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1侵占/竊占罪 - 宜居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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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竊占(刑法第320條第2項),係指未得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之同意,擅自將他人之不動產據於自己實力所支配。

如擅自搬入民房居住、私行盜賣他人之不動產(30院2163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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