任險。

  車體損失險是保障車主汽車因意外事故而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受損時,可獲得修復損失的賠償。

而責任險則是保障車主使用汽車時意外造成第三人財產或生命及身體受到傷害的賠償責任;此外,多數消費者還會再投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以補足強制責任險賠償數額不足之處。

  而核算車體損失保險保費的計算方式,依據「汽車保險規章費率」規定,以自用小客車、自用小貨車為例,係以如下的公式,計算得出車主應繳納的保險費:     檢視現行的保費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且合於當時科技發展之現況,於從人因素係數之核算,可透過各項數據精準計算,但從車因素係數之核算,目前所適用的費率代號係數,為2018年實施數值,係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根據過去三年度之損失經驗所釐訂,除了缺乏逐年檢視修訂的時效問題,此外,從車係數因素最大的因子,主要固在於車齡及廠牌、車系、車型、車價等,但是似乎並未把近二年以來車輛因為開始普遍運用與配備各種「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這項因子,予以納入其中!如此一來,車主加價或以更高的車價選購具有「主動安全駕駛輔助系統」的車輛,雖然增加了被保險車輛的安全性,並減少了保險業者出險理賠的機率與責任,但是如果這項加價求安(全)未經列為保險費的從車因素係數考量,車主反而因為車價的提升,而被核計更高的保險費,這種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效應,豈非顯失公平?      呼籲重新檢討保費合理性 納增主安配備的核算因子   消基會認為,核算保險費率的車輛因素,本來即應當隨著汽車科技的演進不斷提升,持續產生正比例的變動,舉凡車殼(籠)結構,安全帶、安全氣囊等被動安全配備的產生,以及防鎖死煞車系統(ABS),與近年大量問世的先進駕駛輔助系統等主動安全配備的運用,皆大大提升行車安全的價值,發揮分散駕駛風險的功能,降低出險機率,實應適度反映在保費的計算,而核定保費的主管機關與權責機構,確實應當重視近來此項汽車安全科技的進步普遍應用議題的重要性,因此,消基會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以及保險業者,應當針對汽車科技發展情形,重新檢討保費精算內容,納增汽車車款主動安全配備的核算因子,設計更合理的保費精算結構,形成差等的保費,進而鼓勵更多消費者購買更安全的汽車或選配的主安配備,以期形成良性循環,創造更加安全的行車環境,以免因為與科技發展脫節,讓消費者權益同步流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iPhone新機取消配件 多重剝削新舊果粉亦不尊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整合充電器接頭規格終結市場壟斷歐盟委員會近年來一直致力在成員國境內推動手機和其他電器裝置的充電器規格的整合,以減少各種電器和電子設備因生命週期短與維修選項少而遭淘汰命運後所產生的大量電子垃圾,例如各種電器和電子設備所配備的電池、插頭及連接線等,以降低碳排放量和對生態環境的污染。

而掌握全球9億以上手機活躍用戶的科技巨擘蘋果公司,旗下所生產的iPhone手機,自始即搭配合和自行研定規格的各種周邊配備,例如電源連接線、有線耳機、影像設備轉接器等,歷代以來,一向皆採用Lightning接口特定規格,這使得另一個相互競爭的Android系統手機相關配件,長期以來即根本無法相容,不能通用,也產生不同系統的手機用戶,一旦在決定轉換手機系統時,產生極大的使用障礙,更引發資源重複購置的質疑聲浪。

去年10月14日(台灣時間),蘋果公司藉著iPhone12新機發表會,破天荒的對外宣布,因為考量環保因素,新機隨盒將不再提供蘋果手機問世以來,一向皆提供Lightning對應USB電源轉接器與EarPods有線耳機的政策,這項政策不僅擴及將於近日問世的iPhone13系列新機,更溯及蘋果過去發售的手機產品。

由於充電器為手機得以開始並維持運作的必要的基本配備,一些關心這項議題的消費者向本會表示,蘋果公司取消新機附隨電源轉接器(即充電器)與有線耳機政策,雖然著眼環境保護之利益,立意非無意義,但卻犧牲手機用戶應有的消費權益,認為蘋果公司如此做法,不僅未盡完善,甚至不無變相漲價之嫌! 向消基會提出這些意見的消費者提出主張,他們認為自從各式各樣品牌手機開始問世以來,例皆隨機提供消費者充電器及其他必要周邊配備(有線耳機等),此項自手機產品問世以來,即「行之有年」的政策,若依照我國〈民法〉第68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從物。

但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

」等規定,手機充電器及其他必要周邊配備與手機的關係,似乎可認為已構成我國〈民法〉上「主物」與「從物」的關係,消費者經由交易而取得的手機,需要透過充電器才能充電,並取得運作所需電力,充電器即屬「常助主物才能發揮經濟效用」之從物,手機製造商銷售手機,如未併附充電器或充電線,消費者即使買到功能齊全、效益絕佳的高端智慧手機,當然無法正常開始啟動並使用手機(此時更無理由要求消費者另外尋覓公用或無線充電設備取得電源)。

蘋果公司在決定取消新機銷售附隨充電器,並將充電器分拆為需另外購買的加售商品時,這是否是讓已經付出日漸高昂價格購入新機的消費者,必須再被蘋果公司剝上另一層皮?被蘋果公司要求必需加購充電器,一直有消費者認為涉及變相漲價!以上消費者的看法,本會基於維護其權益的向來立場,亦頗認同,而願意同此為消費者發聲,提出質疑。

  取消配件政策 新舊果粉權益都受害 歷來,蘋果公司於新機售出時,商品包裝盒一律附隨第一代5W充電套組(USB對Lightning連接線、USB電源轉接器)以及Lightning有線耳機,以供應手機的正常功能。

而2019年9月,蘋果公司發售iPhone11系列商品,附隨配件則為第二代18W充電器套組(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18WUSB-C電源轉接器),以匹配該系列手機強打的電池快充功能。

而2020年10月16日起,蘋果公司斷然取消充電器與有線耳機隨盒政策,就連第一代5WUSB電源轉接器也不再附隨,僅配置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

前項結果導致暫別Android手機、轉而擁抱iPhone12系列的新果粉,因舊有手機配件無法相容於蘋果手機Lightning接口,需再掏腰包加價購買20WUSB-C電源轉接器(新台幣590元,下同)及Lightning有線耳機(590元),以發揮手機正常功能,並獲得接聽電話不需貼耳的加值效果,這形同對新果粉的雙重剝削。

而不僅新果粉受害,舊果粉同樣得為iPhone12系列手機宣稱的內建電池快充功能,付出金錢代價。

那些持有iPhone8到XR、XS系列,跨代升級為iPhone12的舊果粉,雖可透過舊機持有的第一代5W充電套組,維持手機功能運作,卻無法立刻享受機身搭載電池快充的優異效能(充電30分鐘達50%電量),除非消費者自行加購20W充電器(590元),否則快充功能純粹是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廣告名詞。

然而,蘋果公司宣布取消手機附隨充電器與有線耳機政策,勢必減少可觀的製造成本,是否合理反映於手機售價上,蘋果並未對此具體說明,反而以環保為由,取消手機使用的必要配件,令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減損。

而基於消費者保護原則的資訊揭露責任,蘋果公司亦未公開說明,似乎未對市場做出好的示範。

蘋果公司改變盒裝配件 意在減碳?還是銷售? 而蘋果公司亦知研發生產特殊規格的手機充電設備無法相容於市場商品,卻斷然取消新機配送充電器及耳機,不僅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權益,甚至減損商品的最佳效能,導致消費者重複購置同功能配件的資源浪費,顯與其宣稱的環保政策有所違背。

目前為止,蘋果公司銷售的各款手機隨盒僅附隨USB-C對Lightning連接線,與舊果粉所持有的其他iPhone型號(iPhone11Pro/ProMax除外)充電器無法相容,導致用戶無法使用這款連接線,而除非消費者願意加購20WUSB-C電源轉接器,但這又產生另一波的惡性循環,持續加劇充電器的製造,導致更多的碳排放。

蘋果手機擁有全球9億以上的活躍用戶,長期主宰高階手機市場,而從過去經驗可見,該公司持續透過Lightning接口與特殊規格配件,壟斷市場銷售、賺取第三方業者生產蘋果手機配件的高價授權金,此外,也採取改變商品盒裝配件來影響用戶使用習慣,如今取消附贈USB電源轉接器及有線耳機,自不能排除是為推動第三代充電器或提升無線充電裝置使用率,創造蘋果AirPods藍芽耳機的銷售目的,讓喜新厭舊的消費者,一買再買,欲罷不能! 歐盟委員會進年大力推動減少電子垃圾的各項提案,未來是否完成境內手機和其他裝置充電器規格統一的立法行動,牽動蘋果公司利益。

而本會早在2008年,即呼籲政府以國際通用為原則,立法要求手機業者統一充電器的接頭規格,此舉落實,消費端將不受制於廠商的特殊規格,減少重覆購置配件的資源浪費,各大手機廠取消配件,減少碳排放之目標才能水到渠成。

消基會的呼籲 讓消費者有選擇權 業者落實充電器接頭規格整合與統一之前,本會認為,推動綠色消費固是企業長期的社會責任,但其實踐則不應以減損消費者權益為代價。

因此,慎重呼籲蘋果公司,在即將到來的iPhone13新機上市期間,重新思考並推出兼具環保與消費者權益的配件政策,妥適針對新舊果粉用戶,提供功能足以正常運作且不應減損手機最佳效能的充電套組及耳機配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針對現行取消充電器及有線耳機隨盒政策,蘋果公司應將成本合理反應於手機售價,讓民眾知悉資訊。

為緩減日趨嚴重的電子垃圾汙染,呼籲蘋果公司應制定消費者取消配件的折價標準,讓消費者認同環保理念的同時,可以按自身使用需求,自主選擇與是否購買相關配件,以落實尊重消費「自主選擇」的消費權利,如消費者選擇不需購買配件,則消費者可依標準價格,進行折抵,以落實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亦能彰顯綠色消費的價值,產生消費市場的正向教育。

最後,智慧型手機持續推陳出新,運用的充電技術與設備也不斷升級,因此可能產生新舊系統相容與否的問題,消費者如誤把快充設備運用於不支援快充功能的手機上,除將影響手機的電池壽命,也增加維修頻率與花費,製造更多的資源浪費,呼籲業者應宣導消費者正確的充電器使用方式、商品加入防呆設計,避免消費者誤用造成權益受損。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防疫旅館管理與服務不佳 主管機關應加強品質把關本(110)年9月6日,新北市一家幼兒園傳出1名教師施打莫德納疫苗仍染疫;過二天新北市板橋區也傳出幼兒園感染群聚一案中,某個確診個案居住的同社區大樓,因為也篩出1例PCR陽性個案,CT值38;經基因定序為Delta變異株後,為防止感染持續擴大,新北市政府即刻下令將該社區大樓128戶住戶共約400人清空,集體送往指定集中檢疫所及防疫旅館隔離檢疫十五天。

近來世界各國疫情緊張,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為防免自國外地區入境台灣旅客將病毒帶入台灣,再傳染給社區,並為防止社區感染擴大,政府決定依據法定「傳染病防治法」定,自今(110)年6月27日零時起(抵臺時間),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分別對於來自「重點高風險國家」(指巴西、印度、英國、秘魯、以色列、印尼、孟加拉和緬甸等共8國)入境旅客,以及前述8國以外地區的入境旅客及民眾,於入境之後,均應接受為期14天的隔離檢疫,前者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後者則應入住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固定收費2,000元),檢疫期間均為14天,且於檢疫期滿前,應配合接受PCR檢測,直到確定無染疫風險為止。

上述必須入住防疫旅宿,接受檢疫的入境旅客及民眾,他們依照政府規定,每日必須自行負擔入住費用(入住集中檢疫所者則須固定收費2,000元),他們既然必須支付費用(對價)換取旅宿業者提供住宿及相關的服務,兩者的法律關係,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上所指的「消費關係」,而有「消費者保護法」的適用;而提供入住的旅宿業者,依據「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韾防疫旅宿實施要點」,業者會由中央政府發給防疫旅館補助金,每入住一人,每日補助新台幣800元。

這些業者既然接受政府補償,依法被徵用作為檢疫旅館使用,他們既然接受了政府的協助防疫措施的委託,對於他們提供作為檢疫使用的設施及服務項目,究竟是否完備?政府事先有無訂定妥適的標準,作為審核與監督的準據?前述審核與監督的準據訂定之後,政府是否核實進行審核與把關?由於這些事項攸關入住其內入境旅客以及被強制隔離民眾的切身權益,自然值得各界關心,特別是他們都是自費入住的消費者,我們應當重視他們的消費權益,並且更應依法保障。

日前,消基會接到一位劉姓消費者來電申訴,他說因為在大陸經商,經常往返大陸和台灣,家中父母一直住在苗栗老家,所以只要有空,這位劉姓消費者回台期間,便常回苗栗家中陪伴父母。

這次消費者是在9月3日返國,他在登機前48小時便按照政府規定預定好防疫旅館,他是事先透過網路訂了一家位在苗栗縣境內的防疫旅館,惟不意待他回台入住後,竟然連續數日發現室內有不少蟑螂、螞蟻、蒼蠅、蚊子等昆蟲出入,連床頭和床墊也有發霉現象,處此環境,致令這位消費者數日難安,無心作息,並導致氣喘發作。

劉先生說,更讓他不能接受的是,入住的這家防疫旅館,每日收費新台幣2,700元,聽說政府還另外每天補貼業者800元,合計起來業者一天的收入高達3,500元,但是劉先生認為接受到的服務品質和水準,絕對不值這個價格,他認為政府徵用這樣低劣品質的旅館作為檢疫使用,到底事先有沒有盡到把關、審查與管理的責任呢? 劉先生另亦質疑這家旅館官網上所展示的各種設施圖片,業者有事先修圖處理的情形,等他實際入住之後,發現旅館官網所描述的都與事實相差甚大,他認為在入境台灣之前惟一可以相信的是旅館的官網說明,但是如果官網內容不實在,讓無法實際到場的消費者發生誤信,政府事先的查核如果又未能落實,無異是詐欺犯的幫兇!一旦讓消費者入住之後,後悔也來不及了,這時候有什麼人會伸出援手,幫忙受困其中的消費者一把嗎?消費者劉先生認為,政府事先未能認真查核業者提供的設備與服務能力,對於入住消費者反映的意見,似乎又沒有在意,對於他所遇到的防疫旅館亂象,他認為業者真的是無良,而政府更是失職! 入住防疫旅館也是消費關係 消基會認為,對於需要入住防疫旅館消費者而言,乃係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不得不然。

但是旅客及民眾入住防疫旅館接受檢疫,並非坐牢,可是一旦入住之後,在長達半個月的期間,消費者既不得任意外出,沒有交際,相對於食宿環境,以及業者提供的服務,是否符合約定?是否具有合理的水準?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在防疫工作忙碌之餘,也應該傾聽接受隔離檢疫者的意見,努力監督業者善待入住的消費者。

這一陣子以來,本會所接到消費者的各種抱怨意見,不外如下: 1.防疫旅館的官網文宣和實際入住的房間狀況,差異過大; 2.防疫旅館業者每天供應餐盒內食材內容幾乎大同小異且顯寒酸,吃這伙食,好似坐監; 3.旅館內空調不涼,經多次反應,才願意更換房間; 4.旅客出國多日,時差尚未調整回來,半夜肚子餓卻得不到可以提供食物的服務; 5.旅客吃膩了飯店供餐,想外叫Foodpanda或UberEats等外送服務,飯店卻說,只負責供餐時段的外送,其餘時間送到的訂餐,無法及時送到房間。

提供符合衛生、安全、防疫功能的住宿服務是防疫旅館的基本義務 消基會指出,從消費者對於防疫旅館的申訴意見內容來看,旅館經營業者可能有「欺生」(欺負外來客)嫌疑,以為這些海外入境旅客人生地不熟,所以對於他的服務過於怠慢;另有少數業者則吝於加強旅館設備的提升,頗有發「災難財」的心態,他們「趁機轉型」,接受政府徵用作為防疫旅館,大有多賺一票之意向,如果提供防疫服務的旅館業者以這樣的心態加入行列,這樣的業者提供的設備與服務,必然迭起爭議。

另外,國內部分防疫旅館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選擇不公開旅館名稱,而以「A」或「B」等不同的代號為旅館重新命名,這種作法對於從國外入境的消費者而言,他們根本無從由網頁得知旅館的真實名稱、評價和口碑,因此,消基會呼籲防疫旅館經營者注意改善如下措施: 入住防疫旅館的消費者來自國外者,基本上多少存在語言溝通障礙及時差等問題,因此在備餐上應考量其飲食習慣、口味差異和生理時差問題。

建議給這類消費者更多體貼的選擇:菜單經常更換,符合營養原則。

倘若旅館無法配合時差供餐,請積極協助投宿旅客點叫外送平台補位供餐,並且在服務時程要儘量做到無縫接軌,提供免費隨到隨送服務最好。

業者應為外籍人士準備必要翻譯人員或翻譯工具,以展現台灣人「以客為尊」、「來者是客」的態度,體貼服務外籍人士。

本會另建議消費者於預定防疫旅館時,應先跟業者確認以下事項,以求安心: 是否需要收取定金? 訂房後幾日內可以免費取消? 付款後取消訂房,能退多少費用? 入住期間內發生確診,必須改至醫院收治時,剩下的住宿費可以退費嗎? 入住期間內確診後改住醫院,會有其他費用產生嗎? 消基會的呼籲 消基會向來關心上述接受強制檢疫的消費者所受的待遇及所處的消費環境,是否安全、無瑕疵,是否受到客觀並合理期待的接待與服務,特此呼籲業者應善待消費者,並請政府各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對於業者提供的服務應嚴格把關,並核實管理,以免侵害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為此呼籲如後: 強化防疫旅館官網網頁查核,事先確認旅館所刊登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防止不實欺罔,並查證品質是否相符;若發現防疫旅館服務品質不佳、屢被投宿旅客申訴,應即以查明,對於違規事實查有實據者,應予除名,以維護消費者應有權益; 主管機關對於入選為防疫旅館之業者,事前應實地查核,確認旅館各項防疫設施是否完備、供餐品質是否符合衛生、安全、營養標準、消防公安是否符合規定。

並以經審查通過,且始終維持設備品質,才能核發許可以及給與各種補助; 建立完整的防疫旅館名單及資料(例如:不應以「板橋E旅館」代號命名),讓消費者可以事先查核,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情與選擇權; 防疫旅館應向消費者提供以中文及其他通用外文作成的「消費者(入住者)服務品質意見調查表」以及「入住消費者的評鑑表」,讓消費者有填寫表達意見的機會;主管機關亦應於指定網址上提供消費者意見調查表,讓消費者上網填寫對防疫旅館服務的意見或投訴意見,主管機關並應認真查閱,時常檢討以落實為消費者服務品質的把關工作,消費者反映意見及改進情形,並應由主管機關定期整理、向外公布,以供消費者參考; 設立消費者檢舉或反映意見專線電話(信箱),以提供住宿在防疫旅館民眾隨時利用,方便提供意見,作為政府掌握業者服務品質的考核參考(讓消費者以手中的「消費選票」,達到讓良幣驅逐劣幣效果,藉機提升防疫旅館品質)。

設立緊急協助機制,讓在隔離期間發生不適應或發生衛生與安全堪慮情事時,消費者可以及時得到應有協助。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BOX:集中隔離、檢疫民眾得補償 防疫旅館領有獎助金 指揮中心為因應Delta變異株於全球日益擴散且其傳播力高,自今(110)年6月27日零時起(抵臺時間),全面提升入境人員檢疫措施如下: 一、「重點高風險國家」入境旅客(過去14天旅遊史、含轉機)之檢疫措施:自空港或海港入境後一律入住集中檢疫所14天,且須配合入住時、檢疫期滿進行PCR檢測,旅客不需支付檢疫所及採檢費用。

目前「重點高風險國家」為巴西(巴西變異株)、印度、英國、秘魯、以色列、印尼、孟加拉和緬甸等共8國。

二、前述8國旅遊史以外之所有入境旅客,入境後應入住防疫旅宿或自費入住集中檢疫所(固定收費2,000元)14天,且於居家檢疫期滿前配合進行PCR檢測。

若違反相關規定將開罰1至15萬元。

入住防疫旅館,須進行隔離14天,例如,在9/1入境台灣,9/2開始算隔離第1天,9/150:00解除隔離,9/16退房。

此外,居家隔離家庭,若有確認者,基於一人一室原則,也會由衛生單位安排並入住專收居家隔離者之防疫旅館,最近新北市下令將某社區128戶400人送往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即屬此例。

該等檢疫措施,為政府力行隔離防疫政策,民眾勉力配合亦屬非不得已,因此,政府訂有防疫補償政策。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中央政府訂有發給入住防疫旅館補助金,每日會補償新台幣1,000元,而部分地方政府還會有另外的防疫補助(例如台北市政府補助500元;新北市視條件免費入住;其他各縣市補助條件不一)。

防疫補償對象則為: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國人」或「持居留證者」得請領防疫補償等相關民眾。

不管是受隔離或檢疫者或及其照顧者,每人按日發給新臺幣1,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入住防疫旅館,如果經過快篩檢測為陽性,防疫旅館與治療費用會由公費支付;而快篩結果為陰性,防疫旅館費用需自行負擔。

此外,為鼓勵合法旅宿參與防疫行列增加防疫能量,交通部觀光局於本(109)年4月公布實施「交通部觀光局獎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溫韾防疫旅宿實施要點」,獎助提供居家檢疫者或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業者,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並考量國際疫情及預算能有效延長運用,自109年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後延長至110年6月30日),每房每日補助新臺幣800元;並自109年10月1日起,僅補助提供本國籍或持永久居留證之居家檢疫者及居家隔離者入住之防疫旅宿。

攜帶式卡式爐抽查 一件逃檢商品品質項目不符規定購買時應認明檢驗合格標識中秋節連假,國人除喜好團聚烤肉歡度佳節,亦選擇簡易野炊來增添趣味,而「攜帶式卡式爐」(下稱卡式爐)因輕巧便利,易於攜帶及移動、便於裝卸瓦斯罐,不僅是烤肉聚會的良伴,更是戶外野炊的熱門商品。

近年來,偶有發生民眾使用卡式爐引發爆炸之情形,造成火災及人員燒傷之意外事件,除為人為操作方式的錯誤,卡式爐亦有燃氣洩漏、火災等之安全性及耐用性等使用風險,而列屬「應施檢驗商品」之範圍,依法須經完成法定檢驗程序後,使得推向市場銷售。

為瞭解市售「攜帶式卡式爐」之安全性,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與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合作,本年5月期間於量販賣場、生活用品商場、網購平台等販售通路,抽樣10件不同廠牌型號卡式爐,依《商品檢驗法》、CNS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國家標準,進行檢測,並公布檢驗結果。

本次抽測之商品,施行檢測項目包含「品質項目」以及「標示查核」兩項。

在品質項目檢測內容包含下列六種: (1)構造檢查:確認為器具及器具各部之構造,製造時有關燃氣洩漏、發生火災之安全性及耐用性,於通常運輸、安裝、使用時會否產生破損或對使用上有障礙之變形。

(2)燃氣通路之氣密性檢查:檢視燃氣從容器(攜帶式瓦斯罐)經器具到焰口處是否有洩漏。

(3)燃氣通路之耐壓性檢查:檢視燃氣通路之耐壓規定,不得變形、破損或洩漏。

(4)燃燒狀態檢查:檢視使用時其廢氣中一氧化碳濃度、確實移火、不得熄火及回火、火焰要均勻及不發生煤煙等規定。

(5)電氣點火性能檢查:10次中有8次以上能點著,不得有連續不點火,且不得有爆炸性點火。

(6)壓力感知安全裝置檢查:檢視如容器内壓力過高時,能否自動切斷燃氣通路且絕不自動復位。

至於「標示查核」項目,依《商品檢驗法》、CNS14529「攜帶式卡式爐」之標準,檢視商品本體有無商品檢驗標識,中文標示是否符合規定。

檢測結果 檢測結果顯示,抽查的10件商品,「標示查核」計有2件不符合規定,「品質項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

「標示查核」不符之商品為:市購商品項次1的「FIRE火鳥BIRD卡式爐」,其商品標示之「燃氣消耗量」與技術文件資料不同,其「標示查核」評定應為「不符合」。

另外,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商品係未經標檢局檢驗合格,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商品亦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其「標示查核」亦經評定為「不符合」。

「品質項目」不符之商品為:網購商品項次7的「宝禾BAOHE─品名無標示」,其品質檢測計有:「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卡式爐開關未關閉時仍可安裝瓦斯罐」、以及「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未能使容器脫離」等項目不符合情形。

上述「品質項目」不符規定之情形,可能產生使用風險說明如下: 一、爐體可裝入備用瓦斯罐時,在瓦斯罐處於點火使用狀態下,可能造成備用瓦斯罐溫度急遽升高,進而致罐體爆炸風險。

二、容器誤裝造成瓦斯洩漏,若此時爐具旁邊有火源,可能會引起火災。

三、卡式爐開關未在關閉位置時,若仍可接上瓦斯罐,會造成爐體內部瓦斯的聚集,點火時易有爆燃的危險。

四、壓力感知安全裝置作動後,安全裝置無法使受熱瓦斯罐退罐或切斷瓦斯,可能會造成瓦斯罐爆炸意外。

標準檢驗局表示,項次1商品不符合「標示查核」部份,將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百萬元以下罰鍰。

項次7商品不符合品質檢測部分,倘經查證屬逃避檢驗者,後續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新臺幣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外,另將依同法第63條第2項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

商品不符檢測規定之處置,標準檢驗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補辦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經廢止後,不得將該商品運出廠場或輸出入外。

  檢測項目及檢測標準/法規 檢測項目 檢測標準/法規 (一)品質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CNS14529「攜帶式卡式爐」 (二)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 《商品檢驗法》 CNS14529「攜帶式卡式爐」   檢測/查核結果 品質項目 檢測項目: 構造檢查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 燃燒狀態 電氣點火性能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 檢測結果—全數符合規定 構造檢查: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 不符合原因如下: 在通常使用狀態時,能裝入預備容器。

器具開關不在關閉位置時,容器與器具可接合。

容器誤裝時可與器具接合且接合處燃氣洩漏。

燃氣通路之氣密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氣通路之耐壓性:全數符合規定 燃燒狀態:全數符合規定 電氣點火性能:全數符合規定 壓力感知安全裝置:計有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原因係安全裝置作動後,容器未能與器具脫離。

標示查核 商品檢驗標識-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7),不符合情形係因商品本體未貼附商品檢驗標識。

中文標示-2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情形如下: 項次1:本體標示燃氣消耗量為155g/h,與技術文件資料165g/h不符。

項次7: 本體未黏貼成品標示、使用標示。

商品無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

所附說明書非使用正體中文。

結論 對消費者的呼籲 1.應購買有標示「商品安全標識」(圖例如: 或)之商品。

2.商品檢驗標識查詢: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 3.檢視器具名稱、型號、規格、製造日期、使用容器型式及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產地、材質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

4.檢視商品本體上的操作標示、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是否清楚標示,產品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

5.使用前應詳細閱讀使用說明書內容,並依照使用步驟說明操作(如:裝置瓦斯罐、點火、熄火等),尤其是點火前,必須先確認瓦斯罐是否裝置正確,確認無聞到瓦斯味後再點火,以避免發生危險。

6.為避免瓦斯罐過熱發生氣爆,使用卡式爐時,不可雙爐或多爐併用,以及不要使用過大鍋具烹煮食物。

7.在使用卡式爐時,切勿將預備瓦斯罐靠近爐具,週遭也不可有易燃物。

8.有關使用上應注意與禁止事項,及日常的檢查及清潔保養等,必須確實遵照說明書內容的指示。

9.卡式瓦斯罐應置於陰涼、乾燥且通風良好處,避免陽光直接照射,並勿放置在高溫或密閉空間,如汽車內部空間及機車行李箱。

  對業者的呼籲 標準檢驗局指出,卡式爐已列屬「應施檢驗商品」範圍,應完成檢驗程序後,始得運出廠場或輸入,對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該局每年度均訂有市場檢查計畫,倘發現該類商品不合格者,即派員追蹤調查不合格原因,並作成訪談紀錄後依相關法規處理,以雙重把關機制維護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呼籲廠商應落實商品之安全性及標示之正確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安全。

為確保網購商品之消費者權益,網路賣家於網路販售應施檢驗商品時,應於銷售網頁主動揭示商品檢驗標識或提供商品檢驗證書。

消費者於網購平臺上購買到不符合商品時,亦應儘速與網路賣家或網購平臺聯繫,以保障自身權益。

標準檢驗局將持續與網購平臺合作,針對不安全及涉違規商品進行宣導及下架,以維護網路商品交易安全性。

檢驗報告附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雙北地區「魚漿煉製品」採樣檢測 1件包裝樣品未標示過敏原醒語 16件樣品均未檢出過氧化氫殘留和硼酸及其鹽類   台灣四面環海,占地利之便,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加上養殖技術發達,隨時都有新鮮的魚類可以食用,魚類除了提供重要優質的蛋白質,還含有豐富的維生素D和鈣、磷、鐵等礦物質。

魚類除了可直接食用魚肉,水產加工也為漁業帶來更多的產業價值,很多魚類可以全尾利用,常見的魚鬆、魚漿煉製品、魚罐頭及魚油等,都是魚類產品物盡其用的例子。

  其中,魚漿為魚肉去刺再擂潰為泥狀,與鹽、糖、太白粉、地瓜粉、胡椒粉等調味料攪拌均勻之製品,魚漿可再進而加工製成消費者經常購買的魚丸、甜不辣、魚板、魚冊、魚餃、魚麵、魚酥、魚排等食物,是經常在餐桌上可以看到的菜品,不論單獨食用或當作配菜,都可以變化出美味的料理。

這些產品雖美味且隨處可見,卻可能是「看不出食物原型」的最佳代表,現代消費者講究健康,且許多訊息推廣儘量食用原型食物,因此面對加工食品時,對於其製造過程,難免會心存疑慮。

  在2016年間台中市衛生局抽驗的魚丸製品中,發現有部分樣品檢出過氧化氫(陽性,標準為不得殘留檢出),過氧化氫依規定作為殺菌劑可以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但不得殘留檢出;另外消費者一定接受過的「魚丸很Q彈是因為加了硼砂」的說法。

魚丸與甜不辣這2項魚肉煉製品,除了是火鍋的必備商品外,也是鹽酥雞攤上的明星商品,更是烤肉活動的不敗食品,可見受歡迎的程度。

市面上不論包裝或零售的產品,部分吃起來非常Q彈,尤其烤過的魚丸和甜不辣,刷上些許醬油,香味四溢,大人小孩都喜愛。

  有鑑於國內消費者在中秋佳節喜愛舉行烤肉活動,魚丸與甜不辣會有較多的食用機會,為維護消費者健康,本會特在台北市與新北市兩個人口眾多的都會地區,再度進行市售魚漿煉製品調查測試,以提供消費者選購時參考。

採樣   於2021年6~7月間,至台北市及新北市傳統市場、超市及量販店購買魚漿煉製品,其中10件為魚丸、花枝丸及6件為甜不辣,共計購得16件樣品。

(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請見表1) 調查及測試結果(請見表2) 一、價格調查   本次測試的16件樣品,每100克單價為16~28元,其中單價較低的是3號「甜不辣」(延吉市場購買)、4號「甜不辣」(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及10號「虱目旗魚丸」(板橋福德市場購買),單價較高的是15號「丸子」(阿霞火鍋料總匯購買)。

二、標示調查   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品名,內容物名稱,淨重、容量或數量,食品添加物名稱,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原產地(國),有效日期,營養標示,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另外,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訂定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市售包裝食品之魚類及其製品為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及依第25條訂定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中原產地(國)的標示相關規定(請詳見文末BOX)進行檢視。

  本次調查16件樣品,有2件是包裝食品,為編號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及16號「花枝風味丸」,經檢視,8號「達人上菜花枝風味丸」標示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16號「花枝風味丸」則未依據《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過敏原醒語。

其餘14件散裝食品,編號1、2、7及9號符合《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另外10件因在採樣過程中未取得發票或收據,故無法知曉其是否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因此無法依現行《散裝食品標示規定》判斷是否須納入標示原產地的規範。

  現行《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包裝食品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辦理標示,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依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產品依第52條限期回收改正。

三、過氧化氫殘留檢測   「過氧化氫」即一般稱為雙氧水,經常被使用在作為食品的殺菌劑,除了能延長食品的保存期限,也具有漂白的效果,但若攝取殘留過氧化氫的食物,會刺激人體的腸胃道。

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ARC)將過氧化氫列為Group3,表示為動物的致癌物質,但對人體無法判定為人類致癌物。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的規定,「過氧化氫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過氧化氫(H₂O₂)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   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的過氧化氫殘留量,均未檢出。

四、硼酸及其鹽類檢測    硼砂(又稱四硼酸鈉)是一種常見的含硼鹽類,外觀為無色晶體或白色粉末,易溶於水,水溶液中的硼酸分子進一步發生化學變化,是硼砂可使食物更為Q彈的關鍵;另外亦可以抑制酵母菌與黴菌的生長,曾被錯誤沿用當作防腐劑,作為抑制酪胺酸酵素(tyrosinase)作用,防止酪胺酸(tyrosine)氧化成黑色素,例如使用於蝦類食品防止黑變,保持其色澤美觀。

硼砂對人體的危害,主要為硼砂會與胃酸反應的產物「硼酸」,會被腸胃道或是受損的皮膚迅速吸收,但不易排出的「蓄積性毒物」。

  硼酸與硼砂並非合法的食品添加物,1994年已經公告禁用在食品中,早期有業者會違法使用,拿來增加食品彈性口感與保水度,延長保存期限或是保持色澤美觀,就曾有鹼粽、年糕、油麵、貢丸、魚板及蝦仁等食品被違法使用了     硼酸。

主管單位多建議以「三偏磷酸鈉」(為磷酸鹽類品質改良劑)作為硼砂的替代品,一樣可增加食品的彈性與口感,且安全性高。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為不得檢出,本次測試16件樣品中,均未檢出含硼酸。

   五、結論   本次樣品標示調查結果,有1件包裝食品的標示未依《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標示醒語,業者應儘速改善。

此外,測試16件魚漿煉製品中過氧化氫殘留及硼酸及其鹽類含量,均未檢出,然而應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是,加工製品在製程上,為了讓成品較美味,可能會經過較多的調味,食用時一定要注意食用量,避免食入過多的調味品及添加物。

  魚漿煉製品的基本製作步驟為採肉、漂洗、擂潰、成型,以及最後的加熱,本次測試的部分樣品,觸感非常Q彈,而造成Q彈的關鍵一般來說應該與製程中「擂潰」的步驟息息相關。

魚漿加工製品應是以純魚肉為主要原料,通過製程,添加必要的鹽分、糖分、調味料等材料,充分攪拌後再經過成型與加熱。

另外,添加澱粉類與水加熱後會有糊化作用,可以增加成品的含水性及改善成品在冷凍狀態下的安定性,但若添加太多,可能影響彈性及口感。

  現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的「卡德蘭熱凝膠(curdlan)」,曾有報導被拿來取代魚漿製作魚丸,卡德蘭膠是一種萃取自菌類的多醣類,是法規上允許添加的,且為使用上可於各類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沒有使用量上面的限制,但添加過量會使產品變脆,反而影響口感,所以無法完全取代魚漿。

  另外,《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中作為結著劑的磷酸鹽類,也是可以合法使用在魚肉煉製品中,用量以磷酸鹽(phosphate)計為3公克∕公斤(g/kg)以下。

魚丸中添加磷酸鹽可以確保成型及口感,雖然加了磷酸鹽的魚丸吃起來較為彈牙,許多消費者也已經習慣彈牙的魚丸產品,但市面上也有無添加磷酸鹽的魚丸,用提高澱粉或添加修飾澱粉來取代使用磷酸鹽,但若是經過較長的冷凍期,口感會變得比較差。

少量磷酸鹽存在於各類食物中,因磷酸鹽有穩定蛋白質與酸鹼值的功能,食物中以乳品、肉品、水產品、堅果及豆類作物的含量較高。

另外,加工食品為增加其保水性,使產品表面緊實、乾燥,避免蛋白質變性、鮮度降低與油脂氧化等問題,使用磷酸鹽作為結著劑極為普遍,雖然磷是人體必需營養素,但攝取過多仍可能造成鈣磷平衡失調,引起腎結石或心血管疾病等風險,消費者在食用時應該注意飲食均衡,避免過量攝取。

給消費者的建議 1.購買魚漿產品時,建議挑選有清楚標示的產品,優先選擇有標示產地及成分者。

2.挑選時,可以留意若觸感非常Q彈或產品久煮不爛,可能是加入較多食品添加物。

3.魚肉煉製品製程中會經過調味,依「食品營養成分資料庫」2019年版,市售魚丸,無論是花枝丸、虱目魚丸或是旗魚丸,每百公克(約2〜3顆)鈉含量就高達450〜700毫克之間,依據衛生福利部建議,成人每日鈉總攝取量不宜超過2,400毫克(即鹽6公克),食用100克魚丸的鈉含量,約占每日鈉建議攝取量的五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之間,建議需要控制鹽分攝取的消費者留意淺嚐,此外也要注意磷酸鹽,特別是腎功能不佳者,若長期攝入過量磷酸鹽恐致高血磷症、腎性骨病變等。

給政府的建議 1.建議定期抽驗市售魚漿煉製品其中魚肉含量及添加物。

2.市面散裝加工製品種類眾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未規定魚漿煉製品須標示成分,建議應研議對此類消費者經常食用的加工產品,至少應標示主成分比例,讓消費者在選購及食用時,斟酌購買及食用份量。

給業者的建議   目前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國家已制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並於2021年1月1日施行,建議業者若非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仍應自主進行標示品名、成分原產地(國),提供消費者更多選購資訊。

同時,目前法規尚未要求散裝食品標示過敏原,然而部分食品不易從外觀分辨是否含有過敏原,加上未來全球COVID-19疫情緩和,國際旅遊解禁,會有更多國際觀光客來台灣品嘗美食,沒有人希望會發生食品過敏的遺憾,因此可以考量散裝食品自行標示過敏原。

※本檢驗報告僅對消基會採樣的樣品負責。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表1、調查(測試)項目、方法與標準 調查、測試項目 調查、測試方法 調查、測試標準 檢驗單位 價格調查 比較樣品每百公克的購買價格 - 消基會 標示調查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散裝食品標示規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25條 過氧化氫 食品中過氧化氫之檢驗方法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第(二)類殺菌劑規定,過氧化氫:本品可使用於魚肉煉製品、除麵粉及其製品以外之其他食品;用量以H2O2殘留量計:食品中不得殘留。

硼酸及其鹽類:禁止使用於食品中,不得檢出。

硼酸及其鹽類 食品中硼酸及其鹽類之檢驗方法 ※詳細檢測結果請見《消費者報導》雜誌2021年9月號485期。

電子帳單應提供固定優惠近年來各種長期固定消費帳單因推行節能減碳政策,舉凡水電、天然氣、信用卡、電信、保險…等等業者均鼓勵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但目前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台灣電力公司優惠10元(自110年01月起)之外,其他各種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無法有效鼓勵消費者響應環保並有違消費權益。

  早期推動電子帳單是公部門為落實2030年達到「帳單零碳」的目標,由於帳單除紙張外,還有透明的塑膠片,屬於複合性材質,每年預計會產生9億份紙本帳單,換算每人日用水量為280公升,所省的水可竟讓一個人使用30年之久。

   消基會中區分會於疫情期間蒐集各家公司各類電子帳單,發現許多業者以便利及響應環保之名,鼓勵消費者以轉帳或扣款方式繳費並採用電子帳單;消基會對需固定繳費之電子帳單進行調查(如附表),發現消費者改採電子帳單的回饋,除了自來水公司優惠3元、電力公司優惠10元之外,一般例行繳費的瓦斯費、市話(中華電信)及各家行動通訊業者的電信費、銀行對帳單&信用卡費、保險公司保費,各項電子帳單均無固定減收之優惠予消費者。

  以四大電信業者來說,用戶如將原先的紙本帳單轉為電子帳單,有的可獲得抽獎機會,品項則為中華電信的HamiPoint點數或是遠東集團旗下百貨的禮券等;而以銀行或是保險公司為例,雖有部分像是台新銀行的業者,偶爾推出活動給予誘因藉以推廣電子帳單,比如除可免費騎乘共享機車GoShare,還可抽電動機車等外,優惠回饋給消費者十分有限,企業經營者卻可省下所費不貲的成本。

   消基會呼籲,企業經營者在原先紙本帳單的紙張、印刷、裝訂、郵票郵寄、人事的成本都已省下,經年累月下來,金額十分可觀,而且企業經營者若僅是提供點數、小額禮券或是單次抽獎、1次性的減免並不符合比例原則,且對一般消費者誘因不大,不會積極由紙本帳單改用電子帳單。

消基會認為消費者使用電子帳單應該比照水電公司「還利於民」,每期提供固定優惠,對消費者而言才是真正的公平回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認識消基會活動訊息新聞發佈諮詢申訴檢驗專區公開資訊頁面《消費者報導》雜誌捐款支持&訂閱雜誌志工園地不實廣告蒐集站 消基會主事務所 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電話:(02)2700-1234 傳真:(02)2706-0247 中區分事務所 403612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之67號8樓之5電話:(04)2375-7234 傳真:(04)2375-9717  雲嘉南分事務所 700012台南市中西區成功路457號10樓之4電話:(06)241-1234 傳真:(06)241-1259 南區分事務所 800304高雄市新興區民生一路56號18樓之8電話:(07)225-1234 傳真:(07)227-1903聯絡資訊電話:(02) 2700-1234傳真:(02) 2706-0247地址:106470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390號10樓之3之4信箱: [email protected]追蹤分享累積人氣:Serviceby中華黃頁SuperhiPage選單回首頁×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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