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之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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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其所謂「其他不正之方法」,係指以相類於強暴、 ... 律師團隊 專業領域 承辦案件 媒體專訪 案例分享 活動訊息 律法觀點 聯絡我們 首頁>案例分享>刑事類 案例分享 刑事類 民事類 刑事類 家事類 勞工法類 行政法類 智慧財產類 刑事類 本欄將針對實務常見之重要爭議,與您分享!! 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之意涵 2014-05-16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891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其所謂「其他不正之方法」,係指以相類於強暴、脅迫、利誘等方式實施訊問(詢問),使受訊問(詢問)者依其本意陳述之自由意志遭致壓抑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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