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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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跨所登記案件如須調閱原登記申請案,未能自地政登記簿整合系統查詢之人工登記簿、電子處理作業前之異動清冊或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應由受理所填具地籍資料調案單(如 ... 目前線上:782人,瀏覽人次:696411304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跨所申辦登記案件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為民服務,辦理跨所申辦 登記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登記案件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得跨所申請之: (一)囑託登記。

(二)逕為登記。

(三)更正登記(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門牌等 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除外)。

(四)涉及測量之登記。

(五)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六)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 記住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七)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者。

(八)超過十連件以上之登記申請案。

(九)與非屬跨所項目登記案件連件辦理者。

三、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登記申請書時應即收件,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五十三條規定之處理程序辦理。

四、跨所登記案件由本局統一訂定跨所收件字,由受理之地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受理所)於資料管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管轄所)之土地登 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地政系統)辦理收件,並由 該系統之案件管理系統依序自動給號。

五、受理所辦理跨所登記案件,應向管轄所申請地政系統之使用權限,其 收件、審查、登記、校對、書狀列印及地價等相關作業人員應依規定 於申請權限內使用。

六、跨所登記案件登記費、書狀費及罰鍰之計收或退還,由受理所辦理, 並納入預算執行。

前項罰鍰如逾期未繳納者,由受理所辦理催繳及移送行政執行作業。

七、跨所登記案件經收件審查後,發現非屬本要點第二點規定得跨所項目 ,應不予受理;倘經申請人同意者,得代為移送管轄所辦理。

八、跨所登記案件如須調閱原登記申請案,未能自地政登記簿整合系統查 詢之人工登記簿、電子處理作業前之異動清冊或其他相關檔案資料, 應由受理所填具地籍資料調案單(如附件一),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 式向資料檔存所聯繫傳遞,資料檔存所接獲受理所調案單時,應以最 速件方式回傳查詢資料。

.附件一-地籍資料調案單doc 九、跨所登記案件如須繕發權利書狀者,由受理所產製列印並鈐蓋受理所 機關關防及首長職銜簽名章。

十、跨所登記案件如須辦理公告作業者,由受理所辦理,並通知管轄所一 併於門首張貼公告。

前項登記案件撤回或駁回時,應通知管轄所撤除公告。

十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登記異議時,應於地政系統查明有無受理異 議標的之登記案件,如有已受理之登記案件,即將異議書移由受理 所處理,並通知申請人。

倘未有登記收件資料,且收受異議書者非 異議標的之管轄所,應即時以傳真或電子郵件(如附件二)方式通 知管轄所,並將異議書移由管轄所處理。

各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登記案件,如申請標的已辦理異議資料維護 者,應依本要點第八點規定填具地籍資料調案單,向管轄所聯繫調 案,管轄所應即時回傳異議相關資料。

.附件二-辦理地籍資料異議管制聯繫單 十二、跨所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全案之申請書及其附件由受理所歸檔備 查。

信託、使用管理及使用收益限制約定相關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受 理所應將依法須複印成信託專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或土地使用 收益限制約定專簿之書件掃描建檔,並填具通報單(如附件三)通 知管轄所。

.附件二-跨所辦理信託或使用管理相關登記通報單 十三、登記名義人、原申請案之申請人或代理人、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 抄寫或攝影跨所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及其附件者,由資料檔存所辦理 ;申請複印者,得由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辦理。

前項複印業務,遇申請人至非資料檔存所申請者,應依本要點第八 點規定,填具地籍資料調案單向資料檔存所聯繫傳遞。

十四、跨所登記案件,除下列情形由管轄所辦理外,相關之通知或陳報事 項由受理所辦理: (一)外國人繼承取得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之後續管制事宜。

(二)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辦理停止列冊管理及列冊管理期 滿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等事宜。

(三)地籍異動清冊及異動通知書之產製、列印與保管。

十五、跨所登記案件如有經其他地政事務所受理且程序未終結前,應不予 受理。

登記案件經受理所駁回後,其他地政事務所受理其重新申請登記者 ,應另行計收登記費及書狀費。

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得依土地 登記規則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退還之。

十六、跨所登記案件辦理完竣後,如有錯誤、遺漏或虛偽致涉有應更正或 塗銷、行政救濟、民事訴訟等事項者,由受理所辦理,如因而致他 人受有損害者並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七、跨所登記案件處理時限,依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 理人民申請土地登記案件處理期限表所訂各申請案件項目處理期限 辦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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