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102年度以後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其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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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改革,並鼓勵長期投資,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餘額為負數者,應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計算出售股票持有期間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A公司分別在98年12月31日及101年7月1日按每股新臺幣(下同)120元購入甲公司股票100,000股及300,000股