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台灣大法官釋憲: 刑法「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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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綜合報導)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即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今( ... 保持登入忘記密碼 登入 還不是會員嗎?註冊會員 E-Mail 送出 返回登入頁 密碼設定成功,請使用新密碼登入  | 首頁 社會 圖/司法院 圖/司法院 圖/司法院 大法官3月31日上午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邀聲請人、相關機關等出庭表示意見,開放民眾旁聽。

中央社檔案照 更新時間:2020-05-3014:42 首次發稿:2020-05-2916:22 (原標題:台灣司法院長破例首度在「憲法法庭」宣示:刑法「通姦罪」違憲•即日起失效!) (台灣英文新聞/社會組綜合報導)針對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是否違憲,即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大法官3月間進行言詞辯論後,今(29)日下午4時在憲法法庭宣示解釋,開放民眾旁聽,網站同步直播。

大法官今天下午4時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身兼大法官的司法院長許宗力首度打破慣例,率所有大法官到憲法法庭,公開宣示釋憲結果(如下圖)。

圖為司法部長許宗力宣示情形(司法院大法官5.29釋憲直播截圖) 許宗力正式宣告:  ▲刑法第239條條文【違憲】,自即日起失效 理由:違反憲法22條保障之性自主權基本權利與憲法23條比例原則,國家對性自主權與隱私權之干預過大。

以刑法制裁通姦罪之不利益,顯然大於可以實現的公共利益。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隨239條之失效,亦自即日起失效 理由: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對通姦人與相姦人有明顯差別待遇,甚至產生報復效果,違反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編按:即出軌的配偶得以逃過制裁,小三或小王卻逃不過;且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形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秘書長林輝煌補充說明 未來婚姻關係因通姦案受害之配偶,仍可引用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第195條內容如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

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行政院回應:通姦仍要負法律責任 大法官會議宣告通姦罪違憲,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今天(29日)表示,行政院予以尊重,但這不代表通姦行為可被容許,或不用負法律責任。

通姦行為、破壞家庭與婚姻,依現行法律仍要負民事賠償責任,請民眾不要誤解。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

法務部長對違憲宣告表示遺憾 大法官今天宣告刑法通姦罪違憲失效,法務部長蔡清祥今(29日)晚表示遺憾及尊重,將發通函給各檢察官依法辦理。

根據法務部統計,全國監所有5人因法條宣告違憲失效,今晚將獲釋。

就通姦罪違憲部分,蔡清祥表示,他代表法務部表示遺憾,法務部主張,刑法的通姦罪是否應刑事處罰,這是具有民意基礎的立法機關權限範圍,而不是司法解釋的範疇,但是司法院已經做了解釋,也予以尊重。

蔡清祥指出,雖然通姦不再有刑事處罰,不過,基於對婚姻的忠誠,如果違反的話,還是有民事責任,至於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對於通姦提出撤回告訴,不及於相姦人部分宣告違憲,法務部表示贊同。

蔡清祥表示,會把法條違憲失效的訊息,用最快的速度發通函給各檢察官要求依法辦理。

此外,法務部統計,妨害家庭與婚姻罪章(第237條至第245條,含刑法239條通姦、重婚、和誘、略誘及其他罪)偵查中案件數,截至今年4月底共計355件。

另在監執行共33人(含通姦及其他罪名),男性25人、女性8人,其中有5人為單純犯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將於今晚獲釋。

司法院大法官5.29釋憲後,秘書長林輝煌舉行記者說明會(直播截圖) 中央社報導,身兼大法官會議主席的司法院長,過去從未公開宣示解釋文,近年來司法院召開釋憲記者會,多由司法院秘書長主持,並宣導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

此次通姦罪及撤回告訴之效力案解釋,由司法院長在憲法法庭宣示,創下先例。

大法官3/31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除罪化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不少檢察官對此認為,通姦罪難維繫婚姻,以刑法處罰卻無實益,不如廢了;另有法官則認為,應除罪化,但還應有配套保護弱勢配偶。

幸福盟批離譜•婦團樂見 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今天(5/29)表示,對於大法官認定通姦罪違憲的結果,感到離譜、誇張,批評釋憲結果非常不符合人民期待。

曾獻瑩表示,大法官高舉性自主權高過婚姻家庭,但如果要性自主權或人格自主權就不該結婚,因為結婚就是要彼此忠誠、受約束。

曾獻瑩也認為,釋憲結果會讓小三、小王的外遇文化愈發不可控制、越來越嚴重,且在婚姻中受到傷害的配偶將更弱勢,因為法律不站在元配這邊,恐讓元配求償無門,少了刑法資源婚姻破裂後要的補償也將更少、弱勢將更弱勢。

至於長期倡議廢除刑法通姦罪的婦女團體婦女新知基金會則表示,很高興看到司法院大法官用釋字791號解釋文寫下台灣憲法與性別運動史上的里程碑。

婦女新知表示,能理解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對於在婚姻關係中遭到背叛希冀透過刑法通姦罪伸張正義的配偶來說是一大打擊,但推動廢除刑法通姦罪,並非贊同通姦,而是深知刑罰不是萬能的,無法透過刑法的約束強制對方留在婚姻關係內。

中央社報導,婦女新知強調,廢除刑法通姦罪是邁向婚姻家庭平權的重要關鍵卻不是最終目標,面對受傷的婚姻關係,真正需要的是心理諮商、情感教育等支持資源,也呼籲政府應主動對外說明通姦罪廢除原因,破除坊間不實謠言與誤解,並透過性別平等教育、促進親密關係平等協商及其他方案,鼓勵民眾以更好的方式應對情感與親密關係的變動。

婦女新知表示,法務部、立法委員等具有國家權力者也應立即依其職權落實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繼續推動各項有利於婚姻家庭平等政策與措施,不應怠惰失職、對女性在婚姻中所受性別不平等處境無感或冷眼旁觀。

背景說明: ■民國91年釋字第554號解釋,曾對刑法通姦罪做出合憲解釋。

不過,包括台灣苗栗地方法院陳姓法官共18名法官及1名林姓男子,認為通姦罪有違憲疑義,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所謂刑法第239條條文為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告配偶通姦罪又撤告,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大法官今也將一併宣告是否違憲。

各界看法: 大法官於3月間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邀聲請人、相關機關、鑑定人及法庭之友出庭表示意見。

■聲請釋憲的法官認為: 維護婚姻不應動用刑罰,刑罰無法確保夫妻性忠誠,而民事賠償有高度可替代性,希望大法官宣告通姦罪違憲。

■法務部則表示,通姦罪立法目的在於夫妻間忠誠義務、維護婚姻及家庭,雖個人自由越趨開放,但仍須限縮。

此外台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依據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超過八成。

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於5月18日通過通姦除罪化決議: 建議廢止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相姦者亦同」,以免造成壓迫女性實質不平等。

決議指出,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刑法第239條,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第五分組委員紀惠容、賴芳玉、林志潔等人解釋,刑法通姦罪的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台灣性平法制多有缺漏的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

不過,台灣現今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的標準,並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

因此,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委員們認為目前存在的正當性已屬薄弱。

第五分組委員也說,與通姦罪有關的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的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但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委員們也說明,根據實際案例,有主張受性侵害的告訴人,在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導致「實務上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行使。

■關於司改會議第五分組5/18做出「通姦除罪化」的初步決議,有法官認為這符合世界潮流,某種程度也能終結一些因通姦衍生出的徵信社蒐證亂象等,樂觀其成。

對此,有不願具名的資深法官認為,通姦罪中可以撤回對配偶(老公、老婆)的告訴,卻不能撤回「小三或小王」的告訴,異於告訴乃論規定;這樣的特殊化處理,會造成「女人為難女人、男人為難男人」的情況,也無法制裁最該被制裁、那個背叛婚姻的人。

因此,倘若通姦除罪化真的修法通過,符合世界潮流;從犯罪偵查的角度來看,通姦和強制性交等定義不同,一旦定義不同,舉證就會很困難;況且,過去曾發生徵信社在蒐證過程中,遊走法律邊緣的情況,通姦除罪化通過後,有助遏止徵信社為蒐證通姦偷情而衍生出的亂象。

■也有其他法官對於通姦除罪化,表達樂觀其成的看法;理由是,如果婚姻是一種身分行為,背棄了身分契約就要用刑法來制裁,這不是很奇怪嗎?要藉由刑法的制裁來保護完整家庭、身分契約關係,也是很奇怪的事情,因此支持通姦除罪化。

■中央社3月31日引述北部一名男性主任檢察官表示,從維繫家庭制度角度出發,通姦罪似有存在必要,但實務運作結果顯示,通姦罪無助降低離婚率,卻耗費司法資源,又得讓夫妻對簿公堂,權衡利弊,通姦罪是否有必要存在,不無疑問。

他說,近來法官審理通姦案,採證門檻高,除非抓姦在床,否則多半因無法證明性器接合交媾而判無罪,但過程中提告的一方可能為了蒐證而吃上妨害自由、妨害秘密官司,令人不免質疑這樣的訴訟程序,究竟懲罰了誰。

■一名女性主任檢察官也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沒有意義,因通姦案走上偵查庭的夫妻其實感情多已破裂,即使出軌者被判有罪,破鏡也難重圓,更何況實務上通姦罪的處罰幾乎都可易科罰金,感情的變異豈是數萬元罰金可以教化。

她認為,通姦罪一天不廢,檢察官仍得依法偵辦,包括將可疑衛生紙團送交鑑定DNA,其實都是在花費國家資源,但耗費心力偵辦的結果,無法達成立法的目的,不免讓人有白忙一場的感覺,不如循民事訴訟,讓被害人取得實質賠償更有實益。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認為,通姦案畢竟與公共利益無關,是否該由為公益服務的檢察官介入值得商榷,若民意仍反對通姦除罪化,不妨參考外國法制,規定通姦罪只能由告訴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而非經由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或許可為折衷方案。

■此外,最高法院法官徐昌錦曾出版「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一書,他認為,通姦罪有除罪化必要,但許多婦女擔心除罪化將助長男性外遇,而女性手中再無任何籌碼保障自身權益,因此若要通姦除罪化,必須先解除疑慮,提出提高通姦及離婚損害賠償金額等配套措施保障弱勢配偶權益。

徐昌錦文章還提到,現實生活中通姦者不乏社會菁英、專家學者,顯見通姦罪的規範似僅具形式的意義,而不具實質規範效力,難認有「實效性」。

徐昌錦認為,若將通姦除罪化,必能減輕人民訟累及司法人員辦案負荷,提升裁判品質及司法信譽,防止刑罰不當肥大,也能符合「刑罰經濟」的思想內涵,與「刑罰動用越少越好」的國際刑事政策趨勢相互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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