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毒桿菌中毒 -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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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將「肉毒桿菌中毒」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四類傳染病。

肉毒桿菌為極厭氧之產孢桿菌,其所產生之毒素是致病因子。

大部分案件屬A、B ... } 肉毒桿菌中毒 Facebook Line 列印 回上一頁 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署授疾字第0960000892號公告「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自96年10月15日生效。

茲將「肉毒桿菌中毒」列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第四類傳染病。

肉毒桿菌為極厭氧之產孢桿菌,其所產生之毒素是致病因子。

大部分案件屬A、B、E型毒素,極少數為F與G型。

E型案件通常與魚類、海產品和海洋哺乳動物之肉類有關。

毒素之產生是由於食品處理或保存不當,醃製食品酸度不足或鹼性食物,低溫殺菌和輕微醃後沒有冷藏保存(尤其是在封緊的容器內)。

此毒素不耐熱,經煮沸後毒力會消失,但是要破壞孢子則須甚高溫度,E型毒素在低溫3℃時亦會慢慢地產生。

大部分嬰兒肉毒桿菌中毒為A或B型毒素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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